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与中国传统价值观之十三《春秋》:正名分而明责任(中)
2017-07-12山西刘毓庆
山西 刘毓庆
“五经”与中国传统价值观之十三《春秋》:正名分而明责任(中)
山西 刘毓庆
《春秋》是“经”又是“史”,它开创了以坚持道德原则与价值判断为核心的中国史学传统,使史学成为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一个监督系统;它也开创了以文化而不以血统为原则的多民族国家传统。所谓“春秋大义”,其实就是九个字:定是非,正名分,明责任。《春秋》所倡导的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与西方价值观是截然不同的。
《春秋》 经学 史学 “春秋大义” 价值观
《春秋》大义
什么是“《春秋》大义”?人各有不同理解。我们这里重点要讲的有九个字:定是非,正名分,明责任。
(一)定是非
《春秋》对于每一年中发生过的每一个应当记录的历史事件,无论对错,都要记录下来。这是没有问题的。但除此之外,作者还记录了一些对历史根本没有意义本可以不记的事。本来可以不记却记下来了,这就说明有问题,这其中就包含着作者的是非评判。比如文公九年,襄王崩,顷王求金于鲁,《春秋》经文中就记了“毛伯来求金”一句。金,在当时应该是指青铜。这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为什么要记载呢?原因在于这是违背礼制的,是反常之态。按礼,只有诸侯向天子去献东西,天子不能向诸侯索要东西。对于这句经文,三家有一个相对一致的认识。《左传》说:“毛伯卫来求金,非礼也。”《谷梁传》说:“古者诸侯,时献于天子以其国之所有,故有辞让而无征求。求车,非礼也,求金甚矣。”《公羊传》说:“毛伯来求金何以书?讥。何讥尔?王者无求,求金非礼也。”刘向《说苑·贵德》有一段话就是评价这件事的:
周天子使家父、毛伯求金于诸侯,《春秋》讥之。故天子好利,则诸侯贪;诸侯贪,则大夫鄙;大夫鄙,则庶人盗。上之变下,犹风之靡草也。
求金于诸侯这件事,看似是一件小事,实则关乎风教。孔子把它记下来,就是因为它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天子应该成为天下的楷模,引导社会向善,而今天子却以“好利”的面孔出现了。这样诸侯效法天子,大夫效法诸侯,庶人效法大夫,全社会就都趋向“好利”的方向,结果是在上者贪财于其下,最下者行盗于人,整个社会风气就会变坏。“为人君者,明贵德而贱利以道下,下之为恶,尚不可止”,何况人君自己以利导引呢?刘向还举了一个鲁隐公的例子:“今隐公贪利而身自渔济上,而行八佾,以此化于国人,国人安得不解于义?解于义而纵其欲,则灾害起而臣下僻矣。”隐公因贪利而亲自到济水上捕鱼,所以导致了大夫“八佾舞于庭”这样礼崩乐坏的局面,这样来教化引导人民,人民自然会“解于义而纵其欲”,整个社会风气下坠,灾乱就会在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中发生。故“毛伯来求金”这件事,是风气变坏的苗头,不可不记。
再比如文公六年,《春秋》经文:“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按照周礼,每年年初,天子都要颁发一年的月令,诸侯要把天子颁发的历书藏到自己祖庙里,然后每个月的月初都要去行“告朔”之礼,行礼时,要用羊祭祀,即《论语·八佾》中所说的“告朔之饩羊”,应该说这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论语·八佾》中说:“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只去行“告朔”之礼而不杀羊,孔子尚且认为不可,更何况鲁国每到闰月的时候都不去行“告朔”之礼呢?所以孔子要把它记下来。对于这件事,《左传》说:“闰月不告朔,非礼也。闰以正时,时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于是乎在矣。不告闰朔,弃时政也,何以为民?”闰月是用来补正四时的,根据四时来安排农事,农事合于时令才可以使百姓富裕,让百姓活下去的方法就在于此了。不举行闰月“告朔”仪式,这是放弃了施政的时令,怎么能治理百姓?
类似的事情还发生在文公十六年。《春秋》“经”文:“夏五月,公四不视朔。”文公已经有四次不去举行“告朔”之礼了。简单的一句话,似乎没有加任何评论,但是把这件事记下来,就已经表明了是非态度。对于此事,《谷梁传》曰:“天子告朔于诸侯,诸侯受乎祢庙,礼也。公四不视朔,公不臣也,以公为厌政以甚矣。”这个错误其实是无视天子,把天子不当天子对待,他已经不把自己当作一个臣子了。如此严重,怎可不记?
