輝山乳業 暴跌引發的法律人思考
2017-07-05
多頭貸款、高杠杆融資是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
使企業起死回生,用的不好則滿盤皆輸。因此,企業要著力提高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融資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慎用高杠杆融資。
2017年3月24日,中國輝山乳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輝山乳業」或「公司」,股票代碼06863.HK)股價一天內大跌85%,上演了股價斷崖式下跌的慘劇,並一舉創造了港交所歷史上最大的跌幅新紀錄。輝山乳業股價暴跌後,有關董事失蹤、單據造假、挪用資金、投資樓市、渾水沽空、遼寧省政府出手相救、同業收購等傳言在資本市場不斷發酵。直至3月28日,輝山乳業正式發佈標題為《股價的不尋常下跌》的公告進行「澄清」。公告確認3月23日公司曾與23家銀行債權人召開會議,並承認執行董事葛坤失聯,否認了單據造假及公司控股股東楊凱挪用集團人民幣30億元投資房地產等事項。
暴跌始末
2016年12月16日和19日,著名的做空機構渾水(Muddy Waters Research)接連發佈的兩篇做空輝山乳業的報告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渾水在其做空報告中認為:第一,輝山乳業存在財務欺詐、利潤造假;第二,渾水質疑輝山乳業董事會主席楊凱涉嫌挪用公司資產,從輝山乳業至少竊取了1.5億元人民幣的資產;第三,渾水質疑輝山乳業過高的杠桿融資已使輝山乳業處於違約邊緣。當然,針對渾水的做空報告,輝山乳業都做出了及時的澄清公告和股份增持行為,從而穩定住了股價。
導致輝山乳業暴跌的導火索是其債務危機。2017年3月23日,在遼寧省政府金融辦組織下,召開了輝山乳業集團債權銀行工作會議,參與會議的有遼寧省金融監管部門的領導和遼寧省開行、省進出口銀行、省工行、省中行、省農行等23家債權銀行分管行長及其他債權機構負責人及輝山乳業相關負責人。2017年3月24日,輝山乳業股價一天內大跌85%,上演了股價斷崖式下跌的慘劇。23日召開的債權銀行工作會議間接說明了輝山乳業在23家金融機構有融資,並且出現了嚴重的債務問題。值得注意的是,除涉及23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外,也有媒體表示輝山乳業的債務還包括從融資租賃、P2P、金融資產交易所等管道的融資(注一)。
4月10日,輝山乳業發佈公告,聲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指控其一份涉1.8億美元及1.56億港元的貸款協議違約,根據協議,如果違反承諾,貸方可以取消貸款,或要求立即償還該貸款;另外,諾亞財富子公司歌斐資產向上海法院申請凍結輝山乳業及其子公司和楊凱及其妻子的資產,目前法院已裁定凍結各方資產共計5.46億元人民幣,輝山乳業6家子公司股權被限制出售。
啟示
輝山乳業債務危機的背後隱藏著多頭借貸、高杠杆融資以及中介機構的不盡職。在輝山乳業事件中,債權銀行就多達23家,還可能包括從融資租賃、P2P、金融資產交易所等管道的融資。公司融資本是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管道向銀行等機構去籌集資金,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的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行為。但有些企業通過和有關中介機構串通,多頭借貸、高杠杆融資,甚至還滋生出挪用資金的違法犯罪行為。
多頭借貸、高杠杆融資首先是容易擾亂社會信用環境。例如,部分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虛假的驗資報告和審驗結果,使銀行不能全面、真實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例如,曾經的世界500強安然公司因財務造假而轟然倒塌,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安然公司財務報告的審計者也難逃倒閉的惡果。另外,部分企業、中介機構鑽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空子,通過多頭註冊企業,虛增企業資產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規定了委託人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委託人故意不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文件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此外,《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也規定了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從事證券法律業務,應當依法對所依據的檔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因此,有關中介機構要做到勤勉盡責,審慎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使銀行全面、真實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
當然,從銀行等債權人方面上看,企業債務危機的爆發其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商業銀行為爭奪優質客戶,往往會降低授信條件並給予較高的授信額度。在輝山乳業事件中債權銀行就涉及了多達23家,其中還包括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等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另外,銀行內部法律風險控制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就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此外,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另外,銀行和企業資訊不對稱也是重要一方面。由於銀行間激烈競爭,企業接受監督的主動性較低,銀行無法全面掌握企業資信情況和信貸資金運行狀況。銀行間出於競爭和各自利益等原因,互相封鎖資訊,無法了解企業獲得授信的總體情況,對於可能出現的風險隱患不能做出及時、有效的反應,增加了銀行授信的風險。
結論
多頭貸款、高杠杆融資是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使企業起死回生,用的不好則滿盤皆輸。因此,企業要著力提高法律意識,充分認識到融資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慎用高杠杆融資。在進行大額的融資活動前,應當諮詢熟悉法律或者財稅的中介機構,獲取專業意見。中介機構也應當盡職盡責,如實披露企業的狀況。另外,銀行也要做好風險控制,加強信用風險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