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言官制度的现代启示
2017-07-04张宏斌
张宏斌
摘要:明代以给事中和御史为核心形成的言官制度,在对上进谏建言,对百官进行监察督责方面发挥着积极和有效的作用。明代的言官,在历史上声名卓著、其组织之密、职权之广、权位之重、委寄之深,非历史上其他时代能望其项背。明代言官制度中的用人原则、选任程序、制衡手段及考核激励机制对完善我国当下的行政监察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制度都有着积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明代;监察制度;言官;现代启示
明代言官是御史和给事中的合称。明代之前,行使言谏之职的多是谏议大夫和给事中。谏议大夫理所当然的职责就是向皇帝进谏,而给事中掌“言”,负责向皇帝进谏,常负有驳正政令奏章之责,故也称为言官或谏官。而御史主“察”,负监察、纠察百官之责,属于察官。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为维护统治,建立了一套中国古代最为完备的监察制度,包括都察院系统和六科系统。据《明史》所说,“御史为朝廷耳目,给事中典章奏,得争是非于廷陛间,皆号称言路”。明代的言官,在历史上声名卓著、其组织之密、职权之广、权位之重、委寄之深,非历史上其他时代能望其项背。对其进行探讨考察,不仅具有历史学意义,也可为我国当代的政治制度建设,尤其是行政监察、反腐工作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明代言官制度及其運行状况
明代言官主要由都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组成。明初都察院是与中书省、都督府并列的中央政府机构,后中书省被废,都督府一分为五,.地位更加重要,都御史执掌纠劾百司,明辨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御史是都察院行使检察权的专职监察官,除了查究内外百官、对其对口负责的布政司履行专门监督外,还要对内府监局、在京各衙门、直隶负州卫所、刑名等事项进行监察。监察御史在组织上虽属于都察院,但因其支队皇帝负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对其考核黜陟,由皇帝亲自掌握。给事中则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系统,直接对皇帝负责,为近侍之官,分属于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明代言官虽然大部分品秩不高,甚至很低,但其政治地位却极为突出。但他们可参决军国大事的廷议、高级官员的廷推,与刑部、大理寺会审重大案件,提督各道、按察地方、考察百官,左右言路,弹劾百司、百官等事项;六科给事中还享有封驳大权,即便是内阁的票拟、皇帝的圣旨,言官如认为不妥,亦可驳回,大凡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衙门,从皇帝到百官,从国家大事到社会生活,都在言官的监察和言事范围。从另一角度说,亦算权倾极品。所以,明代言官身份独特,职权特殊,并以群体的面貌在整个社会形成一股威慑力量。
敢于一犯龙颜、直面进谏是言官的职责和应有品性。明代言官敢于触犯龙颜在史书中多有记述,除了为世人所共知的海瑞外,还有更多的为人不知的“死谏”之士。如成化时劝谏宪宗皇帝合葬钱太后于裕陵、正德时劝谏阻止武宗南巡、嘉靖时大礼议、万历时争国本等事件中,言官群体表现都令人啧啧。其中大礼议之时,历三年之久,群臣死谏,前后获罪者达百余人,受廷杖者数十人,有十七人受创而死。
监督、制约重臣百官是言官的主要职责。明代,几乎无一内阁首辅没有受到言官的弹劾和抨击,其中,大部分首辅都是在言官的舆论攻势中倒下政坛或离开要职的。如严嵩专权乱政,二十年间言官从未停歇对于严嵩父子的斗争,虽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或被杀害,或杖责流放,但交劾不止,终使严嵩父子得到了应有的下场。
明代政坛上为祸甚烈的宦官,同样是言官监视、打击的主要对象。那些依靠皇帝或皇后逐渐权势熏天、炙手可热的宦官,经常受到来自言官的舆论制约和冲击。万历年间,神宗皇帝聚敛天下,派出大批宦官充当矿监税使,鱼肉地方。大批言官纷起抗争,交章弹劾,一针见血,言辞耿直激烈,不断给神宗皇帝施加压力,对于制止、约束皇帝与宦官的劣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明代从明初朱元璋开始,便赋予言官群体以特权,并从制度上加以保障,这也是明代言官敢于直言犯谏的重要原因。明代言官形成了一种强烈的群体意识,一批言官忠实地履行着监督与纠察的职责,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前赴后继,视死如归,以力挽狂澜于既倒为己任,形成一股强大的舆论力量,对于朝廷的各种权力体系起到了一种制约与规范的作用,同时很大程度遏制了由于权力带来的弊端以及衍生出来的种种腐化因素。
二、明代言官制度的特点
(一)、系统独立,编制充裕。明代言官系统独立,都察院、十三道御史、六科给事中均独立向皇帝负责,员额较以前各朝多出许多,反映出明朝统治者对言官在维护封建统治中所发挥作用的重视。据有学者统计,明朝实行两京制,北京、南京共设给事中58人,都察院、十三道共设御史都御史、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监察御史151人,总计员额达209人,而历代除隋朝达到159人外,其他朝都在十几人到数十人不等,远远低于明代员额。有明一代,除嘉靖、崇祯朝,大多时间御史、给事中都不会缺额。
