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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国际经验及其启示

2017-07-08唐海歌周长东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13期
关键词:师资建设国际经验启示

唐海歌 周长东

[提要] 学前教育师资水平是决定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全方位的措施构建一支稳定、数量充足、专业化的高素质师资队伍。发达国家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成功举措,对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学前教育;师资建设;国际经验;启示

本文系宿迁市2016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类课题:“建立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研究——以江苏省宿迁市为例”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20日

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起点和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普遍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1999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会议报告把学前教育看作“从投资中获益最多的教育阶段”。美、欧(主要是北欧和英国)、日、新西兰等国的学前教育以高质量闻名于世,这些国家依据本国的传统和新时期特点,不断推陈出新,形成各具特色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模式,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发性意义。

一、发达国家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特色

(一)美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美国是一个高度重视立法的国家,在学前教育上也不例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提高学前教育教师,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美国先后颁布了涉及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提前开始法》、《儿童保育法》、《早期学习机会法》、《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开端计划》等一系列法律,对学习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进行学费减免,以鼓励更多的大学生去学习、探究学前教育,增加学前教育教师的人才储备。通过法律明确学前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将教师工资、福利等列入教育拨款项目,以丰厚的工资、福利待遇来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为保障学前教师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通过立法保证培训的财政投入。20世纪80年代颁布的《提前开始法》,为3~5岁幼儿的发展制定出具体的财政拨款原则和条例,政府的财政支持为学前教育师资的培训提供了充裕的资金。

美国学前教育从业门槛较高。《质量2000倡议报告:不是偶然》和2002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建议,各州学前教育师资在2006年之前达到学士学位水平。《开端计划法案》要求,在2013年之前,所有的开端计划项目教师至少拥有副学士学位,其中50%以上要有与早期教育相关的学士学位。

政府为提高学前教育教师素质,形成了职前培养、新教师入职培训与在职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一体化培养体系。让每个幼儿教师成为专业化人员是美国幼师职前培养的目标。2009年出台的《幼儿教师专业准备标准》,规定幼儿教师专业准备应具备的6条核心标准,是大学和学院教育院系实施幼儿教师职前培养的主要依据,是幼儿教师教育计划制定与执行的指南。

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美国法定的职业准入制度,要长期从事学前教育职业,必须取得如下进阶式资格证书:幼教执照→教师资格证→初级、中级资格证→国家高级教师资格证。新任职时所取得的幼儿教师执照只是临时证书,有效期两至三年,要继续从事幼教职业,还要参加新教师入职培训,以获得正式教师资格证,并由此进入进阶式体系,不断参加新的培训,获得更高一级的教师资格证书。在美国,教师自身也有接受继续教育的迫切愿望,因为高级别的证书,可以到高级别的幼儿园任教,享有更高的地位和待遇。

由于政府对学前教育教师的重点关注,美国的幼儿教师社会地位高,收入稳定。师资队伍整体专业化水平较高,数量充足,队伍稳定。

(二)英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英国以学前教育的高质量和对幼师入职的高标准要求而著称。20世纪前期,学前教育已是英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把普及学前教育作为重要职责。20世纪末,政府将学前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开始关注学前教育的质量,在经济上加大对学前教育的经费投入。2012年,世界经济学家智囊团公布的第一份学前教育国际排名研究报告——《良好开端》,英国学前教育的综合质量排名世界第三位,仅次于芬兰和瑞典。

英国把学前教育师资纳入中小学编制以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政府以法律为工具,针对幼教人员工资低、流失率高的情况,建立幼师最低工资制度以稳定幼教机构的从业人员队伍。

《英国教育法》和《教师专业标准》对幼儿教师职前条件和发展提出明确要求。1944年颁布的《巴勒特法案》要求,准备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证书考试。《教育法》规定,合格的学前教育教师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获得教育学学士学位、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有半年以上从事學前教育的实际工作经验。2006年出台的《早期教师专业身份标准》,对幼儿教师提出了明确的专业要求。2013年政府颁布的《早期教师标准》,对幼儿教师的专业素质及能力作出了具体要求。1998年开始,英国国家教育培训署实施“入职档案”制度,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新任幼儿教师必须参加三个学期的入职培训,同时通过短期培训班、学期教育会议以及校本培训的方式对学前教育师资进行不间断的在职培训。同时,根据《早期教师专业身份标准》和《早期教师标准》的要求,英国政府近年来开展了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实践活动(EYPS培训项目),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使幼儿教师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为获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奠定师资基础。

