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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2017-07-05徐英兰

行政与法 2017年6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徐英兰

摘 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上了日程。通过对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在我国的探索和实践可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不仅是我党对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更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其推进离不开各方面的合力作用。

关 键 词:依法治国;四个全面;治国理政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6-0044-06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理论分析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智慧结晶和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必然选择,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追求和美好向往。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来说,只有选择法治这一治国理政模式,经济才会持续健康发展,政治才会廉洁清明,社会才能和谐稳定,人民才能幸福安康。依法治国是指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要依法运行,其总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阻碍和破坏, 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最终使国家的治理实现法治化。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审时度势,顺应历史和时代的发展潮流,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至此在国家层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了更加全面性、系统性的行动纲领,法治建设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在立法方面,要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在法的实施方面,要做到党和政府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和活动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法的实施效果方面,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障人民权利,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1]

(二)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演进

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在认真思考“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历史命题,并提出了如何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目标。1978年,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即“十六字”方针。

1996年,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第一次在党和国家层面确认了依法治国的相关理论。在经历“法治”水治和“法制”刀制之争后,真理越辩越明,“法治”成为“依法治国”的全面完整表述。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作为党和国家在政治生活中的目标。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文写入《宪法》,该条款从此成为了《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004年,在首都各界人士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同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进了宪法修正案,使得人权保护有了国家根本大法的进一步保障。2007年,党的十七大站在新的起点上提出了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对我国法治建设做了全面部署。[2]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共产党首次在党代会上对依法治国问题进行专门研讨并通过了《决定》。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结合国内外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首次系统地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其它三个全面的保障和支撑。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场合反复提到依法治国,明确指出“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至此,我国的法治建设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历史必然性

(一)从政治角度来说,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执政的经验总结

建国后,年轻的中国共产党从政治到经济采用的是前苏联的模式,在政治上强调国家本位,公权力优先,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法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可替代性。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因而大力倡导法治,全党统一认识,即只有坚持法治、用法治思维办事,让国家的运转在法治轨道上前进,才能切实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保障社会秩序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从经济角度来说,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也是市场经济,因此必然推崇法治。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形成了从沿海带内陆、从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进军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格局,实现了经济迅猛发展,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经济基础发生了质的变化,上层建筑也必然要随之调整。因此,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必须有法治的思维和制度与之相配合。只有市场经济和法治相结合,才能有效地保护各类市场经济主体,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保障其合法交易;才能有效地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从而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从文化角度来说,依法治国是应对现代多元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的良策

改革开放后,随着各类思潮的不断涌入,我国社会形成了多元化的价值观,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自媒体利用社交网络,更便捷地传播着各种各样的思想。面对多元化的现实社会,国家既要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又要传播积极、健康、向上的正能量,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观。因此,传统的治理模式已不适应现代多元化的社会,应通过法律对文化领域进行规制,以保护先进的思想文化,打击落后腐朽思想,以明晰法律,划定红线,正本清源。

(四)从社会角度来说,依法治国顺应了我国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传统的以“户籍”和“单位”为核心的社会结构逐步被打破,人们的交往和生活更多地依赖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后,社会阶层发生变化,不同的阶层之间因为获得的社会资源不同而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经济不仅崇尚诚信、平等、公正、自由等法治理念,更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因此,必须通过制定良法,合理规制市场经济主体及其行为,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通过制定法律,可以有效解决新的社会管理问题,实现用新的社会规范适应新的社会结构,亦使依法治国有效顺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变革。[3]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基础

(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当然离不开牢固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因此,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的内容、形式、性质以及发展和变化。简而言之,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改革开放后,我国始终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从而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人均收入大幅度提高,各项指标稳步提升。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经济基础。

(二)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依靠和根本保障。习近平同志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尊重宪法、维护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通过法治实现国家运转的制度化、法治化,从而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使得国家富强、政治民主、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了法治在现代国家和社会运行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对依法治国给予了高度重视。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把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实施国家公职人员入职宪法宣誓制度;2016年,公布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并开展了试点工作;2017年,颁布《民法总则》。这一系列重大的法治大事都说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习近平在论述“四个全面”之间的关系时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三)民众法律素养的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改善,教育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法治教育得到了普及,普法宣传走进了街头巷尾,民众学法用法的意识与日俱增。在学校,法治教育已从娃娃抓起,从小培养法律意识;在单位,由单位自发组织的学法用法活动日渐增多;在社会,街头巷尾、广告牌、宣传栏上的法律宣传比比皆是。特别是互联网时代,法律知识的传播尤为迅速且广泛。任何改革的成功与否,说到底都离不开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民众的支持和持续参与。随着民众法律素养的不断提高,学法、守法、用法将蔚然成风,民众也将会以尊法为荣,以违法为耻。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面临的困境

