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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管理责任

2017-07-12常峰

科学中国人 2017年20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法律责任校方

常峰

集宁师范学院

论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的管理责任

常峰

集宁师范学院

学生的安全问题是当前学校必需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认真分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阐明了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和法律责任,指明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了学校在管理中应不断实践探索,牢固树立法律意识,积极提高自身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

学生事故;学校;管理责任

近几年,学校中频繁发生学生伤人事件,这会对学生的自身发展和身心健康带来巨大的伤害。有少部分学生的家长将此类事故的问题全部推给学校,认为学校需要负教育的,学校目前需要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就行高度的重视和管理。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时候,一般是采取谨慎的态度,但是也是需要付一部分法律责任,但是学校是教育部门,所涉及的经费往往是有限的,如果这个时候分不清责任的意识的话,那么学校必然会承担过的的压力,这会对学校工作的开展带来巨大的挑战,尤其是安全管理方面的压力,这是必然存在的,这就是学校管理问题所带来的全新挑战。

1 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

在学校组织的活动范围之外进行的,或者是在学校合理化管理的区域内,例如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发生的,对学生的身体、心理或财产造成损伤的事件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组成因素分为以下三点:第一种是在学生的在校时间发生的事件。第二,学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以及管理的过程中发生了违规行为。第三,学校在采取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使用保护的过程中,遇此类事故的发生有着本质上的联系。

2 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法律责任

2.1 校方有过错的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校方对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伤害事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方的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第一,校方有故意的伤害事故,因校方直接故意引发的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员对学生蓄意伤害而造成的。第二,校方有过失的伤害事故,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对此,校方负有教育、管理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及法律责任

有的伤害事故虽造成了学生伤害,但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并履行了相应职责,学校不应承担责任。但需注意的是,学校于事后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降低损害,否则,对扩大的部分,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故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如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学校无任何责任,但要尽量防范事故的发生。第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事故,学校无任何责任,但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增强防范管理。

3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3.1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2002年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该《办法》在法院判案时只能作为参考,并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学校等对于学生只有教育和管护的责任,但在监护方面学校是没有义务。

第二,学生伤害事故包括在校期间未成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和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对于无过错的伤害事故,学校是没有责任义务的。

第三,学校对事故承担的责任往往有两种方式:首先,替代责任,学校或者是有刑事能力的教职工老师,对于做出违法或者未被道德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同学,代替他们承担所对应的责任;其次,补充责任,即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害未成年学生,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3.2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往往是比较特殊的。学生被高校所管理,学生在高校中进行学习和生活,这种关系类似于隶属,但是和传统意义上的隶属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和行政机关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可以说完全不同。在此情况之下,高校与学生之间最主要的关系就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他们之间存在的义务和权力往往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

4 学生伤害事故的有效防范

学生伤害事故往往以损害学生的健康权为结果,具有不可完全补救的特殊性,要采取各种措施从源头上予以制止。

4.1 在法制和社会保障方面,要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推行依法治教

要把伤害事故的处理纳入法律的框架范围内,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受影响,与此同时,还需要将社会的力量纳入其中,通过社会的帮助来推进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对于学生进行全面的保护,为自己的安全购买保险等。

4.2 在教育方面,学校要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措施教育

第一点、教师应该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从而让教师能够掌握一些在学生发生人身安全的时候应该有的负责任意识;第二点,学校还要对于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工作,从而让那个其主体能够掌握全面的防范手段来保护自己,并且在遇到事情的时候能够采取正确的意识和行为。

5 小结

教育工作者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保证学生的安全是国家、法律、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不论在何时、何地都应把学生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不断提高依法治教、依法管理的水平,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是每位教育工作者应尽的义务。

[1]教育部人事司.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Z].2002.

[3]刘方誉.略论学校伤害事故及学校的监护职责[J].北大法律周刊·学术之窗,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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