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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校长专业标准看校长办学自主权的赋予

2017-07-07许昌良

江苏教育 2017年12期
关键词:自主权校长

【摘 要】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的专业人员,校长需要任职资格标准,更需要履职所必须的权力与资源。校长履职,国家必须赋予其领导与管理学校所必须的权力,只有实现权利与义务匹配,校长方能在学校“呼风唤雨”。为此,上级应当赋予校长三项权利:一是充分赋予校长办学的自主精神与独立人格,实现校长对学校的价值领导;二是充分赋予校长教改自主权利与自由空间,实现校长对学校的教学的领导;三是充分赋予校长学校治理的权利和资源,实现校长对学校的组织领导。对校长赋权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匹配性原则,二是话语性原则,三是主体性原则。

【关键词】校长;专业标准;自主权;赋予

【中图分类号】G471.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5-6009(2017)42-0063-03

【作者简介】许昌良,江苏省无锡市凤翔实验学校(江苏无锡,214045)校长,正高级教师,江苏省语文特级教师,江苏人民教育家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在以行政控制为特征的办学体制之下,校长一无人权,如聘任(解聘)教师、调整教师工作岗位的权力,也没有对教师的奖惩权,更无对教师专业职务晋升话语权,甚至在许多地方连学校中层干部的任用权都没有;二無财权,上级给多少钱,怎么用钱,校长基本无权支配。在一些地方,缺口的办学经费曾经一度时间需要校长自己去“化缘”,争取办学经费的多寡成为判断一个校长优劣的重要标准。这些问题都突显了校长对学校治理权的丧失,没有权利也没法切实负起责任。在这样的教育管理体制之下,教育行政对校长的要求比较简单:听话和吃苦耐劳就可以视作一个合格校长。校长基本上是充当三个角色:一是“传声筒”,把上级的文件、会议精神或领导个人意见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和实施好;二是“复印机”,同级的学校怎么做自己就怎么做,学校不出问题,也基本万事大吉;三是“消防队员”,能及时排除学校危机,保证学校正常的秩序。然而这样的校长常常是“守摊子”,经营学校多年,学校“江山依旧、面貌未改”。

随着教育改革进一步的深入,迫切需要学校发展转型,即从传统学校规模的扩张、硬件的改善到学生素质发展与学校内涵的提升。要从传统的按文件、领导个人要求办事转向学校的自我治理。2013年初,教育部印发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规定校长是履行学校领导与管理的专业人员,校长专业标准是国家对义务教育学校合格校长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标准》明确规定校长六个方面的专业职责: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概括起来是三个方面的领导,即价值领导、教学领导与组织领导。《标准》首次把校长看成一个专业人士。校长践行其专业标准,必须赋予其履职所必需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符号资源、信息资源等。没有权利的管理是空泛的,管理过程就是权利实现的过程,权利与管理从来都是紧密相连的。校长的权利是一种国家意志,是完成国家赋予其领导与管理学校的义务所必需的权利。只有实现权利与义务匹配,校长才能在学校“呼风唤雨”,才可能办出优质学校。校长从传统的不需要思想与主张,统一步调向前看要转变成为具有一定的学校治理权,对学校过程和结果负责任的一个专业人士,这标志着学校教育进入到转型升级的自主发展新阶段。笔者认为,实现校长自主办学,建设优质学校应该赋予校长以下三项权利:

一、充分赋予校长办学的自主精神与独立人格,实现校长对学校的价值领导

任何的创造都需要一片自由的天地。同理,学校内涵发展也是高度的创造,必须赋予校长独立的精神和人格。校长只有具备独立之精神与人格,把自我教育理解化为教育实践,实现“教育家办学”,学校才有可能特色发展。赋予校长独立的精神与人格,实现对学校价值领导,主要体现在:

1.校长能自主规划学校发展。学校内涵发展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即进行科学规划。校长能依据学校的校情、文化积淀、办学资源,把自己的教育理想、教育信念转化为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精神追求,一所优质的学校,一定是校长善于把自己的教育主张转化为全体教职员工的价值信念,积极动员各方的力量共同实现学校办学愿景,进而逐步形成一种自觉的学校文化风尚。倘若校长只能俯首帖耳听命于上级,没有自主规划学校发展的权利,是个“萧规曹随”式校长,只能唯唯诺诺地做一个“传声筒”和“复印机”,那学校的平庸也就是必然的了。

2.校长能自主地培育学校文化。学校文化是学校的精神所在,是学校的灵魂所在,是教育的至高追求。校长倘能把握住学校的价值领导权,自觉地从学校办学传统、当下发展状态以及未来走向之中,理出文化脉络,通过学校的规划之载体,把文化精神注入学校发展的血脉,从而培植出学校向前迈进的基因。在这个过程中,校长必须是学校的精神领袖,能把教育理想与实践主张人格化,能成为学校文化的“旗手”,就像一个“火团”行进在校园,在有形与无形之中影响、带动和鞭策全校的师生,在相互激励与欣赏中走向未来。学校的一切活动只有具有文化的意蕴,为了人的成全,学校才是师生们精神的家园,而这一切要求校长以其独立之人格与精神,成为文化的播种人。

