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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吐蕃占领敦煌后期的鼠年变革

2017-07-05陈国灿

敦煌研究 2017年3期

内容摘要:吐蕃占领敦煌后进行过多次制度性的改变和调整:公元790年政治上废乡里、建部落制,经济上建突田、突课制是第一次变革;820年建沙州汉人二军部落体制,是第二次变革;而832年(鼠年)推行的第三次变革,则人所未知。本文通过敦煌永寿寺系列文书,钩沉出此年吐蕃统治当局曾下令民间契约一律用吐蕃文书写的命令,同时下令收回佛教信众供养给佛寺的所有农田草地林苑,重新分配给百姓为口分地,这是其统治晚期鼠年的又一次变革。此次变革的社会效果有限,其产生的社会民族矛盾激化,导致了吐蕃在敦煌统治的覆灭。

关键词:吐蕃占领敦煌;永寿寺;藏文契约文书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7)03-0001-07

Abstract: The Tibetans carried out several systematic reforms and adjustments after they occupied Dunhuang. In the first reform of 790 CE,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ownships and villages was abolished and replaced by a tribal system, while economically, the tu(a unit of area equal to ten mu)land and tax system was implemented. In the second reform of 820 CE, a two-army system consisting of Han peoples was founded in Shazhou and was followed twelve years later by a third reform in 832 CE(the year of rat), about which nothing was formerly known by researchers. By studying a series of documents from the Yongshou Temple at Dunhuang, this paper attempts to outline this final reform of the late Tibetan occupation, in which the Tibetan rulers ordered that all civil contracts should be written in Tibetan languages; that all the farm land and trees donated by Buddhist followers to temples should be taken back; and that all the land should be reallocated among the common people. The social effect of this reform was limited, but the social and ethnic conflicts cause by the reform directly lead to the end of Tibetan reign at Dunhuang.

Keywords: Tibetan occupation of Dunhuang; Yongshou Temple; Tibetan manuscripts

吐蕃占領敦煌六十余年(786-848),从现有汉文及吐蕃文献看,其间进行制度性的改变和调整有多次:一次是占领敦煌后不久的午年(790),将原乡里体制改为部落制,在经济上改行突田、突课制,已见于P.3774《吐蕃丑年十二月沙州僧龙藏牒》等文献;一次是820年(庚子)新编成沙州汉人二军部落,载于P.t.1089藏文文书《公元8世纪大蕃官吏呈请状》[1];另外,还有一次是吐蕃占领敦煌后期的鼠年(832),有关政治经济制度方面的改变和调整,其信息集中隐含在多件藏、汉文混列的P.t.2197和S.2228中的吐蕃文“永寿寺文书”中,迄未引起学界的注意。近读杨铭、杨公卫合译的武内绍人著《敦煌西域出土的古藏文契约文书》[2],以及杨铭、贡保扎西的《Or.8210/S.2228系列古藏文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一文[3],深受启发,也引起对古藏文文书内容的一些新思考,试作如下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 P.t.2197呈现出的契约书写吐蕃化变革

P.t.2197包括6份藏文契和1份汉文契(含附2契)。这7份契约均直接或间接与永寿寺有关,用武内绍人的话说:“P.2197包括七件关于永寿寺的独立法律材料,极有可能是寺院为了便于保存,将几份材料粘连在一起。”[2]32故将其命名为“永寿寺文书”[2]159。其实并非寺院为便于保存契约而将其粘连在一起,而是在这些契约废弃后,由于要利用其空白的背面来抄写《宅经》,才将这7份材料单纸粘连在一起了。尽管7份契约“没有形成任何顺序”[2]159,不过,武内绍人还是对其作了一个列表排列[2]158{1},表引如下(表1):

武内绍人说:“如果我们把它们重新按6-4-5-

3-2-1b-1a编排,在说明时从右到左,这些文本会显示出按时间编排的顺序。”[2]144这个编排顺序,关键在于1a与1b的关系,武内绍人在他所排的1a卷前的说明文字云:此卷“是P.1297中的另一份永寿寺文献。在第一行的开头部分有一段空白处,本应填写契约日期。虽然没有日期,与此文本前面的3份汉文契约对比,表明这份契约最有可能的时间是同一鼠年”[2]209。此处所言“前面的三份汉文契约”是指子年2月22日孙清便粟契及后附的子年3月28日僧宝积便豆契、子年4月2日氾金茂便豆契,表明3份汉文契在藏文契之前,如此,在序列上如果反过来不是将子(鼠)年排在最后,而是按子、鼠、牛、虎顺序排在最前,就可看出另一番深意,即:

1b 子年(春)

汉文:子年2月孙清于永寿寺便粟契(P.4686)

汉文:子年3月28日僧宝积便豆契(P.4686)

汉文:子年4月2日氾金茂便豆契(P.4686)

1a 鼠年(?)

