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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好“分成”的安监局局长

2017-07-08屈轩

检察风云 2017年13期
关键词:方某曲靖市曲靖

屈轩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在被誉为“爨”文化发源地的云南省曲靖市,因煤炭资源极为丰富,身为主管安全监察的煤业官员,竟然堂而皇之围绕“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打起主意,批专项资金竟然得先说好分成比例……

无法控制的欲望、对廉政纪律的无视,令徐兆云不得不面对黨纪国法的制裁。2017年3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法庭对这起堂而皇之拿国家配套资金做人情收好处的受贿案一审有果。鉴于徐兆云案发后自首,受贿款部分用于单位支出及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等法定从轻情节,法庭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赃款75.5万元,检察机关扣押涉案款30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据了解,该案今年3月15日一审判决宣判后,徐兆云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目前徐兆云已被送往监狱服刑……

同样禁不住诱惑

云南省曲靖辖区的煤炭资源丰富,远景储量高达276亿吨,其中富源县老厂优质无烟煤矿区被称为“中国江南第一大煤田”。

徐兆云出生于1972年3月,是曲靖市本地人。从表面上看显得憨厚朴实。1994年7月,时年22岁的他靠山吃山,自采矿工程露天开采专业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昆明一家研究院工作。凭着自己的努力和勤奋,便很快成为一名年轻的助理工程师。

1996年9月20日,业务熟、能力强的徐兆云被组织选至云南省某厅改革办,成为一名国家公务员。2000年8月,熟悉国家矿业安全法规、业务能力过硬的徐兆云,被任命为厅内设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2005年11月,他被任命为煤矿安全局内设监察处副处长(副处),2010年11月被“空降”为煤矿安全监察局红河分局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半年后任分局局长(正处),五年后调任曲靖监察分局局长。

为支持和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科技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云南明确规定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煤矿瓦斯防治、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和矿井火灾、水灾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预防。

“科班”出身的徐兆云,工作后步履坚实,称得上是仕途平坦,一帆风顺的他,本来前途一片光明。然而,随着其职位的变化和手中实权的变化,感觉获得与付出越来越不成正比……就这样,他利用手中本该为国家矿产资源和发展煤业经济保驾护航的安全监察大权,成为煤矿矿井老板需要争取资金的“掮客”。

2017年1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证实,作为熟悉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流程的徐兆云,在被组织任命为煤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不到两年的2007年至2008年,就利用手中掌握治理资金请示初核并直接拟稿的权力,先后与方某(另案)联手收取曲靖辖区宣威、富源、罗平等八家煤矿法人代表送上的回扣现金69万元,其中徐兆云六次分到现金30.5万元。他想不到的是,就是这自以为聪明的“分成”,成为其仕途坠落的导火索。

“这边有点东西拿给你,有10个(10万),明天送到昆明给你?”“算了,人多嘴杂的,再说你送上来不安全,我回曲靖到收费站附近约你。”为“保密”,徐兆云收钱很是下了一番“功夫”。法庭审理中,徐称第一次接到方某电话后,为考虑“安全”,与方某见面后话都没有说两句就各自离开了。之后的多次“分钱”,不论是送到办公室、还是家里,双方都很“默契”,不需要多说话。

法庭审理证实,徐兆云利用担任安全监察副处长的职务,在审批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中,与方某共同商定向获得煤矿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的煤矿收取20%-30%的分成,期间两人共同收受高达69万元的好处,徐兆云分得的部分,用于所在部门“小金库”和所谓“协调关系”。

靠山吃山索要“分成”

“省上有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资金,你们煤矿想要?想要可以帮助争取点。”“好事呀,不要才是傻瓜。”2008年4月,正为煤矿安全治理费用急得焦头烂额的朱老板,接到方某电话。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朱老板在方某的“指导”下,提出了报批申请。经过层层审批,朱老板想不到,就是方某这个电话,当年年底上级下发的隐患治理批文中,朱所在的煤矿榜上有名,数额为30万元。接批文不久,朱老板同样想不到,再次接到方某的电话,就是直言不讳的要分成。知恩不食言,朱老板当即按照约定在当地一家酒店,把装有9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在酒店见面的方某。2009年,朱老板再次接到方某的电话,毫不犹豫地将上年的申报材料修改炮制,再次获得30万元的安全治理资金,同样不多说的他,又将9万元送到方某的指定地点。

