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1]
2017-07-05
房地产业
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1]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规定,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办),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工作。2016年末,部、省两级住房公积金专职监管人员共137人。
(二)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框架内审议住房公积金决策事项,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016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342个。
(三)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2016年末,全国共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42个;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支机构156个,其中,省直分支机构24个,石油、电力、煤炭等行业分支机构81个,区县分支机构51个。115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101个,公益二类事业单位14个。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3224个,从业人员4.14万人,其中,在编2.67万人,非在编1.47万人。
(四)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各城市受委托商业银行主要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8.25万个,实缴职工13064.5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98%、5.42%。新开户单位31.81万个,新开户职工1612.87万人。
表1 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16562.88亿元,比上年增长13.84%。2016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106091.76亿元,缴存余额45627.8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8.55%和12.18%。
图1 2012~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及增长速度
表2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
(二)提取。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626.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2%。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9397.14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2229.74亿元,分别占提取额的80.82%和19.18%。提取率[2]70.20%,比上年减少5.32个百分点。
2016年末,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60463.59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6.99%。
图2 2012~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及提取率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
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27.49万笔、12701.7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80%、14.61%;全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5034.55亿元,比上年增长32.14%;2016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26.63万笔、66061.3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3.10%、23.8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40535.23亿元。个人住房贷款率[3]88.84%,比上年末提高8.04个百分点。
其中,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4]14.74万笔、512.00亿元;2016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1003.39亿元,余额810.77亿元。
图3 2012~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及个人住房贷款率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2016年末,经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全国已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85个,试点项目390个,计划贷款额度1105.46亿元。
2016年,发放试点项目贷款20.79亿元。应回收试点项目贷款本金151.86亿元,实际回收205.10亿元。
2016年末,累计向373个试点项目发放贷款862.07亿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33.64亿元,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334.36亿元,公共租赁住房294.07亿元。累计回收试点项目贷款735.96亿元,试点项目贷款余额126.11亿元。288个试点项目结清贷款本息,48个试点城市全部收回贷款本息。
(四)国债。2016年,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1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17.75亿元,2016年末国债余额34.90亿元。
表3 2016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情况
三、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
(一)业务收入。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1521.26亿元,比上年降低4.82%。其中,存款利息308.18亿元,委托贷款利息1201.99亿元,国债利息2.33亿元,其他8.76亿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833.54亿元,比上年增长59.27%。其中,支付缴存职工利息696.55亿元,归集手续费21.29亿元,委托贷款手续费50.00亿元,其他65.70亿元。
表4 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
(三)增值收益。2016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87.72亿元,比上年降低36.03%,增值收益率[5]1.59%。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227.30亿元,提取管理费用101.46亿元,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71.66亿元。2016年末,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1488.94亿元,累计提取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76.20亿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实际支出管理费用90.55亿元,比上年增长13.06%。其中,人员经费[6]40.78亿元,公用经费[7]10.92亿元,专项经费[8]38.85亿元。
表5 2016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情况
四、资产风险情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86亿元,逾期率[9]0.02%。全年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19亿元。2016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73.39亿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3.6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53%。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2016年末,无逾期试点项目贷款,试点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91亿元,占试点项目贷款余额的11.02%。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2016年,清收住房公积金历史遗留风险资产0.41亿元,清收率21.15%。2016年末,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1.53亿元。其中,历史遗留项目贷款0.27亿元,逾期国债资金1.26亿元。
表6 2016年住房公积金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情况 单位: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制度覆盖面持续扩大。2016年,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6.90万个,净增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671.19万人。人均年缴存额1.27万元,比上年增长7.99%,职工住房资金积累进一步增加。
图4 2012~2016年实缴职工人数
图5 2012~2016年净增实缴职工人数
图6 2012~2016年人均年缴存金额
(二)缴存结构趋于均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占42.0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占58.00%。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占57.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占42.86%,比上年提高6.79个百分点。
住房公积金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占30.8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占69.11%。
表7 2016年按单位性质分缴存单位数、职工数及占比
图7 2014~2016年按单位性质分缴存职工人数占比变化
图8 2016年按单位性质分新开户职工人数占比
