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订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07-06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5期
5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旨在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修订内容:一是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列示项目及其披露內容,反映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二是要求企业充分揭示所面临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情况,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部门合理评估企业风险敞口、风险性质、风险程度及其财务影响;三是强化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策略的披露,促进企业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完善金融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资产转移相关信息的披露,包括企业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性质、金额、风险状况以及企业继续涉入情况等,切实提高企业金融资产转移业务信息的透明度。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将与财政部近期修订发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会计等相关会计准则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