其实早在2007年年初,曲靖市宣威一家煤矿的负责人张老板,就接到之前有工作接触的方某电话,称省上有专项的安全隐患治理资金可以争取。得到张老板肯定答复后,方某称如果争取的资金通过审批,煤矿要给20%的协调费。考虑自己不熟悉省相关部门领导,报批几个月无果,熟悉“人情世故”的张老板主动将5万元现金装好,到曲靖直接交给方某。钱送出还觉得有些不保险,张老板甚至与方某达成所谓“君子协定”,即方某帮忙不成,就需要还钱。批文下来,钱就给方某。不久张老板如期获得了30万元治理资金。

徐兆云案发后交代说,作为驻曲靖的安全监察干部,方某负责联系符合申报专项资金的煤矿,谈好收取核准治理资金总数的20%-30%为分成的条件,然后告诉时任省局负责审核和报批的徐兆云,将相应煤矿安排进项目计划名单。徐兆云称,因局长办公会提出并讨论只是程序要求,一般只要经他和时任处长同意,所提交煤矿的名单都不会被删掉。为和有关部门搞好关系,他不时会从返回的分成中,拿出部分充当“工作经费”,买些烟酒、喝喝茶。

“如果他不在这个职位上,也许没有多少人会找到他交往。每次批文只要下来,方某就会来电。只要接到方某的电话,相应煤矿法人代表都会第一时间准备好钱,也不需要说什么。”陈老板说他送钱,只会心照不宣地说几句感谢的客套话,因为对方要分成还是催得很紧。“如果他没有办成事,没有哪个会送钱。”

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受贿,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对徐兆云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经云南省检察院决定逮捕。

抓住每个发财“机会”

2010年11月,时年38岁的徐兆云被组织“空降”至局红河监察分局任副局长,主持行政工作,不到一年的2011年6月任分局局长,正式成为主阵一方矿业安全的“大员”。2015年9月调往曲靖分局局长至案发。

2011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州泸西某煤矿发生“3·28”较大运输事故,时为主持行政工作副局长的徐兆云在事故发生后,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涉案煤矿处以罚款42.2万元,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保留涉案矿井,徐兆云先后收取矿井负责人李某现金17万元。2012年5月9日,经层层审批,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保留涉案矿井的批复。

为赚更多的钱,红河州石屏县一家煤矿申请机械化改造安全设施,从设计到审查,先后5次送上33万元现金,这家煤矿不仅如期得到批复,还一直保持无行政处罚的良好记录。

边升边收,自觉高明的他心里也曾有过一丝忐忑,但尝到“甜头”后,总觉得没有人发现的窃喜感逐渐胜出,对于分成或其他“礼尚往来”,也由侥幸慢慢变得“心安理得”。随着任正职时间的增长,虽然身为年轻的正处级实职领导,徐兆云内心开始多少有些落寞,从细微改变发展到质变,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行越远。

带着“大材小用”的酸楚,加上“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绪,他仔细盘算着该如何用好手中资源,尽可能使权力发挥至最大效用。

经法庭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徐兆云在红河任分局局长期间,对泸西出现较大运输事故煤井的保留、石屏两家煤矿转型升级改造,泸西、开远等五家煤井日常安全监管中,先后收取煤矿相关人员七人的“关照”费用75万元。

徐兆云自以为事情做得天衣无缝。不料,检察机关在办理方某受贿案中,掌握了其受贿的事实。2016年3月8日,被通知接受询问的徐兆云,主动供述了伙同方某收受专项资金分成的犯罪事实。被立案侦查后,徐兆云继续主动交代了在红河期间收受李某等7人贿赂款75万元的事实。案发后,徐兆云家属向检察机关退缴涉案款30万元。

法庭审理中,徐兆云辯解任职期间一直努力管理煤业安全相关工作,称对收受的大部分贿赂款用于公务活动,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承认犯罪的同时,徐兆云恳请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徐兆云犯受贿罪的事实存在,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徐兆云向他人主动索要所谓“分成”,是索贿行为,依法应从重处罚。

虽然犯罪事实被掌握,但徐兆云在没有受到调查谈话和询问,即向办案机关投案,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自首,其家属代为退缴部分赃款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2017年3月15日一审判决宣判后,徐兆云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提出上诉,后又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一审判决生效。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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