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制度、文化与传播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影响
——基于对河南省居民的调查分析

2017-07-05

关键词:容忍度赋值腐败

岳 磊

制度、文化与传播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影响
——基于对河南省居民的调查分析

岳 磊

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反腐败的成效,而公众腐败容忍度又长期被国内研究者所忽视。鉴于此,作者从制度、文化、传播三个层面探讨影响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因素:尽管国家不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但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并没有由此而显著降低;与正式制度相比,文化因素对公众腐败行为容忍度的影响发挥着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大众媒体所传达出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因此,需要通过价值理念的改变以及反腐倡廉的舆论引导,以有效降低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实现由“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的根本性转变。

腐败容忍度; 正式制度; 文化观念; 媒体传播

目前,制度是大多数学者们开展腐败问题研究的路径和框架,即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腐败行为产生和蔓延的主要原因,因而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方面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有效解决腐败问题。与此对应,一些学者(更多的是西方学者)更倾向于腐败问题研究的“文化范式”,从社会规范、价值观念、态度、行为取向等方面探讨文化因素对腐败行为的影响,认为腐败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制度,而在于制度运行的文化环境。在两种理论解释基础之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不敢腐”指向加大惩处力度,“不能腐”指向完善制度建设,“不想腐”指向营造廉洁文化。因而实现“不想腐”,就需要构建反腐败的文化战略,以有效降低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

在反腐败实践的政策措施上,学者们试图从香港在短时期内从腐败程度比较严重到比较清廉的转变过程中找到可以借鉴的“秘诀”。反腐败立法、独立的反腐败机构、高薪养廉、严厉的惩处措施等一系列制度创新成为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但在很大程度上却忽视了文化环境在香港反腐败实践中发挥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作用。因此,香港“除了拥有一个强大的和独立的反贪机构以外,社会对腐败的低容忍是其反腐败卓有成效的另一重要原因”(公婷、王世茹,2012:170)。

在我国此次反腐败实践中,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的零容忍”,这表明了国家对惩处腐败的零容忍态度。但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却忽视了公众对腐败的看法和态度,尤其是对于腐败的容忍度,更鲜有学者对公众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进行相应的实证研究。一般而言,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越低,公众就会更为自觉地遵守法律和社会规范,拒绝腐败行为;相反,如果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越高,公众则更倾向于将腐败行为正常化、合理化,不仅参与腐败行为,并将其作为自身的心理和行为准则(柯珠军、岳磊,2014:220)。因此,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反腐败的成效。本文的核心问题在于探讨当前我国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如何,哪些因素对公众腐败容忍度产生影响,究竟哪些措施能够有效降低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

一、 腐败容忍度的衡量及特征描述

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是指在多大程度上人们可以理解腐败行为、接受腐败行为并对腐败行为做出反应。从广义上讲,对腐败的容忍度还应包括人们如何理解社会道德规范,以及他们如何对行为偏差做出反应(公婷、王世茹,2012:171)。作为对腐败行为的理解与反应,腐败容忍度可以成为判断特定社会腐败程度的重要依据(郭夏娟、张珊珊,2013:104)。本文从三个层面来测量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对腐败状况的感知程度;对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对腐败行为进行举报的可能程度。

(一) 对腐败状况的感知程度

图1 公众对我国腐败严重程度的判断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腐败程度在理论上是不能直接测量的,因而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做法是通过“腐败感知”来测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腐败程度。最著名的也是学者们所广泛使用的就是“透明国际”每年发布的“清廉指数”,但其毕竟不是纯粹客观的测量,因而受到各种质疑和指责。尽管公众主观的“腐败感知”与实际腐败程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公众对于国家腐败程度的感知却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人们对于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因此,本文将公众对我国腐败程度的感知作为衡量腐败容忍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调查问卷中要求调查对象对我国腐败程度做出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即“您认为我国腐败程度是否严重”;答案共有四个选项:“不严重”赋值为1,“不太严重”赋值为2,“比较严重”赋值为3,“非常严重”赋值为4,由此获得每个调查对象对我国腐败严重程度感知的得分(1—4分)。得分越高,说明调查对象感知到的我国腐败程度越严重。调查表明,公众普遍感知到我国腐败问题比较严重,58.3%的人认为中国腐败问题“比较严重”,30.8%的人认为中国腐败问题“非常严重”,只有9.5%和2.4%的人认为中国腐败问题“不太严重”和“不严重”(具体见图1)。

