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印发
2017-07-06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5期
为规范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日前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简称《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明确,为建造公共基础设施借入的专门借款的利息,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该公共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政府會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费用确定。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但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的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使用权除外。政府会计主体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公共基础设施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