所以说,“《春秋》大义”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定是非”,而判断是非的标准就是“礼”,即其行为是否合于礼法。《左传》里也常用“礼也”“非礼也”的表述,来进一步阐明《春秋》对于是非的判定,比如桓公十四年:“春会于曹,曹人致饩,礼也。”僖公五年:“夏会于葵丘,寻盟且修好。礼也。”宣公八年:“襄仲卒而绎,非礼也。”可以说,《左传》深会《春秋》作者之本意,将其隐含的评判显在化,因而更有利于《春秋》的流传和被大众阅读接受。
(二)正名分
所谓“名分”,就是名位与身份。这是社会或家庭给予每个人的角色,每一个人的名位、身份与他的实际相合,名分就是正的,否则就是不正。比如,君王有君之名分,但语言行为是否符合社会、礼法以及民众对于君的要求?是“名副其实”还是“名不副实”?这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安定的大问题。孔子就曾说过:“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而且,有人问到他如果做官为政,先从何做起时,他的回答是:“必也正名乎!”这就反映了在孔子心目中,“正名”是迫不及待的大事。因此《春秋》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正名分。在礼崩乐坏、僭越成风的时代,《春秋》要用“礼”为尺度,让事物各就其位。
《春秋》一支笔,其行“正名”之责,只有在文字上名副其实,比如吴、楚私称“王”,这显然是一种僭越行为,目无天子;而在周的政治体制中,吴、楚之国只是五等爵位的倒数第二位:子,故《春秋》中复其位曰“子”。《礼记·曲礼下》说:“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同样是死亡,但礼的规定中,“崩”“薨”“卒”“不禄”“死”等的指称,代表着不同的身份等级。《春秋》中便用不同的词语来体现死者的身份。与此相类似,凡是臣杀君、子杀父,一律用“弑”字。杜预《春秋释例》言,大夫“若专禄以周旋,虽无危国害主之实,皆书曰叛”,可见其措辞的严谨和严厉。关于兴师讨罪之师,孔颖达《左传·庄公二十九年》疏:“师旅讨罪之名也,鸣钟鼓以声其过曰伐,寝钟鼓以入其境曰侵,掩其不备曰袭。”所以,攻击别国,是“伐”是“侵”还是“袭”,性质是不一样的。再比如每年的开头,都要提到“春,王正月”,为什么要提到正月还必须冠以“王”字?这就是名分。因为这是周朝,所行为周之历,周天子就是天下之王,这“王”字就表示了对周一统的维护。孔子要用此来强调周王的名分。有了这个名分,诸侯就不可以心中无王。所以后来《公羊传》解释:“何言王正月?大一统也。”孔子一直非常重视天下一统,尽管当时各诸侯国已经各自为政,不把周王朝放在眼里了,但孔子仍然非常看重,所以依然要书“王正月”。后来人对此的解释颇能说明问题。唐代学者徐彦疏说:“王者受命,制正月以统天下,令万物无不一一皆奉之以为始,故言大一统也。”《汉书·王吉传》说:“《春秋》所以大一统者,六合同风,九州共贯也。”这就是正名分。
再举几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发生在晋国。僖公二十八年,《春秋》上记了一句话:“天王狩于河阳。”这件事的背景是:当时晋文公称霸,召天子于河阳见面。诸侯召天子显然不合于礼,但是如果文公称霸后带一班诸侯去朝见天子,恐怕也会有些麻烦,于是他就把天子召到河阳这个地方,诸侯朝见天子,同时也就朝见他了,朝见之后一起进行了狩猎。《左传》如此记载:“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杜预解释说:“晋侯大合诸侯,而欲尊事天子以为名义,自嫌强大,不敢朝周,喻王出狩,因得尽群臣之礼,皆谲而不正之事。”
第二个例子发生在楚国。《春秋》文公元年“经”文记述:“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髠。” 世子弑其君,这是儿子杀父亲。事情的原委是:楚成王先立商臣为太子,后来又想换掉太子另立。商臣先是听到风声,后来在探听到这个消息确实可靠后,就起兵把他父亲给围困起来。楚成王提出了一个要求,说希望吃完熊掌再死,他是想拖延时间等待救援。但是商臣说:“熊掌难熟。”于是楚成王被迫自杀。孔子在《春秋》中记载这件事,也涉及名分的问题。“楚世子商臣弑其君”,这是一种不对应关系。“世子”强调的是父子关系,对的应该是“父”;“臣”强调君臣关系,它所对应的才是“君”。此处以“世子”对“君”,显然,商臣无论作为世子还是作为臣,都不合于礼。也就是说,它在这两层意义上都出了问题。所以东汉学者何休注说:“楚无大夫,言世子者,甚恶世子弑父之祸也。不言其父言其君者,君之于世子有父之亲,有君之尊。言世子者,所以明有父之亲;言君者,所以明有君之尊,又责臣子当讨贼也。”