(二) 特定情况下对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

腐败行为通常被界定为“(公职人员)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但这一宽泛的界定并不能有效适用于我国社会之中,如“利用影响力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可以发现,这一行为的主体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其并不掌握任何公共权力,因而无法适用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腐败行为的界定。、行贿行为等非公职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腐败行为在理论层面引起了不小的争论。为此,不少学者围绕腐败行为的界定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依旧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由于“人们在关于腐败概念的定义等基本问题上还远没有达成一致,并由此导致对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腐败指数’存在许多争议”(约翰斯顿,2009a)。因此,本文在此使用一个较为宽泛的腐败概念,即“个人或群体违反公认的社会规范,不恰当地利用自身所掌握的稀缺资源(包括权力、地位、声望、‘关系’等),为自己或他人(包括群体)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岳磊,2013:22),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在有限的关于腐败容忍度的研究中,学者们对于如何客观有效测量腐败容忍度还远没有达成一致*公婷、王世茹通过三个指标来衡量腐败容忍度,即自我测定的容忍度、特定情况之下的容忍度和行动上的容忍度。郭夏娟、张珊珊从对腐败的基本认知、对腐败具体形式的容忍度和行动上的容忍度三个方面进行测量。倪星、孙宗峰则直接通过公众对某种行为是否属于腐败行为的判断来测量。;但在具体的测量方式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测量公众对某些特定行为是否属于腐败行为的判断来进行。倪星、孙宗峰(2015:78)在调查问卷中列举了“公职人员把办公室的纸和笔带回家使用”、“公职人员为私人事务使用公车”、“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找工作”等5种现象和行为;郭夏娟、张珊珊(2013:107)则在调查问卷中列举了“政府官员在婚礼或葬礼上收取巨额金钱”、“政府官员在节日收受他人的贵重物品”、“政府官员的三公问题”等15种行为;请被调查者判断每种行为是否属于腐败行为,以此来测量公众对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可以发现,这两种测量指标都建立在狭义腐败概念的基础上,将测量的重点仅仅放在“公职人员(或政府官员)”这一行动主体的行为上,而忽视了“社会公众”作为腐败行为另一方行动主体的行为。因而,本文在此基础上,将社会公众的腐败行为*根据本文对腐败行为的界定,广义上的腐败行为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首先,腐败行为的主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掌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扩展到一般的社会个体。其次,腐败行为的载体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权力,而是扩展到关系、地位、影响力、声望等稀缺资源。第三,腐败行为的结果不仅仅表现为违反法律,而应将违反社会规范视为腐败行为的结果。尽管公众的行贿行为是否属于腐败行为在理论上还存在着争议,但在公众眼中往往将其视为腐败行为,并且本文的调查结果也验证了这样的观点。也纳入到测量指标之中。在调查问卷中列举10种腐败行为方式(具体见表1),请调查对象根据自己的感受来分别判断每种行为方式是否属于腐败行为。如选择“是”则赋值为1,如选择“否”则赋值为0。将调查对象对10道题的判断得分相加,可以得到一个由0至10分不等的总分数。分数越高,说明调查对象对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越低;分数越低,说明调查对象对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越高。调查数据表明,公众对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处于较高水平*根据本文对腐败行为的界定,调查问卷中的10种行为方式在宽泛意义上都属于腐败行为。但公众在此题上的平均分为7.4、众数为7,即大多数公众认为只有7种行为方式属于腐败行为,由此我们判定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较高。(平均为7.4)。另一方面,在全部10种腐败行为中,前5种腐败行为的主体为公职人员,后5种腐败行为的主体为社会公众,并以此来判别公众对两个群体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是否存在差别。调查发现,公众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平均为3.99)明显低于对一般公众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平均为3.41)。

