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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力体制改革形势下天津港开展趸售电业务的探讨

2017-07-05汤文扬肖扬王婉君郝嘉诚田源

绿色科技 2017年10期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天津港政策

汤文扬 肖扬 王婉君 郝嘉诚 田源

摘要:指出了新电改提出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改革思路,其中,鼓励组建和发展售电公司是实现“放开两头”的重要举措,以此加快售电侧的开放程度、扩大售电市场的竞争规模。为紧跟电力体制改革的步伐,阐述了我国电改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國家和天津市的电改政策,并针对天津港的具体情况给出了成立售电公司的建议,分析了天津港成立售电公司所面临的挑战,针对不同的挑战提出了天津港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售电;天津港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0026903

1 引言

2002年我国颁布《电力体制改革》(国发[2002]5号文)。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的发电侧市场竞争局面[1,2]。然而,电力行业的发展仍存在诸多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目前我国售电业务大多由集输、配、供、售一体化的供电公司负责。国务院于2015年3月15号颁布了《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标志着新一轮电力市场改革正式开始[3]。

新一轮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意味着更多电力市场主体的进入,通过分析新一轮电改给天津港带来的机遇,以及天津港成立售电公司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有针对性地给出了相关建议。

2 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发展历程

电力行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电力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垄断,截至目前的改革,我国电力体制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4]。

(1)高度垄断阶段(1949~1985年)。国家对电力工业采取“政企合一、国有国营”的高度垄断模式。

(2)改革初探阶段(1985~2002年)。这一阶段,依靠国家独资办电已无法满足电力发展对资金的需求。1998年撤销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初步实现“政企分离”,但此阶段电力体制还是呈现垂直一体化管理模式,电力生产效率较低。

(3)电改十年阶段(2002~2015年)。正式提出“厂网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方向,期望通过打破垄断。历经10余年,“厂网分离、主辅分离”的目标基本实现,但是“输配分离”一直未有大的突破,竞争性的电力市场始终没有建立。

目前2002年的电力体制改革红利已逐渐消失,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环境治理力度加大、能源消费结构调整的背景下,需要建立更加灵活、体制更加开放的电力体制。因此培育市场主体、健全完善市场机制、构建真正有效的电力市场就成为此轮新电改的主要任务。

3 国家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政策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新一轮电改重装上阵。新电改9号文共包括七部分二十八条,其核心内容可概括为:管住电网、放开电价、活跃交易,即传统的“放两头,管中间”。本轮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三放开、一独立、三强化”,即放开新增配售电市场,放开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放开公益性调节性以外的发电计划;交易机构相对独立;加强政府监督,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和提升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性供应水平。2015年11月,新电改的六个配套文件也随之出台,如表1所示。这六个配套文件涵盖了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售电侧改革、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等方面[5]。

随着9号文件的出台,新一轮电改大幕开启,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标志着我国一直以来电网公司的传统模式将被打破。通过售电侧市场的逐步开放,构建多个售电主体,能够逐步实现用户选择权的放开,最终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

4 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情况

天津市处于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五大国家战略机遇叠加“一带一路”五大国家战略机遇期。同时,天津市也在全力打造全球能源互联网清洁能源多级消纳、服务国家电网公司技术装备产业“走出去”、全球能源互联网理念传播推广多项示范项目建设。

2016年11月2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批复了《天津市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同意天津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提出了两个阶段的改革目标,即:第一阶段(2016~2018年),参与初步构建京津冀电力市场;第二阶段(2019~2020年),参与京津冀电力现货交易,建成京津冀电力市场体系。

5 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给天津港供电体制难得的发展机遇

目前,我国已先后确定了深圳、蒙西、宁夏、湖北、云南、贵州、安徽、山西、广西等一批省市的电力企业作为输配电价改革或综合改革试点,进一步推动电力改革有序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地区相继注册和成立的各类售电公司已经超过800家,但是大多数尚未进入实质性售电和竞争阶段。虽然改革进展缓慢,具体细则并未全部出台,但是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电力受电侧的市场化程度将不断提高,各类售电主体将不断涌现,售电市场将形成多买多卖的市场格局,如图1所示。

2016年4月13日,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为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搭建流程规范、运作透明、功能完善、便于监管的交易平台。

由于历史原因,天津港集团企业内部电网由天津港电力公司负责运营和维护管理,按照一般工商业电价从地方电网企业购入并销售给集团内部二级企业,在供用电管理过程中天津港电力公司对集团内用电单位加收一定管理费,用以维持港内公用电网的运行管理。随着港口发展,港区内单位的性质类别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一些招商引资的集团外部企业。往往这些企业项目对降低电源线建设成本具有强烈的需求,为减少电源线投资一般希望从天津港集团电网引电。在这种情况下,天津港电力公司对于这些集团外部企业供电会存在转供电的风险。因此,如果天津港能够成立自己的售电主体,开展相应的供电、售电业务,一方面可以做到对港内供用电管理权限的有效控制同时,最大限度满足天津港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企业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解决了资质问题,天津港供用电管理也将更加的合法合规,在提供供电优质服务的同时解决了电力违规转供的问题。

