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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

2017-07-05周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上海保险 2017年6期
关键词:民法总则保险机构诉讼时效

周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浅析《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

周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该法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确立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基本规则,对整个民事法律体系起到统领作用。下一步,为贯彻《民法总则》的精神和原则,包括《保险法》在内的各民商事法律规范可能随之修订,其各项规定将逐一落实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在相关修订完成前,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中的新规可直接适用,保险法律关系将由此发生若干重大变化。

一、《民法总则》出台后相关规定的变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由十岁下调为八岁

是否具备相应年龄是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基本依据。我国目前执行标准为《民法通则》规定的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规定为十六岁)和十周岁,即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实施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下调为八周岁,即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保险法律法规中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内涵均需作相应调整。

(二)确立了胎儿的继承权和利益保护

《民法总则》引入了大陆法系继承法上的“遗产特留份”制度,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保护时,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相应的遗产份额和赠与财产应予保留。这一规定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突破,将直接影响保险金作为遗产时的继承关系。

(三)普通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诉讼时效是权利受侵害的主体依法行使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间。民事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身体损害赔偿请求等特殊诉讼时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民事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权利人在该期间届满后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长期以来,实务界对此存有异议,普遍认为相关权利保护不充分,《民法总则》出台后,加强了对请求权人的保护,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

二、相关规定变化对保险法律关系的影响

(一)死亡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范围扩大

按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民法总则》颁布后,随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标准下调,上述死亡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范围得以扩大,从十周岁以上调整为八周岁以上。因此,含有死亡保险责任的产品,其可保人群范围相应扩大。

(二)保险机构需关注特殊情况下胎儿受益权的保护

《民法总则》确立了胎儿的遗产继承权,据此,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不明、受益人放弃或丧失受益权等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保险人向其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其中继承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为保障对胎儿给付义务的有效履行,保险机构需从理赔环节增加相应业务流程,加强对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和审核。

(三)诉讼时效变化强化了对相关主体的诉讼权利保护

《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普通诉讼时效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两类请求权的行使:一是除人寿保险以外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恶意骗保、骗赔引发的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普通诉讼时效由两年调整为三年的基本规定,上述两类请求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期间将相应延长为三年,在此期间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均应依法审理,对合法权益予以司法救济。

三、相关建议

(一)密切关注保险法律法规变化,对监管规定作相应修改

为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统一,下一步《保险法》可能发生修订,建议全行业对此高度关注、及时贯彻。同时,建议对部分监管规定做相应修改。例如,2015年9月出台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规定被保险人不满十周岁的,保额不超过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保额不超过50万元。按照新的行为能力认定标准,建议将上述“十周岁”的年龄要求相应调整为“八周岁”。

(二)保险机构加快调整业务规则

针对《民法总则》实施后民事主体法律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变化、遗产继承人范围扩大等新规的确立,保险机构应尽快调整保险合同条款,及时修订核保、理赔等基本业务规则,加强对相关主体资格真实性的审核,确保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降低业务风险。

(三)加强消费者宣传,建立良性的保险合同关系

《民法总则》确立的各项原则,将从主体、权利、义务等角度使保险合同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为此,应当对保险消费者加强宣传,帮助其充分了解新的法律规定下自身的权利义务变化,在保险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良性的保险合同关系。

(四)合理运用诉讼时效新规,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对普通诉讼时效的延长,旨在为请求权人提供更宽松的司法救济环境,强化对权利人的保护。保险机构应运用好诉讼时效新规,积极行使请求权,加强对骗保、骗赔等不正当行为的追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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