表1 特定情况下对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

(三) 对腐败行为进行举报的可能程度

图2 公众对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

对腐败行为的容忍不仅表现在对腐败程度的感知和特定情况下对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同样也包括行动上的容忍度——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而言,公众感知到的腐败程度越严重、对腐败行为越不能接受,则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越高。因而,在调查问卷中要求调查对象对“当您知道某一官员有腐败行为,并掌握了一定证据,您选择举报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一问题进行填答。选择“不太可能”和“不可能”赋值为0,选择“非常可能”和“比较可能”赋值为1,选择“不确定”赋值为3。调查发现,仅有29.6%的公众选择可能会(包括非常可能9.2%和比较可能20.4%)举报腐败行为,49.8%的人选择可能不会(包括不太可能25.3%和不可能24.5%)举报腐败行为,20.6%的人选择不确定(具体见图2)。可以发现,公众对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不高。

二、 对腐败容忍度的理论解释

通过对腐败容忍度三个维度的衡量,可以发现,公众普遍感知到我国腐败问题比较严重,公众对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较高,而对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则相对较低。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导致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呈现出这样的特征?这就需要深入探讨影响公众对腐败行为容忍度的因素。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关于腐败容忍度的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解释。

(一) 制度因素:反腐败力度与反腐败工作满意度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通过为人们提供日常生活的规则来减少不确定性(诺思,2008:3);它能够提供一种人们可以预期的行为准则架构(约翰斯顿,2009b:197)。因而在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式中,“个体被看成是深深地嵌入了制度世界之中,特定的行动是在经过制度的过滤后才被构建出来的。制度不仅提供了何种策略才有用的信息,而且还影响着行动者的身份认同、自我印象和偏好”(豪尔、泰勒,2003:21)。一方面,制度直接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并且为人们选择行为方式提供参考性的框架。具体到腐败行为而言,完善的制度不仅能有效地惩处腐败行为,同样也会对是否选择从事腐败行为以及举报腐败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制度在直接约束行为方式的同时也影响着个体的偏好和观念,正如斯科特(2001:57)所指出的,“我们之所以按照规章程序办事,是因为我们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因而,制度——体制及法律环境——会影响到人们对腐败的容忍度(公婷、王世茹,2012:175)。在制度的范畴内,本文主要关注公众感知到的国家反腐败力度以及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绩效评价。具体而言,国家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查处更多的腐败案件,能够营造出清廉的社会环境,公众感知到的国家反腐败力度越高,就会感知到较低的腐败严重程度。另一方面,国家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有助于提升公众的反腐败满意度,而公众对国家反腐败满意度与人们的清廉感知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公众对反腐败工作越满意,其感知到的清廉水平就会越高(倪星、孙宗峰,2015:83)。由此本文提出假设:公众感知到的国家反腐败力度会影响到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公众对当前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也将影响到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

(二) 文化因素:价值观念与腐败经历

“人是悬在由他自己所编织的文化之网中的动物”(格尔茨,2008:5)。尽管在制度主义的分析架构中制度如何影响个体行为是很清楚的,它为个体行动提供可参考的框架,什么行为是合适的,什么行为是不合适的(彼得斯,2011:36);但正式制度也只是形塑人们社会选择之约束中很小的一部分,在人类社会诸种文化传统中所逐渐形成的一些非正式约束,无论是在长期还是在短期,都会在社会演化中对行为人的选择集合产生重要影响(诺思,2008:51-55)。对于腐败容忍度而言,它更多是一种文化上的概念,受到社会规范、价值观念等文化因素的影响。阿比盖尔·巴尔(Abigail Barr)和丹尼拉·萨拉(Danila Serra)通过对来自43个国家的学生的行为进行对比分析后发现,“有着相同或类似发展水平、经济特征和反腐体制的不同国家,在腐败的实际程度上也有着很大的差异,这说明文化要素在决定一个社会实际腐败程度中的重要性”,并且“从事腐败行为的倾向与个体母国的腐败程度呈现出明显的相关性,因而国家之间腐败程度的差异可能(部分)取决于已经内化于个体之中的社会规范的不同”(Barr & Serra,2006:864-867)。