(三)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2016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额占当年提取额的80.82%,其中,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3.6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1.86%,租赁住房占3.13%,其他(如物业费提取等)占2.23%。
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2701.71亿元,平均每笔贷款金额38.79万元,比上年增加3.33万元。
贷款笔数中,首套住房贷款占83.51%,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占16.49%。
图9 2016年按提取类型分提取金额占比
贷款支持购建的住房中,90(含)平方米以下住房占31.07%,90~144(含)平方米住房占59.20%,144平方米以上住房占9.73%。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10]群体占35.96%,中等收入群体占58.86%,高收入群体占5.18%。
图10 2016年按购房套数分贷款笔数占比
图11 2016年按单套面积分贷款购建房套数占比
(四)减轻职工住房消费支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2016年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11]2616.87亿元,平均每笔贷款可节约利息7.99万元。
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2]23.87万笔、1026.18亿元,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2445.85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9.58亿元。2016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37.57万笔、1419.39亿元,累计贴息15.03亿元。
图12 2016年按收入水平分贷款职工人数占比
(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6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2098.85亿元,占全年商品住宅销售额近1/4;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13]约4.29亿平方米,约占全年商品住宅销售面积的31%。2016年贷款购房套数中,新建住房占72.70%,二手住房占27.30%。
图13 2016年按房屋类型分贷款购房套数占比
2016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14]17.48%,与上年末同口径相比减少1.35个百分点。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9.75%。
(六)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2016年末,累计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2176.20亿元。累计为373个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862.07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3.93%,支持建设保障性住房7127.28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122个,2275.2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136个,2890.53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15个,1961.55万平方米;可以解决约120万户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继续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按照“保一限二禁三”的原则,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实施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对房地产库存较大、住房公积金结余较多的城市,继续释放结余资金,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支持房地产去库存;对房价上涨较快、资金紧张的城市,及时调整使用政策。
(二)提高职工账户存款利率。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缴存职工权益,2016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活期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全年缴存职工存款利息收入较上年增加262.26亿元。
(三)规范和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截至2016年末,全国缴存比例上限已全部规范至12%;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企业1.3万家,减少企业缴存资金153亿元。
(四)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144个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完成标准贯彻和系统接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与受委托银行建立实时结算通道,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得到增强。出台《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明确归集、提取、贷款、结算等核心业务的系统建设标准。印发《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规范各地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完善统计分析制度。完善统计报表制度,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全面准确掌握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组织开发统计信息和分析系统,建立全行业统计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强化数据运用分析。举办住房公积金统计业务培训班,开展统计专项督导,提高统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六)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推进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多渠道在线服务,全国321个城市设立了门户网站、302个城市使用了12329热线、122个城市配置了网上业务大厅、193个城市开通了官方微信和自助终端服务。为适应城镇化过程中就业人员跨区域流动,推进异地贷款,制定《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加快建设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全系统创建文明单位(行业、窗口)250个,青年文明号142个,工人先锋号27个,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32个,三八红旗手23个,巾帼文明岗90个,其他省部级荣誉称号95个。
(七)加大风险防控力度。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检查,对62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了重点抽查,查找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落实廉政责任,加强风险防范。针对违规提取和房地产开发商拒绝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防范违规行为。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针对部分城市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紧张问题,开展工作调研,研究提出解决措施。部分省市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资金需求。
注释:
[1]本报告数据取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披露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及各地报送的数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报告中的部分数据进行了修正。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未作机械调整。指标口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和《关于做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建金督函〔2017〕7号)规定注释。
[2]提取率指当年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3]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4]异地贷款指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用本市资金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5]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
[6]人员经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等。
[7]公用经费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8]专项经费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用于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9]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比率。
[10]低收入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11]可为贷款职工节约利息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测算。
[12]公转商贴息贷款指商业银行向缴存职工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所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未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表。
[13]支持职工购建住房面积指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动的全部住房消费面积。
[14]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全国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本指标的统计口径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中同名称指标的统计口径有调整,不可简单同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