(一)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王朝给了“人治”充分的生长土壤。自秦汉以来,大一统的封建集权王朝强调皇权至上,皇帝的命令就是法律,用“一家之法”代替“天下之法”。宋朝后理学兴起,至明清时封建专制达到高潮,对民众思想的禁锢也越加严厉。在“人治”环境下,若遇见贤明的君主,民众的生活则平稳安定;若遇到暴君,则民不聊生。“人治”的最大危害性就是其巨大的不确定性。历史已充分证明,大到国家的政治运行,小到民众的私人生活,都与君主的个人品行息息相关,若君主不能自律,就会成为国家和社会的灾难。新中国成立后,虽然进行了大规模的破旧立新,但由于封建思想的惯性作用,直到现在,封建“人治”的一些腐朽落后思想仍然挥之不去,某些领域尚存残余,并成为法治建设的障碍。[4]

(二)法治观念不强

当下,一方面是一些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不强,缺乏法治思维,认为有权就有一切,缺乏法治信仰。个别领导干部“官本位”“权力本位”思想严重,把“依法治国”简单地理解成是管理的工具和手段,而忽视了依法治国的过程是动态的、求实的、全方位的,是多方参与、合力共建的。因此,要防止一些官员对依法治国的曲解,甚至是本末倒置,把依法治国当成治民之术。[5]另一方面是一些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懂法、不守法、不用法,粗暴执法。有的执法人员办事不依照法律法规,感情用事,权钱交易,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这些错误行为,很容易让民众对法治失去信心,使刚刚凝聚起来的依法治国氛围失去向心力。

(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仍然存在

有的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各自的发展利益,轻视法律法规,用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或其它形式来代替法律。地方政府出于自身考量,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在工作中往往看重的是地方领导的意图、看法和地方利益,而非法律法规。有的部门习惯性地站在自身角度、自身利益方面思考问题,对于有利可图的事情积极争取,对于费时耗力的事情则相互推诿。地方和部門保护主义割裂了法律的连贯性,破坏了各部门法之间的衔接和整体法治生态,使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法治目标难以实现。

(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尚存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良法必须被遵守和落实。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在国家、社会、个人活动均有法可循的情况下,相关组织和个人在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目前,在执法方面,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在司法方面,还存在着徇私枉法、错误判决等问题,这些都阻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

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路径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心系人民群众,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取得胜利的关键,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始终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得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将失去向心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也就无从谈起。党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推动力和根本保障,始终带领人民制定法律、遵守法律、实施法律、接受法律的约束。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厉行法治,只有这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二)树立法治信仰,维护宪法权威

西方法谚有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会形同虚设。”人民要真诚地尊重、拥护法律,法律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人民的利益也将因此得以保护。因此,必须加强普法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使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民间蔚然成风。特别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更要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学会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问题,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律观。在树立法治信仰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建立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改善法的实施环境

法律的实施是法的功能和价值得以彰显的必由之路,法的实施更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在司法体制方面,一是要完善法院独立审判、检察院独立办案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的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个案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要优化司法权的合理配置,在加强跨行政区巡回法院建设的同时,积极推动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独立管理;三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强调法官判案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的同时应建立并完善错案终身追究制度。在行政执法方面,一是要健全行政裁量标准,防止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二是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机制,确保各程序之间的有效对接;三是要坚持依法行政,特别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在信息公开方面,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机关应主动定期公开相关信息,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四)形成严格守法,违法必究的执法新局面

严格守法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民众,党员及党的领导干部更要遵法守法,要以身作则,民众违法要追究,党员及党的领导干部违法更要追究。只有党员及党的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才能形成民众尊法守法的新局面。在执法层面,一是要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在执法过程中要心系民众,严格依法办事,不打“人情牌”,不选择性、盲目性执法;二是执法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必须要受到处罚,做到违法必究。在司法层面,司法工作者要严格依法处理案件,公安机关要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不得暴力执法,刑讯逼供;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起诉、办理自侦案件、出庭支持公诉等方面要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办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循私枉法。

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是简单的词语概念置换,而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思维方式和治理模式的质的飞越,体现了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执政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也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同心聚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所强调的:“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法治的希望在当下,更在青年一代,这需要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不懈的努力。法治是需要成本的,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必定要付出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这对于一些习惯以权力思维来办事的领导干部来说,会有较长的适应期和阵痛。然而,社会的变革是需要魄力和勇气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虽有困难,但却是我们迈向法治中国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十八大报告将“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到新高度[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11/11/c_123939477.htm.

[2]徐格明.我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回顾[J].攀登,2009,(01).

[3]祝小茗,郭亭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代涵意[J].选自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

[4]吕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发展历程与思考[J].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5]马长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重建法治价值观[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01).

(责任编辑:马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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