从对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而言,“那些按照传统规范是可以被接受并合法的行为,在这些现代人士的眼里就成了不能接受的和腐化的行为”(亨廷顿,2008:46);同样,在一个国家被认为是腐败的行为,在另一个国家则可能并不被认为是腐败行为,“英国人认为腐化的东西和豪撒人认为带有压迫性的东西,在富拉尼人看来,两者都是必要的和传统的东西”(亨廷顿,2008:48)。这表明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与社会文化环境所形成的价值观念是密切相关的,或者说,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腐败容忍度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公婷、郭夏娟等通过对大学生腐败容忍度的调查研究验证了这样的观点,他们发现个体的价值观念对腐败容忍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即便在同一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中,个体对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所持有的价值观念也不尽相同,这部分地源于个体不同的社会生活经历。从对腐败状况的感知程度而言,有行贿经历的个体比没有行贿经历的个体会感知到更加严重的腐败(Gulnaz,2010:147),因而个体的腐败经历与腐败程度感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倪星、孙宗峰,2015:84)。由此本文假设:个体在文化观念的差别对腐败容忍度产生影响;个体的腐败经历会对其腐败容忍度产生影响。

(三) 传播因素: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与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

“当代社会人们更多的是凭借大众媒介去了解外部的世界,而不是用我们的感观去直接感知”(李普曼,1989:37)。因此,公众对于腐败程度的感知,对腐败行为的判定以及举报腐败行为的选择,更多地源于大众媒体所释放和传达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公众对腐败程度的感知是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途径逐渐形成的。随着媒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更多的腐败丑闻被揭示出来,民众会越来越认识到腐败的严重程度,媒介接触是影响民众腐败感知的重要因素之一(李辉、呼和那日松、唐敏,2015:163)。因此,大众媒体所传达的信息对塑造公众对腐败程度的感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Zhu,Lu & Shi,2012:936-938)。根据《中国青年报》2014年的调查显示,“57.7%受访者感觉身边的腐败与不正之风与往年相比‘有所改变’”,而这种改变源于“中央如此大力度地开展反腐工作,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反腐的决心”(王俊秀、鲁军宜,2014)。同样,余致力等(Yu, Chen & Lin,2013:56-76)通过对台湾民众腐败感知的调查发现,台湾民众收看电视节目的个人偏好会影响到个体的腐败感知。另一方面,从公众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而言,如果公众通过大众媒体经常性地获得“腐败行为的举报者受到打击报复”的信息,那么作为“理性行动者”的公众选择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变低。因而本文假设,大众媒体所释放的信息对公众腐败容忍度可能会产生影响。但大众媒体释放的信息必须得到公众的“接收”和“回应”才可能对腐败容忍度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假设进一步具体化为: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会影响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公众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信心(通过信息所形成的对未来的预期)将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产生影响。

(四) 其他解释因素

除了制度因素、文化因素和传播因素以外,还需考虑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人口统计学特征,因为已有的研究认为这些特征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在性别因素和受教育程度方面,Robert Gatti & Stefano Patenostro(2003:14)通过对世界价值观调查数据的分析认为,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对腐败更加不能容忍,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更愿意参与腐败;但郭夏娟、张珊珊(2013:110)的研究则表明,受教育程度对于腐败容忍度的影响并不显著。在年龄方面,年龄与腐败容忍度之间存在着U型关系,在49岁之前年龄与腐败容忍度之间为负相关,49岁之后年龄与腐败容忍度之间为正相关(倪星、孙宗峰,2015:84)。因此,本文将这些变量作为控制变量来考察其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影响。

