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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建制的思考

2017-07-09胡良瑞

现代职业教育·职业培训 2017年10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法维权律师

胡良瑞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及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律师单打独斗独当一面已经无法满足法治社会和客户的需求,只有组建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才能向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就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团队的优势、如何构建团队文化实现运行中建立团队合作机制进行分析。

[关 键 词] 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建制;发展

[中图分类号] DF8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0-025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0月31日立法以来,历经两次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2017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两法对“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进行了明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公益诉讼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互动。笔者有幸受聘于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开封市消费者协会,成为律师团成员律师,深深地感到消协组建律师团的意义。基于此,作如下分析和思考。

一、法律赋予消费者协会之公益诉讼权

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群体性权利受损等领域。在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可以代表众多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法律依据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的维权减少了障碍,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权利,开辟了新的工作领域。基于此,消协的作用也会伴随着律师团的组建变得重要。

在“法治建設”中国的愿景下,消协原有的工作定位已不能满足消费维权的基本需要。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公益诉讼,将成为消费维权工作关注的重点。但目前只有“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向法院发起诉讼。地级市消协启动诉讼尚未得到立法授权,从长远来看,公益诉讼权的发展也许有可能放开到市级。在法律赋予消协提起公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很多被动局面会逐一得到扭转,在司法强制力的协助下,消协会成为消费者名副其实的“保护神”。毫无疑问,消协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大步提高,同时公益诉讼对消协及律师团更是一个新机遇、新挑战。

二、律师团队的建制特征趋向人员的专业化、行业多元化、结构紧凑化

新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组建律师团队成为消协落实新法律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消费领域多种多样,也就促使全国各地消协成立的律师团队成员包括律师、学者在内的各领域专家。消协律师团的工作重点倾向于对重大疑难、典型案例研讨,对立法提出建议,对热点事件出具法律意见,并以律师团名义对外发表剖析观点以及为消费者提供相关志愿法律咨询服务。组建的律师团也开始制定对应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律师团的人员组成更加专业、组织结构愈加紧凑。消协律师团对外普法的理念形成,对消费者的维权产生了宏观影响。公民遇到问题,以前会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如今会更多地回归到找法律依据,以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法治思维去处理。

律师团的作用在社会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各地消协律师团也曾组织并参与了研讨会,给出了很多修订建议,如《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笔者作为省消协律师团成员也参与了研讨等工作。(2)对“霸王条款”的开战,以苹果售后服务条款存在歧视性为例,在中消协介入后条款得以修改。(3)参加投诉听证会,如在律师团的参与下促使松下、夏普、东芝、日立、索尼、LG、飞利浦等平板电视机厂家执行“三包”规定,水、电价格听证会以达到大众接受的价格。

三、关于消协律师团成员的职业化设想

消协可以考虑律师团律师专职化,从管理的角度,可参照公司制律师制度。同时,再聘请资深消费维权专业律师作为兼职律师,对专职律师的工作进行配合指导。另外,要对律师制度的授权、组织架构、行为规则作出详细规定。

全国各地消协律师团均采用兼职律师制,没有坐班律师,律师工作全部是公益性质的免费志愿者。可想而知,有些工作也就不方便展开。不管各级各地消协律师团体采用何种工作方式,促进各级各地消协及其律师团的通力配合,共同为充分发挥消协、律师在消费维权领域的作用,应得到重点关注和深度思考。

四、关于消协律师团今后发展的几点建议

1.律师团建制应加强制度设计,采取更能接受的制度,以达到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中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各级消协的情况和工作方式参差不齐。因此,各地消协律师团的工作方式应因地制宜的发展。

2.消费者协会律师团的工作定位应针对消费者维权领域的重大事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应以开会与研究形式为重点。

3.在组织上,可以完善消协律师团之间的隶属关系,打破现有的组织分散式模式。可以考虑从立法的层面规范消协律师团队建设,形成上传下达的统一工作机制,完善各省市区县消协律师团网络。

4.推进公益诉讼仍是消协今后的重点工作。关于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了启动主体。关于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在实践操作中各法之间可以进行良好的衔接,参照民事和行政诉讼具体操作性内容、程序等进行处理。对公益诉讼的进一步设计,因为涉及诉讼主体与私权利的问题,目前要开展赔偿性诉讼仍有困难,协会公益诉讼诉权并未实现所期望的成果。

参考文献:

[1]闻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刍议[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

[2]王前虎.关于消费者组织性质的确认与体制架构的设想[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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