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工作者法治思维的培养与树立
2017-07-09刘康廷闫晓美
刘康廷 闫晓美
[摘 要] 为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地震工作者应当培养与树立法治思维,这有赖于法律至上思维、程序优先思维、权利本位思维的养成和坚持,应当以既定的法律规范、程序设置和法定权利为依据,运用其中的法律术语、审批流程、权利内容进行观察、思考与判断,并真正践行于防震减灾工作中。
[关 键 词] 法律;程序;权利;地震工作者;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 P31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7)32-0284-01
为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地震行业突出法治保障作用,加快形成以专项法律法规为主干、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体系[1]。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单纯依靠法规标准体系尚不足以在地震行业实现法治化目标,因为法治化不是对法律规范、行业标准的消极运用,而是在地震行业能动地推行依法治理[2]。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地震工作者应该从心理层面到行为表现真正允许法治思维的存在与彰显,其作为关键因素直接决定着地震行业法治化目标的实现。法治思维作为一种逻辑思维推理方式,包含法律至上思维、程序优先思维、权利本位思维三个方面。
一、法律至上思维
凡事应从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开始,这属于普遍的法治思维。防震减灾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时序上涉及震前、震时、震后,内容包含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应急救援、灾后重建,部门牵扯发改、住建、民政等单位,可谓“时间紧迫,职责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這需要法制的健全与完善。立法层面,“一法四条例八规章”的防震减灾法制局面业已形成,遵守法律便成为地震工作者的第一要务,但囿于羸弱的社会管理能力和单一的专业人才结构,地震工作者并未从根本上将法律至上思维奉为圭臬。以地震安全性评价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据此可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应该是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实践中,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扩大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生命线工程的理解有失偏颇。究其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致使地震工作者未能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擅自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作扩大解释,从而给相关建设单位造成经济负担。
二、程序优先思维
法治思维要求程序优先,因为程序能够保障实体的公平与正义。地震行业相对封闭,但并不意味着没有争议和纠纷。以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为例,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本地处偏僻的地震台站开始被各式各样的建筑物所包围,虽然部分地震台站目前尚在偏远郊区或者山间乡村,但不久的将来也会与城市的距离愈发接近,这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以及地震监测设施运行提出不可回避的问题,由于地震监测设施只能在干扰背景尽可能小的观测环境中才能发挥工作效能,才有可能记录到地震孕育和发生的前兆信息。如此一来,地震台站与建设单位之间的争议和纠纷随之产生,尽管是非明确、对错清晰,地震工作者仍应优先选择程序上的处理方式。除此以外,程序本身还是一种良性的工作方式,无论矛盾处理,抑或决策作出,都需通过其逐步实现。反观地震行业,淡漠的程序意识直接导致实体问题出现,以地震合同审批程序为例,该程序属于前置性程序,即在地震工程、采购或者服务合同签订之前应当先行审批,但为追求效率和成果,地震工作者有时会采取“先合同,后审批”的办事方法,这不仅直接违反程序规定,还容易引发合同效力问题。
三、权利本位思维
法治的目的无非是权利的彰显,法治思维的核心也正是权利本位思维。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作为法律授权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组织,在处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事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方权利,因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恰是手中权力的界限。在地震行业,虽然漠视权利的情形鲜有发生,但地震工作者仍应有所重视和警觉。以地震行政执法为例,面对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地震工作者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违法主体限期改正。如若对方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主体而言,该决定无疑是一种负担和义务,会给自身所带来不利后果。法律为防止行政组织滥用权力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通过法律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规范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据此可知,该法条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向当事人告知相关内容的法定义务,属于对当事人权利的消极保护。与此同时,地震行业还应当尊重并维护职工权利,坚决摒弃“轻权利、重义务”的思想观念。
笔者认为,地震工作者法治思维的培养与树立完全有赖于法律至上思维、程序优先思维和权利本位思维的养成和坚持,应以既定的法律规范、程序设置和法定权利为依据,运用其中的法律术语、审批流程、权利内容进行观察、思考与判断,并真正践行于防震减灾工作中,这不仅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更是地震行业的根本保障。如此一来,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法治化水平、实现地震行业法治化目标就为时不远、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郑国光.提高防震减灾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N].人民日报,2017-08-01.
[2]马广见.全面依法治国视阈下的高校依法治理[J].法学杂志,2017(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