三、 数据搜集与变量的操作化

(一) 数据搜集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郑州大学“河南省廉政评价研究中心”2015年2月开展的“河南省居民腐败容忍度调查”。由于难以进行非常严格的抽样,调查采用征集大学生调查员返回其各自家乡开展街头偶遇式调查的方式;同时,为了尽可能地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求调查员对调查对象进行结构式访问的方法。此次调查共涉及河南省所有的18个地市,共发放调查问卷2100份,回收有效问卷1701份。其中,男性居民占55.3%,女性居民占44.7%;农村居民占59.4%,城市居民占40.6%。

(二) 变量操作化

因变量——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本文在第二部分已介绍过,在此只介绍自变量的操作化。

1.制度因素

(1)对国家反腐败力度的感知。“您认为中国近2年来的反腐败力度如何”,“力度不大”赋值为1,“比较有力”赋值为2,“非常有力”赋值为3。(2)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您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如何”,“非常不满意”赋值为1,“不太满意”赋值为2,“比较满意”赋值为3,“非常满意”赋值为4。

2.文化因素

(1)对腐败行为和现象所持的文化观念。调查问卷中用两道题来测量公众对腐败行为的文化观念。调查问卷中询问调查对象在多大程度上认同以下两种观念:“想在相关部门办成一件事情就得托关系、找熟人”,“想在相关部门办成一件事情就得请客送礼”,选择“完全不同意”赋值1,“不太同意”赋值为2,“比较同意”赋值为3,“非常同意”赋值为4。由此得到2至8分不等的分数来衡量公众的文化观念。(2)腐败经历。调查问卷中询问调查对象“在过去的2年中,您或您的亲友有没有向官员请客、送礼办事情的经历”,如选择“无”赋值为0,“有”赋值为1。

3.传播因素

(1)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是否关注中国腐败问题”,选择“完全不关注”赋值为1,“不太关注”赋值为2,“比较关注”赋值为3,“非常关注”赋值为4。(2)对国家未来反腐败工作的信心。“您对国家未来反腐败工作有没有信心”,选择“没有信心”赋值为1,“不太有信心”赋值为2,“比较有信心”赋值为3,“非常有信心”赋值为4。

4.控制变量

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其中,“男性”赋值为0,“女性”赋值为1;“初中及以下”赋值为1,“高中”赋值为2,“大专”赋值为3,“本科”赋值为4,“硕士及以上”赋值为5。表2详细描述了因变量和各个自变量的取值情况,包括各自变量的均值、标准差、取值范围等。

表2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四、 数据分析与探讨

测量公众对腐败行为容忍度的三个指标,即对腐败程度的感知、特定情况下对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分别回归到上述解释变量,记录在模型1、模型2和模型3中。模型1和模型2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回归模型。模型3中的因变量——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本文将其简化为“1=可能会”、“0=可能不会”和“3=不确定”,故采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并将选择“3=不确定”的351个个案作为两组数据分别加入两组样本,因而模型3样本数为2052个。同时,由于对腐败程度的感知和特定情况下对腐败行为的判断可能会影响到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因此本文又将这两个指标设置为解释变量纳入模型3。模型1和模型2中调整的R2分别为95.7和93.5,表明这两个模型的拟合度较好;模型3采用Hosmer和Lemeshow检验,得到的P值为0.714>0.05,且Cox&Snell R2为0.59,说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该模型的拟合度较好。

表3 模型统计结果

注:*p≤0.05;**p≤0.01;***p≤0.001

(一) 反腐败制度:并不确定的关系

近年来,国家始终强调制度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行为的重要性,通过加大惩处力度发挥惩治的震慑作用,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调查数据表明,反腐败制度与公众腐败容忍度之间的关系并不十分明确。

1.反腐败力度与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与公众对腐败程度的感知以及公众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也就是说,人们感知到的国家反腐败力度的增强,并不会显著改善人们对腐败严重程度的感知,也不会提高公众对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和积极性;但是会影响到公众对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腐败行为的判断,即反腐败力度越大,公众对特定情况下的腐败行为就越不能接受。

