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投资中的税务风险
2017-07-06
尽管“一带一路”建设蕴藏巨大的投资机遇,但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税收环境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容易出现因税收问题而导致的投资损失。归纳常见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
一、国家之间税收衔接问题导致的税收风险
目前,我国已与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在消除重复征税、降低所在国税负、协商解决税务争端、避免税收歧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种风险将在很长时间内存在,中国对外投资企业还是要予以重视。
(一)重复征税
1.案例一
东莞华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高端品牌女鞋制造企业之一,早在2011年就在埃塞俄比亚成立分公司。2015年该分公司向华坚集团分配股息时,当地税务局拟按10%税率对其所得股息征税。当接到东莞华坚集团有限公司就此事的咨询时,东莞国税马上开展政策辅导,协助华坚集团向当地财政部门递交申诉信,要求当地税务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按照5%的税率征收股息税。经过多次沟通,最终埃塞俄比亚财政部回函承认了中埃协定的有效性,东莞华坚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减免税款30万美元。
2.案例二
2016年11月,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在境外承建哈萨克斯坦AES Ust Kamenogorsk CHP公司热电厂项目时,因为纳税问题找到了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历城区国税局人员了解到,哈萨克斯坦国内税法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还须对税后净利润缴纳15%的净利润税,作为分支机构利润汇出税,无论净利润是否汇回母公司,均须缴纳。
而根据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订的《中哈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第六款,通过提交认证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在境外缴纳的净利润所得税税率可以从15%降至5%。获知情况后,历城区国税局立即帮助企业梳理办理身份证明应提交的资料,及时为山东电建一公司开具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没想到时隔不到一个月,山东电建一公司再次由于身份证明问题来到历城区国税局,希望再开具两份身份证明。历城区国税局立即组织税政科、纳税服务科、税源管理部门共同与企业座谈了解情况。座谈中获悉,根据哈萨克斯坦当地税务局的规定,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公证局齐鲁公证处及哈大使馆进行“双认证”。了解企业这一难题后,历城区国税局及时向上级做出汇报,经市局、省局向国家税务局总局请示,仅用了一天的时间,得到总局回复,哈萨克斯坦国内确有此认证规定,可以为企业开具三份身份证明。历城区国税局立即安排专人为企业增开了两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由税源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实施了跟踪服务,帮助企业顺利完成了“双认证”,确保企业的税收利益得到保障。完成认证后,目前已为企业减免净利润所得税209.09万元。
(二)税收优惠的丧失
为增强企业出海竞争力,提高业务开展效率和降低公司成本,中国交建成立中国港湾、中国路桥和中交国际三家全资子公司作为海外业务平台公司,在境外成立子公司,和其他二级子公司配合,大家资源共享,并以平台公司境外子公司的名义投标。待项目中标后,平台境外子公司将设计和施工部分分包给其他二级子公司。在增值税方面,平台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二级子公司由于工程款、合同等均与境内平台公司相关,无法享受增值税优惠。但从实质角度看,境外工程服务实质是由二级公司承办,二级公司希望能享受与平台公司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
(三)税务争端
我国与一些国家没有签署税收协定,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征税。此外,虽然我们国家和一些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但由于各方对税收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也容易出现重复征税。
1.案例一
2014年6月27日,菲律宾税务机关对南航设立在菲律宾马尼拉的办事处实施稽查补税行为,要求南航马尼拉办事处就运输收入补缴税款,加上滞纳金及罚款共计约人民币600万元。南航认为,菲律宾税务机关违反《中菲协定》,对南航马尼拉办事处的稽查补税行为属于重复征税,南航马尼拉办事处已向马尼拉国税局和菲律宾国税总局提交了抗议说明,菲方一直未给出正面反馈和处理意见。对此,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辅导南航通过启动中非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来解决境外涉税争端。2015年4月21日,南航向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递交了《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按照《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南航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核,并提交广州市国税局进行受理,最终由广东省国税局将申请资料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就上述事项向菲律宾税务局发出函件要求开展相互协商,截至目前,菲方虽未回函或撤回稽查补税通知书,但已不再向当地南航办事处实施催缴行为,办事处目前的各项涉税业务事项能够正常开展。
2.案例二
柬埔寨税局在对金边办事处实施税务稽查时不合理核定应纳税所得。当地税务机关依据从金边搭乘南航飞机离境的乘客人数和平均票价核算办事处营业收入,但不核定和匹配办事处所垫付的航班运营成本和费用,导致办事处大量成本费用无法抵减,办事处因此频繁收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出的要求其补缴高额税款的审罚单。
由于我国与柬埔寨尚未簽订税收协定,近年来虽有签订航空协定但无税务条款,故无法通过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涉税争端。
二、对当地税收法律制度不了解导致的税收风险
如果企业在投资中对投资东道国的税收法律不够了解,在对外投资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东道国的税收制度影响,可能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美、加、澳、新等发达国家因税务体系复杂,办事处急需掌握当地国内税法的基本规定和征管要求,才能避免非主观疏漏风险。东南亚、非洲、俄罗斯联邦及中亚地区税收制度不规范,存在高税务风险,需要重点防控。
(一)不了解当地的税收征管导致的问题
1.案例一
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与埃及政府签订利用海水资源开发渔业生产的第一个项目时,因对具体条款的了解不够深入,导致完成实体建设后,在培训当地员工方面发生的费用较大,但又无法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利润大幅减少。
2.案例二
2013年宜华集团完成对加蓬华嘉公司的收购手续后,由于加蓬办税体制主要参照欧洲税制,税收环境与国内税收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建设、资金运作、税收征税、减免税等方面接二连三出现问题,甚至出现税收歧视和不必要的税收纠纷。
(二)当地税收征管不规范导致的税收风险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原交通部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创建于1964年,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与巴基斯坦、越南、苏丹、安哥拉等几十个国家有了业务的往来,完成了巴基斯坦瓜达尔深水港、安哥拉罗安达油码头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勘察设计项目。
该公司境外业务主要分布在非洲、东南亚、拉丁美洲和南亚等地区,这些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税收制度相对不完善,当地税务机关办事效率感觉不太理想,官僚主义还是比较严重的,索要小费现象也比较普遍,也没有什么纳税服务。此外,当地办税要请翻译、中介,都要收费,这些都增加了办税成本。
该公司曾在加纳遇到了税收难题,加纳的企业所得税采用预扣税形式,不按利润总额比例交税,预扣企业所得税为收入的5%、增值税税率为收入的17.5%(进项可以抵扣)和资源税为购买应税产品不含增值税的5%;印尼企业所得税采取预扣税形式,为收入的3%、增值税税率高达收入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