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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承担这么多经济帮助义务吗

2017-07-11

伴侣 2017年7期
关键词:居住权生活用品婚姻法

问:

我是位退休的副厅级干部,今年65岁。5年前经人介绍,我与丧偶的秦某相识,我大她15岁。秦某早年下岗,收入很有限,她为给丈夫治病,变卖了房产。我们相识半个月后她就搬进了我150平方米的居室。由于相处时间不长,登记结婚后不久我们就产生了一些小矛盾。近两年,秦某经常要我资助她儿子,而且还不断提出其他要求,我们无法达成一致。最近,法院判决我们离婚。因秦某没地方住,法院判决让她在我的房里暂住两年,我一次性给付秦某生活补助费5万元。请问:我为什么要承担这么多义务?

答:

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根据的。《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据此,承担经济帮助责任是有条件的:一是一方生活困难,即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共同财产、预期的收入等金钱或生活用品无法维持最近时期的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2款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是在时间上,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指离婚后任何时间所发生的困难。三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即该方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上述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以個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可见,经济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你虽然是老来再婚,但因与秦某领了结婚证,因此在离婚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秦某收入有限,离婚后又无房居住,属于生活困难。而你经济条件很好,有帮助的能力。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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