2.公众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与测量公众腐败行为容忍度的三个变量之间均不存在显著关系,即公众对反腐败成效的满意度并不会影响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然而,倪星、孙宗峰(2015:83)通过对广东省居民腐败感知的调查发现,公众对国家反腐败工作越满意,其感知到的廉洁水平就会越高。但本文并没有验证这样的结论,其原因可能在于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并不是基于现实经历的考量,而是更多地来源于人们对国家反腐败力度增强的感知(反腐败力度不会影响到公众对腐败程度的感知)。另一方面,公婷、王世茹(2012:178)对香港大学生腐败容忍度的调查表明,人们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会显著地影响到人们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吸引更多地人加入反腐败行动。本文也没有验证这一观点,对此可能的解释是尽管公众感受到国家在反腐败工作上的努力,但反腐败工作并没有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化下来,公众在日常生活实践中仍感受到较多腐败现象的存在,因而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普遍较低;并且公众在文化观念上认为“反腐败是国家的事情,个人的举报毫无意义”,因而不愿意积极参与到反腐败实践中。

(二) 文化因素:基础性作用

廉政文化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影响着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能。这表明我国已经认识到文化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调查发现,价值观念与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密切相关,因此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文化因素对于公众腐败容忍度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1.公众的文化观念与其腐败容忍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具体而言,公众对于“到相关部门办事情需要托关系、找熟人、请客、送礼”的观念越是认同,感知到的腐败程度越为严重,对特定情况下的腐败行为就越不能接受,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越低。模型1和模型2说明,对这种文化观念的认同度每增加1个级别,公众感知到的腐败严重程度就会相应地增加0.472个级别,对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会增加0.456度。同时,调查数据也能够清楚地表明公众的文化观念如何影响其行为:公众越是认同这种观念,那么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越低。根据模型3显示,公众对于这种文化观念的认同程度每增加1度,那么公众举报腐败行为可能性就会降低约13%[EXP(-0.138)=0.871]。

2.公众的腐败经历与公众腐败容忍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有行贿经历的个体,会感知到更为严重的腐败程度,越不能接受特定情况下的腐败行为,选择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越低。但通过模型3却发现不一致的特征,腐败严重程度感知与举报腐败行为可能性之间、对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接受程度与举报腐败行为可能性之间都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公众感知到的腐败问题越严重,越可能举报腐败行为;对特定情况下的腐败行为越不能接受,也越可能选择举报腐败行为。尽管以往的行贿经历使公众感知到更为严重的腐败程度,越不能接受特定情况下的腐败行为,但公众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不仅没有提升反而下降。那么,为什么有行贿经历的个体对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低,但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却没有增加?对此可能的解释是,个体通过行贿的方式获得了预期的或者原本不应获得的利益,因而作为理性行动者的个体并不愿意举报腐败行为。

(三) 传播因素:扩散效应

1.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度与腐败严重程度的感知和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公众越是关注腐败问题,感知到的腐败程度就越严重,对特定情况下的腐败行为就越不能接受,但并不会增强公众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因为公众对腐败问题的关注更多地源于大众媒体的宣传,由于媒体往往将关注的焦点放在“举报者因举报官员腐败而受到打击报复”等能够吸引公众眼球的新闻报道上,因而公众很容易根据这类信息而获得错误的认知和观念,并由此反映到公众的行动上。这得到调查数据的支撑,当问及“为什么不选择举报腐败行为”时,公众选择“举报了也没用”(占总数的78.2%)、“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占总数的83.1%),远远高于“不知道怎么举报”(占总数的24.3%)所占的比例。这也间接地表明,大众媒体所释放出来的信息通过改变人们的观念从而影响公众的腐败容忍度。