藏文:鼠年(?)夏孜孜于永寿寺便麦契

2 牛年(春)

藏文:牛年康达仓于永寿寺便豆契

藏文:牛年永寿寺寺户□□德于永寿寺便豆契

3 虎年(春)

藏文:虎年僧人张何正雇史皮史割麦契

4 虎年(冬)

藏文:虎年冬郭央勒于永寿寺和尚张灵显处借马契

5 羊年(春)

藏文:羊年春张本查从查家拉赞处购马契

6 猪年(夏)

藏文:猪年夏地产法律文书

如此就可看到,由汉文契变为用吐蕃文书写契的拐点就在子(鼠)年。现在将此年三汉一藏两种文字的契约作一对比考察,先看《子年孙清便粟契》:

子年二月廿三日,悉董萨部落百姓孙清,为无粮用,今于永寿寺便佛物粟汉斗叁硕。其粟请限至秋八月末送纳,如违,倍,仍任掣夺家资用充粟直。如身有东西不在,及依限不办填还,一仰保人等依时限还足。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为凭。

便粟人孙清(朱印)

保人兄孙昌奴(朱印)

见人

见人僧宝积(署名)

子年二月廿八日,僧寶积为无牛豆昔,今于功德粟便豆汉斗两硕捌斗。

子年四月二日,氾金茂便豆壹汉硕。{1}

再看藏文《夏孜孜永寿寺便麦契》,多年前王尧、陈践先生对此契有过汉文的译文,转录于下:

宁宗部落之夏孜孜因无种子及口粮,濒于贫困危殆,从永寿寺三宝及十方粮中,商借麦及青稞八汉硕,还时定为当年秋八月三十日,送至永寿寺之掌堂师与沙弥梁兴河所在之顺缘库中。到时不还,或单独出走,借一还二。即或从孜孜家中牵走牲畜,抄去衣服用具,迳直从团头手中夺走也无辯解,更无讼词。若孜孜不在,着其子夏冲赉照前项所述交来。中证人王悉道和周腊赉盖,同时孜孜自愿承担,印章加签字。

(下有圆形印章四枚){2}[4]

此译文中的“夏孜孜”,杨铭译作“华折折”,其基本内容,与上述汉文孙清契文内容类似。两契的便粮人都是汉人,便的都是永寿寺的佛物粮,偿还时间都约定在当年秋8月末,证人也都是汉人,何以孙清契用汉文书写,其后的僧宝积、4月的氾金茂都继续在用汉文书写,而夏孜孜契却用吐蕃文书写,而且两契就发生在同一年。4月2日及以前的契均为汉文,以后的契约均为吐蕃文,这一现象的出现,不可能是敦煌人随意选择的结果,显然是基于某种官府规定才出现的变化,最可能的解释就是在这一年的4月以后,吐蕃统治当局对民间契约下达过民间立契一律用吐蕃文书写的命令。孙清、僧宝积、氾金茂等便粮契写在此令之前,而夏孜孜便麦立契发生在此令下达之后。正是由于有这一道命令,故而永寿寺此后的各年契约,如鼠年便麦契、牛年便豆契、虎年雇人割麦契、虎年借马契、羊年购马契等,虽然都是汉人之间的交易,但都不得不用吐蕃文书写契约了。