(三)北欧五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北欧五国包括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和冰岛,在经济竞争力上经常领先世界各国,在教育上更是位于世界前列。在北欧五国,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非常高,具有严格的入职条件。

芬兰是世界学前教育发展的标杆,国内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比例接近100%。学前教育教师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其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尊重,他们的工资待遇与国家公务员相当,很多人希望从事这一职业。在芬兰,受过高等教育并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才有资格申请从事学前教育教师职业。很多学前教育教师取得了硕士学位。芬兰学前教育类大学入学门槛较高,只有非常优秀的学生才能入读学前教育专业,严格的入学选拔从“源头”上有力地保障了学前教育的质量。冰岛从事学前教育的教师,须经过五年的高等学校学习,并获得教育学学士学位。瑞典学前教育教师必须完成相应的师范教育或者获得欧盟成员国颁发的同等文凭。挪威学前教育教师需获得大学本科学历。2001年,丹麦幼儿教师教育实现了高等教育化,学前教育从业人员中拥有高等教育经历的比例达到60%。丹麦学前教育教师职前培训期间的学费均免,而且还能够获得各级政府的补助。学前教育教师薪酬丰厚,工作稳定,被认为是“最佳的从业选择”。北欧五国学前教育生均公共经费投入非常高,其中包括对学前教育教师的培训投入。挪威和丹麦的学前教育经费大部分是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的。

(四)日本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日本是一个非常重视教育的国度,战后一直关注学前教育及其师资队伍建设。在日本,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非常高,1947年、1949年先后颁布的《学校教育法》、《教育公务员特例法》,規定幼儿园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地位待遇相当,享受公务员待遇。

日本有着严格的幼儿教师的资质标准和从业资格条件。1988年修订的《教员许可法》规定,从事幼教工作者必须执有“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否则个人和受聘单位均属违法,同时将学历水准提高到必须是大学毕业并修完规定的师范教育。在日本,具备幼儿教师许可证,只表明具备了成为幼儿教师的最基本条件,还需通过入职选拔考试才能成为正式教师。

日本对幼儿教师的要求非常严格,重视职前培养和在职培训。法律规定,除了职前教育,教师入职后必须参加严格系统的职后培训,以更新知识。为此,日本建立了学前教育教师进修制度,进修方式、进修机关等多种多样,将教师的在职教育与教师聘用和晋升挂钩。

(五)新西兰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新西兰高度关注学前教育师资素质,政府设立“激励津贴”、“教师津贴”、“学习津贴”、“新西兰教学奖学金”等专项资助项目,提高教师待遇,吸引更多高素质的人才加入学前教育行列。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化发展,2001年以来,新西兰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准入提出基本要求。规定必须具有学前教育资格的注册教师才能从事幼教工作。取得注册教师资格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师范大学或教育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二是必须参加新西兰教师委员会组织的入职培训并合格。

20世纪80年代末,政府对学前教育经费模式进行了改革,此后,以政策制度为保障,推进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其中包括以提高教师质量为目标,为学前教育教师设立了专门的经费补贴计划。如学前教育津贴,专为以教师为主导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帮助的经费补助形式,目的是帮助其完成80%的教师注册目标。该项津贴设立的目的在于改善学前教育的质量,包括弥补合格注册教师的不足。临时注册教师津贴,则是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的临时注册教师提供津贴的一种资助计划,旨在帮助临时注册教师通过学习培训成为完全注册教师。通过对学前教师的经费资助,保证合格教师数量和质量获得明显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得到极大改善。