2.公众对国家未来反腐败工作的信心与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和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之间显著相关。即公众对国家未来反腐败工作越有信心,则越不能接受特定情况下的腐败行为,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也越高。根据模型3显示,公众对国家未来反腐败工作的信心每提高一个级别,对特定情况下腐败行为的接受程度会增加0.265度,同时举报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地提高22%[EXP(0.20)=1.22]。

此外,3个模型的结果表明,除了受教育程度会对行动上的容忍度产生影响以外,性别、年龄等因素对腐败行为容忍度的影响并不显著。这也间接地证明,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更多地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而不是制度因素。因而,提升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不能仅仅依靠惩处力度、制度建设,更多地需要文化观念上的倡导和影响,使腐败零容忍的观念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内化到每一个公众的内心。

五、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公众腐败容忍度的研究发现:(1)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公众能够感知到国家的反腐败力度并认同国家的反腐败工作,但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整体上并没有由此而显著降低。(2)与正式制度相比,公众在社会环境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对公众的腐败容忍度发挥着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公众在日常生活中的经历,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公众对于腐败的感知及其价值观念,并显著地影响其腐败容忍度。(3)大众媒体所传达出的有关腐败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的腐败容忍度。

上述研究发现对于当前我国反腐败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首先,努力培养和形成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文化氛围,从而实现包括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从“不敢腐”、“不能腐”向“不想腐”的转变。这就需要国家在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社会公众的反腐倡廉教育,将社会公众纳入到反腐倡廉教育体系之中,培养社会公众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培育公众廉荣贪耻、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增强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反腐倡廉的责任意识。其次,减少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经历,有效降低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从而发挥社会公众在控制腐败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保持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严厉惩处的高压态势对于减少公众在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经历无疑是有效的,但下一步应该更加关注对社会公众行贿行为的惩处力度,这对于在全社会形成鄙弃贪腐的价值取向和崇尚廉洁的价值理念具有重要意义。第三,将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作为一种教育方式,改进和优化反腐倡廉宣传的方式和策略,通过积极的舆论引导,一方面提升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满意度和信心,另一方面有效降低公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

[1] 盖伊·彼得斯(2011).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新制度主义.王向民、段红伟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 克利福德·格尔茨(2008).文化的解释.韩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

[3] 公 婷、王世茹(2012).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文化——以香港为例.复旦公共行政评论,2.

[4] 郭夏娟、张珊珊(2013).腐败容忍度及其影响因素探析——基于比较的视角.伦理学研究,6.

[5] 彼得·豪尔、罗斯玛丽·泰勒(2003).政治科学与三个新制度主义.经济社会体制比较,5.

[6] 塞缪尔·亨廷顿(2008).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7] 柯珠军、岳 磊(2014).人情视角下我国腐败行为的文化透视.开放时代,2.

[8] 李 辉、呼和那日松、唐敏(2015).民主、主观经济评价与腐败感知——基于亚洲、非洲与拉美舆情表合并数据的多层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3.

[9] 沃尔特·李普曼(1989).舆论学.林珊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0] 倪 星、孙宗峰(2015).政府反腐败力度与公众清廉感知:差异及解释.政治学研究,1.

[11] 道格拉斯·诺思(2008).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2] 王俊秀、鲁军宜(2014).71.6%受访者感觉身边的腐败现象少多了.中国青年报,2014-03-10.

[13] 迈克尔·约翰斯顿(2009a).跳出感知陷阱:政府行为与反腐败评估.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07-23.

[14] 迈克尔·约翰斯顿(2009b).腐败征候群.袁建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5] 岳 磊(2013).腐败行为的概念界定及其对我国的适用——基于社会学视野的探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

[16] Abigail Barr & Danila Serra(2006).CorruptionandCulture:AnExperimentalAnalysis.Global Poverty Research Group Working Paper.

[17] Robert Gatti,Stefano Patenostro & Jamele Rigolini(2003).IndividualAttitudestowardCorruption:DoSocialEffectsMatter?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ding Paper.

