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交易,彩礼是婚姻破灭的元凶
2017-07-07
[案情]采采(女)于2015年10月与河南人志帅(男)通过他人介绍相亲。采采提出依照当地风俗,看望老人需准备红包。志帅将装有1360元的红包交给采采,后采采同意与志帅结婚,但需彩礼38000元,志帅同意通过银行卡将彩礼礼金转账给采采。采采得到钱后拒绝与志帅见面拒接电话且找各种理由推诿。次年3月,采采又与河南人永安(男)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同样以结婚彩礼礼金方法骗得永安钱财共计人民币31000元。后采采仍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电话。志帅和永安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采采实施两起诈骗罪,骗取被害人共计70360元。案发后,采采退还永安31000元,退还志帅39360元。
[评析]行为人以结婚索要彩礼为手段,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向行为人支付彩礼,且骗取钱财数额巨大,行为人在得到钱财后,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见面,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婚姻关系中的彩礼问题和处理婚姻关系的程序问题作了解释,对彩礼的返还问题及其情形进行了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法律对彩礼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但因规定过于简略和原则,已难以适应如今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复杂的彩礼纠纷。古今中外,彩礼和婚约共同承担着促进婚姻缔结的使命,但婚姻的维系更加需要的是两个人能同甘共苦相互扶持。愿有情人终成眷属,更愿有情人不因彩礼成为“两条路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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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昱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