二、发达国家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总的来看,世界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学前教育师资数量充足、专业化程度高、整体素质较高。幼儿教师受到社会普遍尊重,教师的职业认同感强,师资队伍稳定。比较而言,我国学前教育师资数量和水平尽管近年来有了较大提高,但总的来说,师资数量短缺、学历结构不合理、专业化程度较低、流动频繁、师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依然严峻,已成为制约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和学前教育现代化实现的重要因素。美、欧、日、新西兰这些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有着高质量学前教育的国家,他们的成功经验,可为我国完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发达国家首先通过立法,保障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立法内容涵盖入职标准、入职前的学校教育、学历和入职资格、入职后培训、使用及待遇、财政投入等,一般由多部法规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并坚持与时俱进,从而保证了拥有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稳定的、优秀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我国目前还暂无学前教育师资建设方面的单独立法,仅有的《教师法》,立法对象是各教育阶段的教师,是在国家尚未将学前教育明确划入基础教育的背景下设立的,对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内容不够具体明确。近年来制定的国家层面的学前教育政策和规定,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缺乏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教育立法是国家调控和管理教育事业的一种重要手段,应当加快立法进程,加紧制定《学前教育法》等专门法律,通过法律途径明确学前教育教师的地位、待遇、资质、聘任、考核、培训等,明确政府责任,保证财政投入,引导和规范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方向,从法律上保障幼师队伍的稳定性与质量的提高。

(二)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为了保证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高质量,这些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规定了从事学前教育职业的条件。一般要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要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获得相应的入职证书才能入职。英国还要求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并具备至少半年的实践经验。美国要求至少达到副学士学位,且整个幼儿园拥有学士学位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北欧是只有非常优秀的学生才能进入学前教育师资专业学习,幼教人员硕士比例很高。日本则是要通过选拔考试才能进入。

我国幼儿教师整体专业水平较低、学历结构不合理、高学历较少,很多从业幼师没有教师资格证。应制定严格的学前教育教师准入制度,提高教师准入学历门槛,对入职幼师资质作出硬性规定,只有受过专业教育、达到相应学历标准、取得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进入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三)独具特色的师资培养模式。发达国家根据本国学前教育传统和现状,建立了完善的职前培养和职后继续教育培训制度。除了对入职学历严格把关外,还要经过严格的入职培训才能取得从事这一工作的资格证书。美国入职培训一般历时两三年,以新教师获得正式教师资格证为准。英国规定新任幼儿教师必须参加三个学期的入职培训,包括短期培训班、学期教育会议以及校本培训等方式。北欧国家通过选拔优秀学生就读学前教育专业,并对这些学生实行免费教育。

我国由于幼师短缺,一些不具备幼师培养资质的职业学院也招生培养幼师,幼儿教师培养机构的多元化和低水平,导致目前学前教师质量参差不齐、良莠并存,大量不合格的幼师进入学前教育领域,不利于幼儿的身心发展,严重阻碍了学前教育现代化的实现。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通过综合性大学和师范教育学院为主的师资培养模式,选拔优秀学生进入这些学校学习。在职后培训上,要防止低水平的重复培训,鼓励教师到高校进修和培训,并为教师进修和培训提供保障。

(四)公共财政的大力投入。发达国家中央与地方的公共财政,大力支持学前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各国财政为学前教師设立了专门的经费补贴计划,包括对学习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进行学费减免,制定出具体的财政拨款原则和条例,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分担入职前培训费用以及职后的继续教育培训费用等。新西兰政府通过学前教育津贴和临时注册教师津贴,帮助提升学前教育机构合格教师的数量和临时注册教师成为完全注册教师。通过对学前教师的经费资助,其合格教师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

充足的经费是师资队伍建设的基础和保证。发达国家对学前教育的高投入尤其是对师资队伍建设的高投入,提高了学前教育的质量,保证了学前教育的快速稳定发展。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学前教育师资资源大量流失,师资队伍稳定性较差。其主要原因在于学前教育教师的工资低、福利差、工作不稳定,编外聘用幼师占比高,编内编外收入差距大。我国应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加大公共财政对师资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包括对幼师专业学生进行学费减免,将幼师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以及职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等费用,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参照公务员工资水平划定合格幼师的最低工资标准,切实提高幼师待遇和地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学前教育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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