6 天津港开展售电业务面临的挑战

电力改革政策文件的执行,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完善和落地的过程,其中也蕴含了相当的风险,对于售电公司来说,必须在战略规划、战略执行、战术落地等各个层面予以严谨的对待。可能的风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6.1 政策尚不完善

国家对于成立售电公司虽然相继出台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并不完善,也没有针对地区差异的详细政策。因此存在政策不明确的风险,可能出现不同的解读。而且从政策的出台到实施存在延迟,可能需要很长时间的沟通协商才能落地。

6.2 与传统售电主体的竞争

电网公司有着成熟的经营模式,新进售电主体如何在业务和资本实力都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实现合理盈利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深圳作为电改试点城市之一,探索进行售电放开,在交易平台中出现过社会资本向电网公司购电后再将其所购电卖给需求侧,但效益并不理想。

6.3 需要保证市场份额

售电公司销售的主要商品是电力,售电量是直接决定着售电公司最终收益的因素之一,而售电量一般与该公司在售电市场占有的份额息息相关。研究售电公司如何提高市场份额的方法,是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下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在售电市场确保自身的市场份额,才能更好地立足和生存。

6.4 需要多方博弈

售电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连接者,一方面需要在批发市场与发电(或供电)公司竞标;另一方面需要在零售市场与其他售电公司竞争;此外还需要与用户进行动态博弈。这三方面的结果综合影响售电公司的收益情况。需要找到精准的博弈策略,实现售电公司的收益最大化。

6.5 需要规避市场风险

售电公司作为开放的电力零售市场中的售电主体,不仅需要面对集中交易的不穩定因素,还将面临用户需求电量的变化以及市场份额出现的波动。因此,风险规避问题也是售电公司应该重点研究的方向。

7 天津港开展售电业务的几点建议

天津港电力公司前身为天津港电力站成立于1979年,担负着港区内公共供电系统的运营维护管理,拥有完整的供电管理体系、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丰富的供电系统运营经验,具有成立售电公司的良好条件。作为新的市场主体,在今后售电运营中需要不断探索和适应新的市场机制和运营模式,并独自承担由于供给侧和需求侧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

7.1 及时准确把握政策方向

政策风险只能降低,不能完全消除,也无法转移。应和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长期合作,建立有效的政策信息收集渠道,提前获知政策导向和行业信息,对政策文件进行准确解读,针对新的政策对市场策略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策风险,甚至可以在市场进行反应前打好时间差来盈利。

7.2 与电网公司既竞争又合作

电网公司有着成熟的经营模式,在业务和资本实力方面都有明显优势,新的售电公司不宜与其进行直接的竞争。可以基于不同港区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分区域、分阶段的实现既有竞争又有合作。

例如,对于临港等新开发港区,因其用户和电力负荷增长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可以考虑与滨海供电公司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共同经营售电业务,既可以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又可以降低投资风险。对于南北疆成熟区域,原有港区用户侧存量负荷需求稳定,不必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可考虑单独进行售电业务。这样一方面可以在原有港区确保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在新建港区与滨海电力公司的合作,确保原有港区存量负荷也能得到比较理性的购入电价。

7.3 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

随着天津港“一港八区”整合工作的不断深入,电力公司可以利用天津港土地一级整理的独特优势,依托港区自身的业务特点和管理模式,合理阻断外部资本介入港区范围的售电业务(与港区电力公司合作的单位除外),确保售电规模。与电网公司合作,在获得购入电价优惠的同时,为用户提供特定的增值服务,合理维持略高于一般市场价的售电价格,实现利润最大化。

7.4 增加自备新能源电力

按照现有政策,新能源电力是可以全额上网的,并享受电价补贴。自备一定数量的新能源电力,至少可以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新能源电力本身就有盈利空间,可以为港区售电公司提供盈利来源;二是当用户需求电量发生变化或市场份额出现波动时,可以通过调整新能源电力输出,降低购入侧的违约成本或超额电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

杜松怀,温步瀛,蒋传文.电力市场[M].3版.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53~56.

[2]刘满平. 新电改方案的核心、着力点及影响[J]. 宏观经济管理,2015(6):20~22.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R].北京:中国国务院,2015.

[4]周文媛.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新能源政策回顾与展望[J]. 求知导刊,2016(10):21~22.

[5]陈德胜,张国梁,李洪侠. 新电改方案解读[J]. 能源,2015(5):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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