[18] Sharafutdinova Gulnaz(2010).What Explains Corruption Perceptions? The Dark Side of Political Competition in Russia’s Regions.ComparativePolitics,42(2).

[19] R.W.Scott(2001).InstitutionsandOrganizations.Thou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s,

[20] Chilik Yu,Chun-Ming Chen & Min-Wei Lin(2013).Corruption Perception in Taiwan:Reflections upon a Bottom-up Citizen Perspective.JournalofContemporaryChina,22.

[21] Jiangnan Zhu,Jie Lu & Tianjian Shi(2012).When Grapevine News Meets Mass Media:Different Information Sources and Popular Perceptions of Government Corruption in Mainland China.ComparativePoliticalStudies,46(8).

■责任编辑:叶娟丽

The Impact of System,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on the Public’s Tolerance of Corruption: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Residents in Henan Province

YueLei

(Zhengzhou University)

Anti-corruption requires not only the “state” effectively promoting from top to bottom, but also the “society” broad participation from bottom to top.The organic integration has great significance and practical value to the in-depth advance of anti-corruption.However,at the current research on anti-corruption in China,the issues of national level have been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by scholars,such as anti-corruption efforts,system design,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 reform,while social issues are largely ignored,such as public values of corruption,corruption tolerance and anti-corruption social participation,especially lacking systematic empirical research of public corruption tolerance which was widespread concerned by western scholars.The successful anti-corruption experience in Singapore,Hong Kong and other incorruptible countries and regions shows that public tolerance of corruption determines the effectiveness of anti-corruption to a large extent.In view of this,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mpact of anti-corruption on the tolerance of public corruption from three aspects:formal system,cultural concept and information dissemination,and puts forward the idea that can deepen the anti-corruption into the social and cultural strategy.Through the survey of 1701 inhabitants in Henan Province,it is found that the public is generally aware that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is serious in China.However,the acceptance of corruption is at a high level while the willingness and enthusiasm to report corruption is not high.On this basis,this paper uses the quantitative research method to systematically examine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public corruption tolerance.The study finds that as China’s anti-corruption efforts continue to increase,the public tolerance of corruption has not been significantly reduced. Compared with the formal system,the values public formed in the social environment play a fundamental and decisive role to the corrupt behavior tolerance. Public experience in daily life is unconsciously influenced the public perception of corruption and its values,and significantly affect its tolerance of corruption. The corrupt information conveyed by the mass media has,to a large extent,affected the public’s corruption tolerance.The above research has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current practice of anti-corruption in China.First of all,we should make efforts to cultivate and form cultural atmosphere of zero tolerance to corruption in the whole society,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ublic anti-corruption education and the public’s zero tolerance attitude towards corruption,therefore achieving the change from “dare not corrupt”,“can not corrupt” to “do not want to corrupt” for all members of society including public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Second,we should reduce corruption experienced by the public in real life an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ublic bribery punishment efforts and the values cultivation that the public disdain corruption and advocate integrity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duce the public tolerance of corruption.Third,we should take the propaganda of anti-corruption as a way of education,and improve and optimize the methods and strategies of anti-corruption propaganda,effectively reducing public tolerance of corruption through active public opinion guidance. Key words:corruption tolerance; formal system; cultural conception; media communication

10.14086/j.cnki.wujss.2017.04.013

D035;D26

A

1672-7320(2017)04-0129-10

2015-07-14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5CDJ007);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15IRTSTHN007);河南省意识形态与社会治理优势特色学科招标课题(YSXT-2017-027)

■作者地址:岳 磊,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猜你喜欢

容忍度赋值腐败
关于1 1/2 … 1/n的一类初等对称函数的2-adic赋值
L-代数上的赋值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强赋值幺半群上的加权Mealy机与加权Moore机的关系*
利用赋值法解决抽象函数相关问题オ
腐败,往往由细微处开始……
模糊容忍度与专门用途英语阅读水平相关性研究
国外警察腐败控制与启示
口语产出质量与模糊容忍度的相关研究
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模糊容忍度调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