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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湄公河惨案”中的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

2017-07-03夏维静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17期

夏维静

摘要:湄公河惨案是“2012年度国际十大案例”之一,该案涉及中老缅泰管辖权冲突解决问题、犯罪人引渡问题等。湄公河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良好解决是跨国犯罪管辖权冲突的良好范例,为国际社会解决跨国犯罪管辖权冲突、解决引渡问题提供了启示,为加强国际刑事合作的提供了方向。

关键词:湄公河惨案;管辖权冲突;引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7.060

1案请回顾

2011年10月5日,糯康犯罪团伙驾驶两艘快艇在湄公河老挝河段劫持“华平号”、“玉兴8号”两艘中国商船,将船上13名中国船员杀害。糯康等人将92万颗冰毒放在船上,联合9名泰国军人伪造出两船运输毒品、抗拒抓捕,并与泰国警方发生交火冲突的场面。湄公河案件性质恶劣,引起世界关注。中老缅泰发布《中老缅泰关于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的联合声明》,开展警务联合执法。四国警方通力合作,很快查明了事实真相抓获了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等主要犯罪嫌疑人。2012年5月,糯康被移交中国审判。2012年9月20日,糯康等6名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在中国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被判处死刑。

2湄公河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分析

国际上通用的管瞎权原则主要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普遍管辖和保护管辖原则。“湄公河惨案”是跨国犯罪,涉及中老缅泰四国,出现了管辖权竟合与冲突的问题,涉案国家根据不同管辖权原则主张对案件有管辖权。

2.1泰国政府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主张由泰国管辖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犯罪行为或者结果的发生地国有管辖权,糯康集团与9名泰国军人杀人抛尸的地点是在泰国境内的湄公河水域,泰国政府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主张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指以犯罪行为人的国籍作为刑事管辖权的依据。广义上来说,犯罪人国籍国与被害人国籍国都有管辖权。湄公河惨案是共同犯罪,主犯桑康具有泰国国籍,9个泰国军人是整个案件的从犯,因此,泰国政府根据属人原则主张对该案有管辖权。

2.2缅甸政府根据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主张拥有管辖权

糯康犯罪集团谋划犯罪的地点在缅甸的散布岛内,缅甸认为犯罪的预备行为在缅甸境内。船舶是一个国家领土的延伸,涉案船舶“玉兴8号”在缅甸登记,属于缅甸的领土。糯康犯罪集团在该船上杀害中国船员。所以,缅甸认为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在缅甸,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该案件应由缅甸管辖。湄公河惨案的主要策划者是糯康,他起到组织领导的核心作用,是犯罪集团的首脑。糯康是缅甸人,根据属人原则,缅甸主张该案由缅甸管辖。

2.3老挝根据普遍管辖原则主张管辖权

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只要是该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中规定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国籍、罪行的发生地、犯罪侵犯了哪个国家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该国出现,该国就可根据参加或缔结的条约,行使对该案件的刑事管辖权。首先,老挝在2003年正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简称《公约》),湄公河案件是《公约》规定的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第二,老挝并不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国,也不是犯罪人的国籍国,狭义来看湄公河案件没侵犯老挝的国家利益,但是,最终糯康在老挝境内被抓获,犯罪分子在老挝境内被发现。老挝满足普遍管辖的法律依据和在本国发现的条件,老挝根据普遍管辖原则主张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2.4我国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主张对该案拥有管辖权

一国的船舶是一国的领土,“华平号”、“玉兴8号”在案发时都悬挂我国国旗,而且,“华平号”在我国登记,是我国领土。犯罪行为在两船上发生,所以,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具有管辖权。湄公河惨案遇害的13名的船员,均为我国公民。根据广义的属人管辖的原则,我国拥有该案的管辖权。保护管辖原则是指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国民利益、不论该犯罪地点在哪、犯罪人是何国籍,该国均有管辖权。糯康犯罪集团杀害我国公民,侵犯我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侵犯我国的主权,因此,根据保护管辖原则我国应当具有管辖权。我國加入《联合国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该公约中明确规定跨国贩卖毒品是国际犯罪,各国应立法打击。糯康犯罪集团长期从事毒品贩卖、运输等国际犯罪。我国作为世界大国有责任打击糯康犯罪集团。另外,湄公河惨案的主犯桑康、乍萨·依莱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因此,满足普遍管辖的法律要求和在该国出现的普遍管辖原则的要求,我国拥有该案的管辖权。