(二)、明代对言官的选任标准严格。言官为国家耳目,掌国家法纪,权力重要,责任重大,因而在选任标准上尤为特殊和严格,在明朝前已有定制。宋代司马光曾言:“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明代对于言官的素养品质则有着更高的标准,首先,“必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之士”;其次,必须正派刚直,介直敢言,而不患得患失,爱身固禄;再次,具有突出的学识才干,既通晓朝廷各方政务,洞悉利弊动态,又能博涉古今,引鉴前史。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一定的仕途经历,历练稳重,如提出基本条件为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两年以上行人、博士及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对于年龄、出身以及文章、词辩等方面的能力也有具体的要求。总之,言官必须具备秉公据实,善辨是非,敢论曲直,勤廉兼备等优秀品质,品行、才识缺一不可。
明朝对言官的选任有一定的程序。据《明史·选举三》记载,言官选任主要途径有荐举、初授、改授和考选等。明朝初期主要为荐举,正统后,主要实施考选制。选取言官后,给事中马上任用,而监察御史则要试用半年或一年,不合格者要退回原职。明代言官90%都具有进士出身。
(三)、言官的权力行使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早在洪武四年正月,明朝就颁行了规范监察行为的《宪纲》四十条,洪武二十六年又进一步制定了《宪纲总例》,对御史的选用和权力行使作出规定。同时对六科给事中、御史巡按监察都制定出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有御史《出巡事宜》以及回道奏报事项诸格式等。
(四)、明代言官制度的设计体现了统治者以内制外、以小制大的政治策略。明代言官中除了都察院主官、副主官等数人外,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均为七品及以下品秩,级别较低。但职责广、权位重,上至皇帝,下到文武百官,内则朝廷用人举措、外则地方行政经济,其言行无不在其监督范围之内。其享有可以风闻言事而不受追責的权利,皇帝对其所言之事,“可用则用之,不可用则置之”,绝不对轻易怪罪言官。而言官位卑则不惧,多能恪尽职守。
(五)、明代对言官赏赐丰厚,擢升迅捷。由于言官是皇帝的眼目,对政治清明至关重要。为了鼓励优秀人才投身其中,明代给予言官更多升迁的机会,也给予他们丰厚的物质赏赐。仕途通达,受赏丰厚,忠职则名达,这些成为激励年轻人补充到言官队伍中的有利条件。
三、明代言官制度的现代启示
“言官谏诤”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独具特色的、重要的行政监督制度。“文死谏,武死战”是对文武百官进行考评的最高褒奖。明朝的言官制度的发展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高峰,也为清代所借鉴。虽然,这种制度并不完美,甚至颇受后人讥评,如它没法真正制约皇帝的肆意滥权,也常常沦为某些言官沽名钓誉的工具等等,但它也绝非一无是处。公允来看,认识历史上的“言官谏诤”制度对创新行政监督制度还是大有益处的。我们应该以史为镜,广开言路,听取批评,约束权力,发扬民主,来弥补我们当代因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而导致“左”祸连连,腐败横行的尴尬局面。
明代的言官制度之所以能发挥其正风肃纪的作用,与其设置制度的合理性不无关系。
第一,其对言官,无论是六科给事中还是十三道监察御史都采取独立化、条块化的设置,使其成为不受中央部门和地方官员辖制的、只对上(皇帝)负责的独立系统,有利于监督权力的行使,避免了其他机构和人员的干扰。这种机制对于我国行政监察体制和中国共产党内纪律检查制度的改进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以小制大”是一种比较成功的政治权力制约策略。我国香港地区的廉政公署中对各级人员的设置也含有此意。我国各级权力监督部门也可以借鉴这一策略,赋予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更大的权力,给予他们以充分的信任,适当给予他们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某些免责特权。
第三,明代言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相对优厚,保证了年轻人政治理想的实现和生活的基本无虞。我们应该大力提高我国纪检监察人员的政治待遇,大幅度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保证他们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激励其忠实履职,不被异化和腐化。
第四,重视言官选用的标准,建设高素质的监督队伍尤为重要。建立严格人员选用制度、淘汰制度、考核制度、擢升制度,才能保证言官职责的发挥,这一点也可以为我们在完善纪检、监察制度,保障其良性运行提供借鉴。
第五,明代言官的监督监察权力的行使有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使得严管敢于直言、敢于担当,对中央负责、独立行使权力、监督权力之间相互交叉,考核权由中央行使,使得言官能够摆脱地方的掣肘,能更好地实现对权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