发生这一变化的“子年”(即“鼠年”),又是公元的何年?这可从永寿寺存在的时间作出考察。武内绍人认为“按照敦煌寺院列表,永寿寺的名字出现在821(即P.3336),835(P.2404)和835?(S.4912)的列表中,但在806(S.542v)的列表中未出现,在850(P.994)的列表中消失。所以,永寿寺在吐蕃统治敦煌末期或归义军早期消失或改名”[2]159{3}。这里必须补充一点的是,敦煌汉文卷《戌年六月十八日诸寺丁壮车牛役簿》(S.542v)的戌年,并非武内绍人所说的806年,806年说是藤枝晃先生1961年的旧看法,后来更多文书的面世和研究,证实此《丁壮车牛役簿》的戌年应为公元818年[5]{1},其所列诸寺中,并无永寿寺名。表明永寿寺名出现在818年以后,只存在于818—850年这一时段之内{2},它是在吐蕃统治敦煌晚期才兴建起来的佛寺。在此期间内有三个子年,第一个子年是820(庚子)年,即或永寿寺在这一年新建,也不可能在这年的2月就能出贷粮食;第二个子年是832年(壬子),距永寿寺新建有十余年,寺库粮食应有相当的积累,具备了出贷的能力,这应该是《子年孙清于永寿寺便粟契》的时间,亦即《鼠年夏孜孜于永寿寺便麦契》的时间。对此鼠年,武内绍人推断为“即832或844年”[2]209,如以844年为鼠年,那么后面的羊年为851年,猪年为855年,这就与848年张议潮起兵推翻吐蕃统治,改用汉文干支纪年的历史不符了,因此,以鼠年为844年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只能是832年。所以,日本山本达郎、池田温在东洋文库编《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资料集》三《契约》卷时,将本件子年确定为832年是符合实际的[6]。

以上的事实说明,在公元832年的这个子年,敦煌的吐蕃统治当局在政策上采取了进一步吐蕃化的措施,将民间经济交往的契约书写,作出了由汉文改为必须使用藏文书写的规定。正是由于有了吐蕃统治当局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才使得永寿寺的契约在子年的4月以前一直用汉文书写,而在4月之后便一律用吐蕃文书写了。

对这一历史事实的揭示,必然带来对蕃占时期契约文书断代的重新认识,拙文《对敦煌吐蕃文契约文书断代的思考》已有所讨论[7],此处不赘。

二 S.2228反映出鼠年

收回寺院供养地和草场的变革

S.2228是汉文《修理城隍关系文》文书,背面存有60行的藏文文书[8]。杨铭、贡保扎西先生的《Or.8210/S.2228系列古藏文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一文[3]77-81,详列了这批藏文文书,共有6件:

(一)戌年借布契残卷

(二)残卷

(三)关于林苑归属的诉状

(四)亥年二月通颊迪迪与和尚张灵贤伙种书

(五)亥年何山子借麦契残卷

(六)亥年潘拉色借麦契残卷

由此看,《修理城隍关系文》也是利用过时的契纸、诉状稿背面作的第二次书写。6件文书中,“关于林苑归属的诉状”的内容最丰富,现将杨铭、贡保扎西先生的汉译文转录于下:

以前,张德列(cang de lig)将位于第一渠的农田、林苑/以及房屋等,作为供养献给寺院(lha ris)。林苑归属寺院后,作为凭据,/[寺院]写好了契约,并加盖了印章赐给他。鼠年调整草地和农田时,/从各方将作为供养的所有农田收回,并赐给百姓/作为口分地。此时,德列作为供养所献的林苑,/不再属于寺院。而作为口分地,分给了张鲁杜(cang

klu vdus)。/[而后]寺院给鲁杜赔偿了土地,林苑仍属于寺院,并立契盖印。/ 不管是否赔偿土地,林苑都归属我寺院。[然而]鲁杜/却借口说林地属于他。去年,在论·康热( blon khong bzher)等/座前,曾经上诉申辩,[林苑]判给寺院所有,/判决后的告牒,存于都督(to dog)处。[后来]我等再向德伦·尚/列桑

(bde blon zhang legs bzang)申诉,要求仍然赐给寺院;/如以前的仲裁和判决,希望赐给予寺院。/草地和农田调整时,籍账和税册中已经规定,农田和草地等,/无论是作为供养捐献或出售,或者做如何处理,/均属于所拥有的主人。如果主人绝嗣,则需上缴。/德列作为供养所献的门口的林地,应该上缴。/树木为寺院所有,并由寺僧护养长大和拥有,/ 如是理应为佛法三宝所拥有,/不应有任何借口和狡辩,请就此裁决。/如德列没有作为供养捐献,而被[他人]窃去,也就无从裁决,/确切无疑。若为寺院所有,应从中明判。[3]78-79