3湄公河案件中的引渡问题分析

糯康最终在老挝被抓获,老挝根据“或起诉或引渡原则”,可选择引渡或者起诉糯康。中国、泰国、缅甸都向老挝提出引渡的请求,最终老挝把糯康引渡到中国。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老挝最终选择将糯康引渡到中国;第二,为什么该案没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

3.1老挝把糯康引渡给中国原因

老挝把糯康引渡给中国具有法律依据。引渡一般遵循“条约前置主义”原则,“条约前置主义”是指一国必须与请求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两国才能开展引渡活动。中国与老挝2002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国请求将糯康引渡到中国接受审判具有法律依据。另外,老挝成功抓获糯康离不开与中国的通力合作。中国与老挝合作侦查抓捕糯康时间长达半年,中国与老挝的合作最密切,糯康在中老警方的联合追捕下被抓获。中国向老挝提供了糯康是湄公河案件的主犯的信息,为成功抓获糯康做出重要贡献。再者,湄公河案件中被害船员都是中国船员,根据保护管辖原则,该案件应为中国管辖。“华平号”是中国船只,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该案件该由中国管辖。而且,中国已经抓捕了糯康犯罪集团的另外两名主犯,将糯康引渡给中国会便利案件的审判。该案件中牵涉到9名泰国不法军人,将该案交给泰国审判可能有失公允。综合以上因素,我国和湄公河案件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老挝同意把糯康引渡到中国,交由中国法院审判。

湄公河案件涉及中老缅泰四国,四国产生了管辖权冲突,老挝最终将糯康引渡给中国审判。老挝的做法是解决跨国犯罪管辖权冲突的良好范例,为国际社会解决跨国犯罪管辖权冲突、解决引渡问题提供了启示。在解决引渡问题时,我们需考虑一般确立的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四种管辖原则的顺序优先性,我们还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考虑涉案国家在该案件中的地位作用、考虑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3.2该案没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原因

“死刑不引渡”原则已被很多国家接受,但是我国最终判处糯康死刑有法律和现实的依据。我国判处糯康死刑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条约前置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没有明文规定死刑不引渡。从法律角度看,我国判处糯康死刑并不违反双边条约。从现实角度看,糯康犯罪集团残忍杀害13名中国船员,进行跨国毒品犯罪,犯罪手段残忍、罪行特别严重。糯康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达到最严重的犯罪的级别,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糯康等人应当被判处死刑。将外国人判处并执行死刑的国家还有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我国并不是特立独行。而且我国也有将犯最严重罪行的外国犯罪人判处死刑的先例,判处糯康等人死刑也并不是首开先河。

“死刑不引渡”原则的确已经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但是,我国没有完全接受该原则并不证明我国是不人道的国家,相反证明我国保持客观态度、从国情出发不全盘接受该原则。赖昌星走私案件中,我国承诺澳大利亚遣返他回国后不对他判处死刑,我国也坚守承诺。根据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来综合判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死刑,不一定就是落后的。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平等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才更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发展。

4结论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国犯罪频发,湄公河案件反映了目前中老缅泰四国的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为了保护我国国家利益,国际社会共同利益,我国应根据“条约前置主义”与周边国家协商签订国际司法合作协议,明确管辖权冲突、引渡问题的具体的解决办法,建立完整的国际刑事合作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趙远.糯康案件涉及的刑事管辖权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4,(6).

[2]李波,周敏.湄公河惨案引渡问题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4,(5).

[3]彭鸿.论“10.5湄公河”案件中的管辖权冲突[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