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鸟不凡,光彩照人
2017-07-09刘雯雯
刘雯雯
[摘 要] 经过精心设计的人物出场极具魅力,从时机、方式、服饰、语言四个方面分析了王熙凤的出场,重点把握人物的独特性和主要特征,通过个性化的描写展现人物的性格特点。
[关 键 词] 出场艺术;服饰;语言
[中图分类号] I207.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0-0246-01
王熙凤是曹雪芹在《红楼梦》中浓墨重彩描写的一个人物,她一出场就抓住了读者眼球。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在出场的时机、方式、服饰、语言上曹雪芹是如何精心安排的。
一、出场的时机
在《林黛玉进贾府》中,主要人物的出场次序中王熙凤被安排在倒数第二个,这符合文学创作的规律,重要人物放在最后,压轴出场。王熙凤作为曹雪芹笔下最鲜活的人物,放在倒数第二也说得过去。可是,仅仅是这样吗?这不也是王熙凤自己的选择吗?
黛玉来贾府做客,自然是从长辈开始问安,王熙凤作为平辈,此时出场只能沦为陪衬,这哪是争强好胜的王熙凤受得了的。她当然会选择拒绝。那么放在平辈中第一个,是不是够瞩目呢?这也不行,人员太多,显示不出与众不同。放在最后,躲着不见,失了礼数。那放在哪里合适呢?放在女眷中最后一个,错开了沦为陪衬的尴尬,避免了淹没在人群中的平凡,同时还周全了礼数。我们只要稍加留意王熙凤是掐着点来的,刚好在黛玉见完其他女眷不久,贾母问话时出场。此时出场,那可是一枝独秀,万众瞩目。由此,看出她确实工于心计,借机暗示黛玉自己在贾府的地位超然,不可小瞧。从宛若“彩绣辉煌,恍若神妃仙子”的穿着打扮可以知道,王熙凤为了此次出场,是做了精心准备的。既然精心准备,又怎会迟到?以凤姐八面玲珑的性格,她会犯这种低级错误吗?
二、出场的方式
如果说贾宝玉的出场是在反复铺垫的基础上,“千呼万唤始出来”,那么王熙凤就是“未见其人,先闻其声”。家庭主要女眷都在,远客初来乍到,众人在贾母面前“个个皆敛声屏气,恭肃严整如此”,王熙凤突然放声大笑出场了。这样的出场方式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彰显了她的地位、身份、性格。如此“放诞无礼”,贾母不仅没有生气,还戏谑她是“凤辣子”,说明她在贾府地位之高,特别受到贾母的喜爱。贾府的女主人应是王夫人,实际掌权人却是王熙凤,所以她才能采用如此独特的方式出场,也反映出她张扬泼辣的性格特点。“我来迟了,不曾迎接远客”,先声夺人。黛玉一进贾府,就感受到了这个大家族很讲究规矩礼数,可是王熙凤却能这样放诞无礼,一方面显示出她无拘无束、爽利泼辣的性格,另一方面也说明她深受贾母宠爱的特殊地位。这样的出场,与贾家姐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给读者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而这些都得益于曹雪芹的精心安排。
三、出场的服饰
这个人打扮与众姑娘不同,彩绣辉煌,恍若神妃仙子:头上戴着金丝八宝攒珠髻,……,外罩五彩刻丝石青银鼠褂;下着翡翠撒花洋绉裙。
出身“东海缺了白玉床,龙王来请金陵王”的王家,是“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的贾家的长房长孙正妻,同时又是贾府的实际掌权人,拥有对财物的实际支配者。怎样将她在贾府中的特殊且显赫地位、身份最直接地向黛玉展示出来?服饰就是一个很好的窗口。
先看王熙凤服饰的颜色:金、赤金、豆绿、石青、银、翡翠。这些色彩或张扬,金色的首饰,红配绿的衣服色泽,色彩对比强烈,显示出人物张扬的个性;或内敛,石青色的外衣,豆绿色的宫绦,说明她懂得掩饰收敛。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石青色缓和了这份张扬,但是却遮掩不了她的野心。王熙凤选择石青色外套,虽不那么绚丽耀眼,但却能体现出一种贵族气息。可以说,王熙凤的衣着服饰就是她的地位、身份的物化,展现了她张扬又知分寸的性格特点。
再看服饰的材质:金丝、八宝、珍珠、玉佩、洋缎、银鼠皮等。无论是首饰,还是服饰面料,都极尽奢华,做工讲究。这既符合贵族少奶奶的身份,又透露出她生活奢侈,争强好胜的性格特点,也达到向黛玉炫耀其地位、身份、财富和权力的目的。
四、出场的语言
一语未了,只听后院中有人笑声,说:“我來迟了,不曾迎接远客!”……贾母笑道:“你不认得他。他是我们这里有名的一个泼皮破落户儿,南省俗谓作‘辣子,你只叫他‘凤辣子就是了。”
这句话看似平常,实则精妙。表面上是在抱歉,实际上却是在炫耀其地位和身份。在贾府,“个个皆敛声屏气,恭肃严整”,王熙凤却这样“放诞无礼”,成功引起了黛玉的注意。而且,她如此放诞无礼,贾母不仅没有生气,还戏谑她是“凤辣子”。说明她在贾府地位之高,特别受到贾母的喜爱。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王熙凤的特殊的身份和地位,以及泼辣、张扬的性格特点。
本文从时机、方式、服饰、语言四个方面分析了王熙凤的出场,从中看出作者的精心安排,通过个性化的描写展现人物的性格特点。这也给了我们一个启发,即描写重要人物出场时,多想想怎么让人物更出彩,更能抓住人眼球,更能体现人物的性格,重点把握人物的独特性和主要特征。
参考文献:
朱玲.林黛玉进贾府:人物出场及文本功能[J].语文建设,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