本件诉状从行文语气得知,是某佛教寺院面对吐蕃统治当局重新配置土地指令后,为维护本寺权益的申诉。杨铭、贡保扎西先生依据前论P.t.2197永寿寺契约文书中提到的“永寿寺掌堂师张灵显”及本件S.2228中(一)《戌年借布契残卷》与(四)《亥年二月通颊迪迪与和尚张灵贤伙种田书》等判断,此寺应即永寿寺,因为它“与永寿寺有关的文书抄写于同一卷”,这个推断是合理的。

诉状透露出,吐蕃统治当局在鼠年,颁布了对林苑、草地和农田作出调整的命令,将各种曾经供养捐献给寺院的所有农田收回,赐给百姓作为口分地,包含退还给原主,如果原主人去世绝嗣,则需上缴给官府。这是对土地所有权作出重新配置的土地改革,是对寺院经济权力的一种削弱。

对这一地权作出重新配置的鼠年,究竟是那一年?杨铭、贡保扎西先生认为是公元808年,其论据是P.t.1078《悉董萨部落土地纠纷诉状》中载有:“姓王的两兄弟与窦氏毗连而居,因土地纠纷争执不下,某吐蕃官吏把有争议的田攫为己有,占用近20年。后来,‘自沙州百姓编军(vbangs rgod)分出之后,王氏提出申诉,要求当局归还其地。吐蕃官吏占田的时间,据其文,是‘后一个子年。所谓‘后一个子年,即(蕃占敦煌)第二个子年(808),亦即吐蕃官吏占田之年。”正是由于“此年吐蕃当局在敦煌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草地和农田……吐蕃官吏,才有可能把有争议的田攫为己有。因此,S.2228系列文书3提到的“鼠年”与P.t.1078记载的吐蕃官吏占田的时间一致,即808年”[3]82。从对所引文书原意作出分析后,感到将吐蕃调整地权令定在808年所列的论据,存在诸多疑问,难以成立。

首先,P.t.1078《诉状》通篇未涉及吐蕃当局“调整草地和农田”问题[9],其中所言吐蕃官吏把有争议的田攫为己有,与S.2228《诉状》中吐蕃当局“将作为(向佛寺)供养的所有农田收回,并赐给百姓作为口分地”不仅毫无联系,而且其意向恰巧相反。P.t.1078中说的是吐蕃官吏占有百姓田地,而S.2228说的是从寺院收回供养地,转变成百姓的口分地,完全是性质不同的两件事,不存在作联系性思考的前提。

其次,关于“后一个子年”,王尧、陈践译作“后于鼠年”[9]273,即后来到鼠年时,并无前一个子年、后一个子年的含意。故认定所云鼠年为808年是没有依据的。吐蕃自丙寅年(786)占领敦煌以后,共有五个子年,即796丙子、808戊子、820庚子、832壬子、844甲子,即或说可以译释成“后一个子年”,也不一定就是808年。

第三,既然确定S.2228是永寿寺文书,就应从永寿寺存在的时间上来考察,如前节所论永寿寺名只出现于821年及其以后的文书中,而在808年,永寿寺尚未出现,何来永寿寺遵从鼠年退还供养地令的问题?

第四,假定永寿寺初建于公元820年,如果吐蕃统治当局就在这一年发布了收回供养给寺院的所有农田和草地令,张德列也就不会将农田、林苑以及房屋等,作为供养献给永寿寺了,此其一。退一步再假设永寿寺在819—820刚建时,张德列便捐献了田宅林地,也不致到820年下达退田令时,张德列就人已归西,其退地因绝嗣而出现上缴之论,此其二。再退一步即或头年捐,次年须退,也不致出现对所献林苑的林木说成为“树木为寺院所有,由寺僧护养长大”之理,此其三。基于此种种不可解之疑,使人感到发布此退田令的鼠年,既不可能是808年,也不可能是820年。

第五,永壽寺的契约有汉文书写,也有藏文书写,而在S.2228中的戌年借布契、亥年伙种契、两件亥年借麦契,都是用藏文书写的。如将其中的林苑诉状文书断在820年,与之相近时期产生的契约,就会用汉文书写,如汉文卷P.3730v《未年纥骨萨部落百姓吴琼岳向永寿寺便麦契》,即是827(丁未)年所写。可是,此4契均具有832年下达民契一律用吐蕃文书写令后的特点。如果与公元年对应,戌年应为842年,亥年应在843年。永寿寺的《关于林苑归属的诉状》与这些契约混在一起,由此也可推断此《诉状》的写就,约在842—843年前后。