第三个例子发生在齐国。《春秋》文公十八年“经”文:“齐人弑其君商人。”这里所说的“齐人”,一个叫邴歜,一个叫阎职。这件事的背景是:齐懿公当年还在做太子的时候,曾和邴歜的父亲一起去打猎,结果发生了冲突。等他做了国君以后,他就把邴歜的父亲从坟墓里刨出来,把腿砍断,然后命令邴歜给他驾车。阎职的妻子长得很漂亮,他把阎职的妻子给占有了,还让阎职给他做侍卫,到哪儿都跟着他。这种居于高位、自恃权势并无视他人尊严到突破别人承受底线的行为,必然会导致严重的恶果。有一天,齐懿公到一个叫申池的地方游玩,邴歜和阎职在洗澡间突然揭起了短,邴歜说阎职妻子被人家占了还给人家当侍卫,阎职则说这总比那些人家把他父亲从坟墓里刨出来他还给人家驾车的强。两个人的伤疤都被揭开,都感到自己窝嚢,于是两个人就商量着,合伙把懿公干掉,把尸体投到竹林里。一般情况下,处贱位者弑其君会被书为“盗”,如孔颖达所说:“弑君称臣,臣之罪,贱臣弑君则称盗。哀四年‘盗杀蔡侯申’是也。盗字当臣名之,处以贱,不得书名,变文谓之盗耳。”邴歜和阎职自然属于贱臣,“此弑商人者,邴歜、阎职,亦应书盗”,但却说“齐人弑其君商人”,不称“盗”称“齐人”,这表示罪在齐懿公,齐懿介失去做君的资格,邴、阎二人代表了对懿公的态度。《春秋》通过这种记述来正名分,名分正了,责任的问题也就清楚了。
(三)明责任
“名分”是一个人的角色,这角色与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名分正了,责任才能明确。比如一个人对其儿子来说,他是父亲,作为“父亲”,就意味着对儿子有教养的责任,“子不教,父之过”,这就是失职。民国学者辜鸿鸣在《中国人的精神》一书中写道:“去年我在日本时,日本前文部大臣菊池男爵……从《春秋》一书中找出四个字让我翻译,这四个字就是‘名分大义’。我将其译为‘有关名誉与责任的重大原则’。”他认为《春秋》就是一部关于名分与责任原则的书。这个理解很有意思,也很能把握要害。
我们再来举例说明。《春秋》宣公二年的“经”文:“晋赵盾弑其君夷皋。”就是说赵盾把晋灵公杀掉了。关于晋灵公,“晋灵公不君”的故事人们大多耳熟能详,晋灵公无道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赵盾曾劝谏他,他反而设宴埋伏要加害赵盾,赵盾警觉后出逃他国。出国还没越境,他的堂弟赵穿就把晋灵公杀了。但太史董狐记载这件事,却是“赵盾弑其君”,《春秋》也照样这样写:“晋赵盾弑其君夷吾。”两千多年来一直有人在替赵盾喊冤和翻案,说史书中这样记载是不公平的。但孔子在这里要明确的是一种责任:赵穿弑君,赵盾有没有责任?有。《左传》曰:“大史书曰:‘赵盾弑其君。’以视于朝。宣子曰:‘不然。’对曰:‘子为正卿,亡不越竟,反不讨贼,非子而谁?’”太史董狐认为,赵盾作为正卿,作为政府的主要领导人,逃亡如果已经出了国境,那弑君之事可以和他无关,但是还没有逃出国境,听说灵公死了,返回来却并不去讨贼,这就等于说赵盾认可了这样的行为,作为执政大臣,已失去了为臣之责,其罪同于弑君者。
第二个例子,《春秋》宣公四年“经”文:“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郑公子归生,字子家,郑国的执政大臣。《春秋》记载是把国君郑灵公杀掉了。事实上是不是他杀的呢?《左传》道出了事情的原委:楚国人献给郑灵公一只大甲鱼。子公和子家一同上朝,在路上,子公的食指忽然跳动了几下,就对子家说,以往他遇到这种情况,一定可以尝到异味。结果二人到了朝廷,看到了厨师正准备切甲鱼分给群臣尝,二人于是相视而笑。郑灵公知道了原因,在分甲鱼时,偏偏不给子公。子公一怒之下,自己便下手了:你不给我,我自己来!郑灵公很生气,想杀掉子公,但子公却先下了手。他与子家商量,子家开始反对,后来在子公的威胁之下,只好默许了,郑灵公最终死在了子公之手。但《春秋》上写的却是“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也就是子家杀的,为什么这样写?《左传》如此评论:“权不足也。”子公权力小,地位轻,这个责任主要是由子家负的,所以才让他来承担。杜预注:“子家权不足以御乱,惧谮而从弑君,故书以首恶。”虽然他“权不足以御乱”,但他“惧谮而从弑君”,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书以首恶”也是罪有应得。《左传》还说:“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这就是要通过正名分的方式来确定责任归属。
尽管《春秋》在大多情况下,没有直接阐述正是非,定名分,明责任的大义,但通过措辞用字,已表达了这个意思。加上“三传”的阐释,这种意义就更清楚了。
作 者:
刘毓庆,山西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山西大学国学研究院院长。著有《古朴的文学》《朦胧的文学》《雅颂新考》《诗经图注》《从经学到文学》等专著二十余部。编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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