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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前科免予报告制度

2017-07-05王伯增

山东青年 2017年3期
关键词:强制力前科犯罪人

王伯增

摘 要:前科免于报告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心和保护,但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和弊端,要想真正使免予报告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制度价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推进这项制度。

关键词:前科免予报告制度;实施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引入了前科免于报告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前科免予报告制度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心和保护,体现了我国法制的极大进步。本文拟对前科免予报告制度的意义、不完善之处、推进措施进行探讨。

一、前科免予报告义务的重要意义

第一,促进未成年时有犯罪前科的人员就业。近年来,由于发育年龄提前,网络、暴力、色情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突出,五年间上涨68%。这部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难问题,成为社会的一大痼疾。就业是一个人获得经济收入,实现人生价值的基础与前提。在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如何帮助犯罪前科人员就业就成为一个社会难题。通过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使他们的犯罪前科不为就业单位知悉,他们在就业中的竞争力就会加大,更容易实现就业。许多有犯罪前科有人员,有一技之长,有较强工作能力,使他们顺利就业,就能为国家经济建设增加生力军。

第二,维护社会稳定。犯罪前科人员刑满释放后,由于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名誉降低,处处受到歧视,常常不能被社会所接受,不能就业,致使他们难以谋生,必然会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从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成为社会治安隐患。他们或者由于难以维持生计,或者由于报复社会心理,再犯率很高。通过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尽管只免除不满十八周岁时实施的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促进就业,就会使他们感恩于社会,遵纪守法、努力工作,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特殊预防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对犯罪人员进行教育和矫正,防止犯罪人员再次犯罪。特殊预防一般通过使犯罪人感受服刑痛苦和帮教的方式实现。帮教的方式多种多样,如说服、教育、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等。笔者认为帮助就业,给他们提供出路是最重要的帮教方式。免予报告制度在推进前科人员就业方面是一个重要进步,必然会促使犯罪人深刻反醒已往罪过,改过从新,重新做人,更好地实现特殊预防。

二、前科免予报告制度的不完善

免予报告制度的出台,对促进犯罪前科人员就业,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确实有很大的益处。但笔者认为,免予报告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和弊端。

第一,不利于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国家重要部门法的《刑法》,应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伦理价值,培养社会道德风尚方面的重要作用,而绝不能舍本逐末。促进犯罪前科人员就业,应探索其他更有效的办法,国家应承担其主要责任,而不能通过让前科人员撒谎的办法。从长远来说,这项制度的实施,必然会影响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会与国家其他法律形成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法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检察官。这些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受过刑罚处罚的人,不管犯罪时年龄大小、所受刑罚轻重,都不能担任公务员、警察、法官、检察官。前科免予报告制度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免除所受刑事处罚的报告义务,促进就业,这明显会与以上法律形成抵触。如果一个不满18周岁时受过5年以下刑事处罚的人,通过实施《刑法》赋予的免予报告权,隐瞒自己受过刑罚处罚的历史,被录用为人民警察或法官,他的被录用合法吗?根据《刑法》的规定,他被录用是合法的,根据《人民警察法》、《法官法》规定,他的录用又是不合法的,这样的抵触如何解决。如果一个人通过隐瞒自己的犯罪前科被录用为公务员,后又被发现有前科的,如何处置?如果维持录用结果,明显违反《公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将其开除,免予报告义务还有何用,《刑法》能维持完全的公信力吗?

第三、实际运行效果可能不理想。免予报告制度的实际效果,取决于用人单位通过其他信息渠道获取信息的情况。拿录用公务员来说,一个没有报告自己犯罪前科的人,要成功的录用为公务员至少有通过两关:一是政审关。用人单位会到该人的所在单位、居委会、居住地派出所详细了解情况。一般情况下,居出地派出所、居委会对辖区人员违法犯罪情况是知情的,法律又没有规定这些单位的保密义务,犯罪前科一般会被用人单位知悉,从而取消录用。二是公示关。即使侥幸逃过了政审关,还面临公示关。公示是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拟任用人选的意见。不管保密工作得多么好,一个人的犯罪前科不可能没有人任何人知悉,知悉信息的人往往会进行举报。况且,有的竞争对手,专门拿出时间四处调查其他人员的各种问题,以便向用人单位举报,从而使自己获得任用机会。所以在公务员、法官等的录用中,前科免予报告义务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

三、推进前科免予报告制度实施的措施

要想真正使免予报告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其制度价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推进这项制度。

第一,广泛宣传,在社会上形成关心、爱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良好氛围。前科免予报告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想使社会公众接受他、理解他,并能发挥出他的有益作用,必须通过宣传,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对这项制度树立起正确的认识。要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青少年犯罪人的特点及可改造性。要培育全体公民以人为本的权利文化理念,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人文关怀;要淡化社会的报应文化观念,消除对前科人员的歧视心理,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修改相关法规,改变同本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免除前科報告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削除未成年时犯罪前科的影响,使他们顺利就业,让他们有出路。但由于相关法规严禁刑事前科人员从事公务员、警察、法官等职业,并在人员考选中进行严格审查,导致前科免予报告制度作用难以发挥。经过艰苦的努力,通过初试、复试后,在政审中被刷,还不如直接不参加考试。不但未被录取,还落了个不诚实的坏名声。要想真正发挥这项制度的价值,笔者认为必须对相关法规予以修改,使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一致,共同推动这项制度的落实。

第三,赋予前科免予报告制度强制力。法律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没有强制力做后盾,法律就只能是一纸空文。“法律规范的背后是国家强制力。法律规范是强制性规范;法制不仅是和平秩序,而且也是斗争秩序。只要不遵从国家的命令,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强烈干预。”前科免予报告制度要想真正得到推行,在实践中发现出其应有的制度价值,防止其流于形式,必须赋予其强制力,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利于这项制度推行的行为进行严厉追责。前科免予报告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对自愿报告前科的人员不可能予以追责,否则就违背了制度的初衷。笔者认为追责应针对知悉前科的单位和人员、用人单位、进行。

(作者单位:潍坊市公安局,山东 潍坊 26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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