在820年以后的吐蕃统治敦煌期内,尚有两个鼠年,即832(壬子)年和844(甲子)年。如果将作出地权重新配置令的鼠年,认定为公元832(壬子)年,上面所列的诸种疑点也就不存在了。因为从永寿寺名自821出现,至832年,中经12年,完全存在着张德列由捐宅地之后再到去世的可能性,存在着“树木为寺院所有,由寺僧护养长大”的实情,也才有832年之后反复出现的此地地权纠纷及一再申诉的空间,其后的戌年、亥年契也才会用藏文书写。

至于退田令有否可能是最后一个鼠年844年呢?假若是如此,吐蕃统治临近崩溃,已容不得永寿寺在此后几年间,为保持林苑地权而向吐蕃官府作出一再的申诉。如果作此晚断,戌年契只可能写于854年;亥年契只可能写于855年,而吐蕃在敦煌统治的终结在848年,此后的契约是不可能使用生肖纪年、用部落名作藏文书写的,所以鼠年为844年的可能性不存在。

至此,可以断定,吐蕃统治当局发布重新配置调整草地和农田令的鼠年,只能是公元832(鼠)年,它与前节所论由汉文改用藏文书写契约令的鼠年变革遥相呼应,如将二者联系起来思考,就不难看到,在公元832(鼠)年,吐蕃统治当局在敦煌又进行了一场政治经济上的重大变革措施。

S.2228-3《关于林苑归属的诉状》透露了此年地权调整的一些内容:

一是“从各方将作为供养的所有农田(从寺院里)收回”,这是对佛寺拥有地权的严重削弱,因为寺院的田地主要来自信众的供养捐献。

二是“赐给百姓作为口分地”,所谓的“籍账和税册中已经规定,农田和草地等,无论是作为供养捐献或出售,或者做如何处理,均属于所拥有的主人”。实是指作为新获土地的拥有者,需要重新登录籍账,制定税册,如此,便将原为寺院控制的依附人户,改为直属吐蕃官府,并规定其承担之赋税,既削弱了寺院对汉民人户的控制权,又强化了吐蕃官府对汉民的直接控制,增加官府的赋役收入。

三是“如果主人绝嗣,则需上缴”,是说原供养人户绝嗣了,其原供给寺院的土地等也不能留在寺院,需上缴给官府。由此看,832年的改革,针对的是敦煌佛寺,既夺其土地,又争其人户,目的在于加强其统治基础,使敦煌地区进一步吐蕃化。

三 鼠年变革的效应

吐蕃自唐贞元二年(786)占领敦煌后,在其统治的六十余年间,为了巩固在敦煌地区的统治,并逐步实现吐蕃化,进行了多次的变革。第一次是蕃占敦煌后不久的午年(790),在对原乡里制改为分部落制的同时,重建户籍制,对土地实施了“计口授田”的突田制,并对征收突课、突税作了规定;第二次是子年(820)从原民间部落体制中,分出“沙州汉人二军部落”,即建立阿骨萨、悉董萨部落。对于这两次的变革,诸家多有研究{1}。

832年鼠年的第三次变革,本文作了初步的钩沉揭示。此次的变革在政治上仍然体现出进一步吐蕃化的倾向,将民间契约书写,由汉文改为必须使用吐蕃文书写,旨在语言文字上向全民吐蕃化迈进。至于其他的民间交往文字,是否也实行了吐蕃文字化,虽有待研究证实,恐怕对所有书面文字也都要求吐蕃文字化{2},至少在民间经济交往的契约上是如此施行了。应该看到,这是吐蕃统治者对汉人契约文化制度完全认同后变为自身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上虽用吐蕃文字表述了,内容上却潜移默化地全盘接受了汉式契约的传统模式。从实质上看,这是一种内汉外藏式的改革,体现出了中国古代周边民族与中原汉族文化发生融合的另一种特点。