二、充分赋予校长教改自主权利与自由空间,实现校长对学校的教学领导

课程与教学是学校实现办学理想,进而达到培养目标的最基本的通道,从来都处于学校各项工作的“中央”。当前,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依然存在着校长没有课程和教学改革的权利,事事必须由教育局说了算,校长充其量只是一个年级组长,试想这种管理模式要想实现课程改革,无疑是一种奢谈。新课程改革以来,赋予了校长一定的课程与教学自主权,学校应该成为校长尝试教育改革、实现教育理想的一片实验田。因此,校长要有课程与教学改革的领导权,带领队伍转变教育理念,实践自己的课程思想,统领各方资源,进行课程的研制与实施,并且能够自我进行教学改革的质量评价和风险评估。校长只有有了这样的权利,才能真正地把学生的核心素养放在应有的位置,努力地提高时代所期待的教育质量。

其次,校长还应该有引领教师发展的权利。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教师队伍是校长办学的第一要素。面对教师队伍建设,校长必须拥有一定的话语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实现教学领导必须实现教师领导。一方面,对教师思想理念的转变校长有绝对的领导权,上级应该赋予校长教育观念转变的绝对领导,允许校长具有一定的评价权,同时校长要对教师培训和引领有充分的决策权。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课程与教学思想的落地。很多地方与学校的教改不是方向不正确,而是来自教师的抵抗,于是草草结束,这说到底是校长缺失了教学改革的领导权。

江苏省无锡市凤翔实验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近年来针对新市民子女占据较高比例的校情,提出“新平民教育”的办学追求,以教师队伍建设为抓手,以“本色课堂”为载体。点滴的进步与失败,我们都刻骨铭心,在草根化的教改实践中,我们感觉到校长拥有多少课程与教学的领导权,课程与教学改革就能走多远!

三、充分赋予校长学校治理的权利和资源,实现校长对学校的组织领导

校长是“一校之魂”,校长對学校的领导不仅是文化影响与精神的熏陶,同时还有大量的具体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必须现实地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要具备治理学校相当程度的权利和资源。这主要包括:

1.学校规章制度的研制与执行权。

学校有效运营需要一系列规章制度作保证。规章制度建设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运营研制权。尽管规章制度需要体现民意,要经过教代会的论证,但在一定程度上要体现校长的管理价值取向。因为一个真正的校长其高明之处不仅在于广泛听取民意,更重要的素养是在于其前瞻的眼界、丰富的学识与独特的实践智慧。要允许校长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把自己的治理主张转化为学校意志。在执行中遇到阻碍,校长除了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之外,还要有权处置,保证“学校法规”的严肃性。如在职称评定、岗位设置、学校中层干部配备等方面,根据学校实际,尤其是面对矛盾与问题,校长运用自己实践智慧,调适相关制度。二是在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中,需要一定的裁决权。没有规范的学校制度,就不可能实现对课程与教学的领导,教师职称评定、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配置等涉及教师切身利益,权利下移,扩大学校层面的权威性,有助于学校的治理。

2.学校办学资源的使用权。

学校资源是为发展服务的,学校办学涉及人、财、物、事、气五个方面。这些都是办学的资源,其中人事参与权与财、物的支配权尤为重要。在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全县区学生穿一样的校服,学校没有个性化选择的权利。校服是学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学校文化主张与学生精神风貌的校服都不能自主,学校还如何进行文化建设?学校文化建设不能自主设计规划与使用经费,还谈何营造良好育人环境?因此,在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要尽可能赋予校长运用资源的权利。

3.学校外部环境的调适权。

学校不是一座“文化孤岛”,办学要保持和外部良好的互动和参与。校长应该是“人际关系高手”,而成为“人际关系高手”,必须要拥有一定的“交换性资源”。同时,要保持包容的心态,汲取社会各种资源为学校办学所用。校长要有一定的时间、精力,同时也能调遣学校一定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协调社会各方,为学校发展获取更多的资源,共同指向育人目标。

在中国传统文化语境中谈权利,人们往往避讳或缄默不语,然而没有权利又抱怨不休,于是许多校长处于“欲做不成,欲罢不行的痛苦分离状态”。也有人总是抱有很高的理想主义情怀,过于信奉校长创造一种文化以消弭权利的影响,然而我们不要忘记,古人早就说过“文化不改,然后加诛”的古训。美国教育学者斯科勒克蒂认为,当代卓越学校建设需要重构权利和权威体系,政府需要更多地向学校放权,学校应更多地赋权于教师,实施家长参与和校本管理。[1]笔者之所以强调赋权校长,是因为今天有一种现象需要警惕,那就是每一次学校系统改革似乎总会变成政府收权和集权的借口,特别是当基层学校在改革中遇到困难和发生失误时,从基层学校收回权力的现象就会变得更为常见和严重。为此,校长的权力不是赋予校长个人的私权,它其实是一种公权,这个公权是实施现代学校制度必须具备的物质与精神支撑。它保证学校的个性化和丰富性所必需的权力,它是一个学校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使命。倘若一个校长没有人权、没有财权,“人财两空”“赤手空拳”,现代学校治理只能是空谈。因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赋予校长充分的人权、财权、教学权,是激发校长积极性与办学活力的重要保证。校长需要多大的权利,可能难以量化,因为每一所学校都是具体的、历史的、个性的。权利的本质是办学资源与要素,是学校发展必要的物质与精神动力,给校长赋权要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匹配性原则。即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基本权利必须匹配;二是话语性原则。即在学校干部、人事等方面拥有较大的话语权;三是主体性原则。即学校办学主体是师生,校长是法人代表。校长拥有较高的学校治理权,同时对办学结果负责,而非受制于政府或教育行政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斯科勒克蒂.创建卓越学校:教育变革的6大关键系统[M].杜芳芳,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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