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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困境及其突破

2017-07-12刘宁山东行政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6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市场经济

刘宁 山东行政学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困境及其突破

刘宁 山东行政学院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执法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其实施效果不佳,需要尽快修改、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困境 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是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确立法律制度的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尤其可见它在市场经济领域的重要作用,它的确定和实施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初期,在限制不正当竞争、鼓励和引导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困境,不能发挥其有效作用,对其进行完善是及其必要的。

一、我国发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实施中面临的困境

(一)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

法律总是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而制定,当立法背景发生变化时,法律就会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适”。这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有所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法律在制定时没有也不可能将其考虑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地方上为了发展市场经济,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地方制定了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相关规定,造成了下位法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之外创设权力,增加行政处罚方式。地方法院和执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往往选择地方性法规,导致了上位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要求法律的制定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制定,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每种行为有明确的适用范围,这就使得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1]新型的不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条件,并且扰乱了市场秩序,但是现行法律不能对其进行调整,导致主体的权利义务失衡,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二)监督权被削减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则按照其规定其他部门也可以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力。其他法律对监督权的执行机关有不同的规定,法律竞合导致了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削弱了监督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内设机构(包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都有权行使监督权。行业之间利益不同,法律的竞合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彼此牵制的现象。执法主体不统一,各部门采用不同的标准分别执法,同一行为不同的执法机构处理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力并不会提高监督效率,反而会因为具体的主体不明确,部门之间利益诉求不同而怠于行使监督权,或者形成行业保护。

(三)违法成本低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形式责任三种责任制度,但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责任的承担跟市场主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相适应,有违公平。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法成本太低,责任的承担跟市场主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相适应,有违公平。现行的这种责任制度并不完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现行的法律责任机制并不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首先,行政处罚并不能填补受害者的损失,法律并没有规定不正当竞争者对相关企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其次,处罚范围是法律规定的,没有考虑不正当竞争者的所得利益,也没有考虑到受害者的损失,处罚金额偏低,不能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也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3]最后,在刑事责任方面只涉及因商业贿赂和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两个方面,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未涉及,导致法律震慑力不够,不能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的动因

(一)我国市场经济和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

经济发展必然存在着竞争,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加速了竞争和融合的进程,互联网环境下经济发展的环境与之前有很大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只有建立完善了竞争法律制度,才能有一个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因其局限性并未预见到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状况,现在的互联网企业都推出了自己的开放性平台,这肯定让企业有了更广阔的的市场,加之其与传统环境下的经营是有区别的,所以在当时的制定上有所局限性。在当前的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不同于传统经营行为的特点和形式,但是正是这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活动使网络交易受到了重大威胁,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了约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这也正是目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完善和修正的地方。

现代社会不仅仅是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也是信息的飞速发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决策越来越离不开信息,也就是说信息在市场决策中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但是信息的迅速发展和信息的公开化程度不一定是成正比的,重要的核心的信息相反都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严重的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少数掌握核心和重要信息的人或者企业,就能够运用自己掌握信息的优势来打压或排挤其他企业,抢占资源,抢占市场,进行不正当竞争,这就需要法律运用宏观的手段来合理、公开、公正的调控、监管,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不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发展迅猛,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们的企业不仅要面对国内的竞争,更要面临和参与到国际间的竞争。开放的是我国的市场,但是需要调整的不仅是市场,还有与市场密不可分的法律法规。国际社会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越发重视,表现在各个国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的修改,充实法律的内容,加大对法律的调控力度,对于法律所调整范围的趋于类似。联合国、世贸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一些国际组织都不约而同地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相关竞争法律制度进行深度的探讨和修改。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使得市场更加开放、包括互联网软件在内的外国产品涌入,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与此同时影响我们市场的还有国家间和国际间的法律、法规。接受并在中国国内实施作为市场竞争价值行为准则的法律规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和对其他国家的承诺。接受并实施相关的法律规则将对我国市场经济和竞争秩序产生巨大的影响,突出表现在中国相关的立法和执法将受到规则的约束,需同的规则相一致,当原有的国内有关规定同规则出现冲突时,则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的措施

(一)增加一般条款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手段更加复杂多样,法律制定之处并不能预见以后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但却没有一般条款的规定,这种立法模式使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法律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外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束手无策。[4]法的稳定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活性是一对矛盾,一般条款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方式。我国应该采用列举式和一般条款相结合的方式,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以改变实践中市场主体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法律无法调控的状况。

(二)完善执行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的实现依赖于其有效执行,因此执法机构的作用十分重要。执法机构如果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行政机关的作用,就会妨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针对目前法律竞合的情况,法律应该对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作出规定,确立一个具有独立性、有权威、达到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5]理顺各部门法之间的关系,避免出现法律竞合消减监督权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只行使对其法律调整范围内行为的监督检查权,凡是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都统一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以确保监督权的实现。

(三)完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即要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法成本太低,责任的承担跟市场主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相适应,有违公平。应建构起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提高违法成本,让市场主体在行为前能够对自己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断,让他们进行利益权衡,从而选择遵守法律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诋毁行为和低于成本销售、搭售等行为对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并没有规定这些行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了市场主体违法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出现。[6]因此,在修改法律时要增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前面提到要在修法时规定一般条款以保证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些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要有所体现。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以罚金为主,现行的法律规定违法成本太低,实践中出现市场主体为攫取高额利润一边违法一边交罚款的现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阻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加强民事责任,加重惩罚力度,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良影响为主要目标。刑事责任是其他法律制裁的保障,是最严厉的处罚措施。针对目前我国刑事调控功能疲软的现象,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加承担刑事责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对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1]陈福初.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J].经济经纬,2007,03:158-160.

[2]梁艳华.初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0,22:111-112.

[3]王先林.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的扩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06:64-72.

[4]郑友德,范长军.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具体化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J].法商研究,2005,05:126-136.

[5]范婷婷.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与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1:288.

[6]刘冬坤.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4: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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