在政治上施行吐蕃化的同时,敦煌吐蕃统治者在经济上推行了抑制寺院经济发展的措施,决定将佛寺信众供养给寺院的农田、林苑收回,分配给百姓作为口分地,此举乃一石二鸟,一方面将寺院供养地收归官府,约束佛教寺院的经济膨胀;另一方面将供养地“赐给百姓作为口分地”,将依附于寺院的人户,争夺过来,由吐蕃官府直接控制,增加赋税收入。

应该看到,敦煌寺院一直是汉人大家族势力集聚的场所,在吐蕃占领之前,敦煌只有6寺,占领以后,佛教僧尼寺院急速发展,到815年以后,有僧寺14所,尼寺5所[10],多是汉人佛寺。这是敦煌大族在陷蕃以后,既迎合吐蕃统治者崇佛心理,又能保存汉人大族政治经济实力和文化传统的顺势而为之举,寺院靠汉族信众施舍供养,形成团结汉人势力、传承汉人文化的领地,这对吐蕃统治者来说,始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鼠年决定收回寺院供养地,旨在削弱寺院经济基础,将寺院势力下的信众及劳动者,拉回到吐蕃政权直接掌控的突田制之下。如此,既削弱了寺院经济势力扩张,打击了佛寺对汉人势力的集聚,又维持了突田制度的施行,增加了官府赋税的收入。然而,这一变革措施的阻力也是很大的,永寿寺对于收回张德列供养地的一再申诉,蕴含着永寿寺对当局收回供养地令的不满,在为维护寺院的权益进行着不断的合法斗争。类似的情况和斗争,在敦煌的各个佛寺中,恐怕都普遍存在着。这也表明收回供养地重新分配并非轻而易举。即使是收回了,也难以割断汉民人户与寺院的经济交往。

从S.2228-4《亥年二月通颊迪迪与和尚张灵贤伙种书》仍可看到此令后,汉民人户与永寿寺在土地经济上的联系,现转录契文于下:

猪年春二月,通颊色通巴部落(thong kyab se tong pavi sde)庶民迪迪(tevu tevu)的口分地,在博贝叶瓦(pog pevu yu ba)深沟里。因迪迪无耕牛和农具,与和尚张灵贤(dge slongcang leng-hyen)[及其兄]合伙耕種。灵贤出耕牛和农具等,迪迪出地一块耕种,种子和人力由两人共同承担。日常管理守护由迪迪承担,秋天所有收成,各方将[均分]。耕作中,灵贤的耕牛和农具出现问题,应由迪迪及时告知,并承诺赔偿,若没有及时赔偿,或收入不立行分配,则双倍赔偿。不管其家门口牲畜,还是家中财物,均可用以赔偿,根据赔偿规定,一任挈夺,不得有半点争议。……为不失信,立此契约,严格执行,以作承诺。若家中主人变化,作为继承人,债务依旧,如数偿还,免得财物流失,留下后患。[3]80

庶民迪迪分得了一份“口分地”,很可能是鼠年(832)令以后分到的地,由于“迪迪无耕牛和农具”,只有找永寿寺的掌堂师和尚张灵贤商议,由灵贤出耕牛和农具,迪迪出地来合伙耕种,种子和人力由两人共同承担,秋收后均分。这里无从得知迪迪新分得口分地是否就是原永寿寺退出的供养地,但新得口分地的迪迪在耕牛、农具、种子上仍有求于永寿寺主,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依赖关系。反映出贫苦的汉民人户即使分得口分地,仍然离不开寺院的帮助,仍然保持着与汉人佛寺的经济联系,这不是吐蕃统治者一纸变革命令就能轻易改变得了的。由此看,这场变革的实际社会效果也十分有限。

退地令表面看是吐蕃官府对寺院经济基础的削弱,实际上是吐蕃统治者与敦煌汉人大族势力争夺敦煌领导权的斗争,是本已存在的民族矛盾的持续和发展,是一场民族之间的斗争。吐蕃统治者欲通过此令削弱汉族寺院对土地和汉民的控制和影响力,可是历史的发展却恰恰相反,敦煌吐蕃统治者鼠年(832)的进一步吐蕃化变革措施,带来的是敦煌汉族佛寺和广大汉民的进一步团结和与吐蕃统治者矛盾的加剧,同时也敲响了吐蕃在敦煌统治灭亡的丧钟,导致了其统治在848年被张议潮的民族起义所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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