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的内涵和价值
2017-06-30刘方方
刘方方
摘 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协商民主理论作为一种新型民主理论在西方兴起, 以批判代议制民主和自由民主的视角让大家开始重新审视民主的内涵。中国学者以敏锐的学术洞察积极审视了协商民主理论,并进行了丰富和发展。本文综述了 国内外学者对协商民主概念的理解,并揭示了协商民主的价值。
关键词:协商民主 内涵 价值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6-0258-01
关于协商民主,当前我国学术界的认知有两种理论:一种是Deliberative Democracy,即是西方的協商民主;另一种是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与选举相对的民主形式,我们也称为协商民主。从理论内容上看,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自由主义是以个人利益的趋势为核心原则;批判理论主要关注个人和社会对压制性力量及其束缚的摆脱,进而获得进步性的解放。中国的协商民主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政治需要、中国政治文化相结合而产生的政治实践,也是对我国选举民主补充的一种民主形式。两者是既相互联系又有着区别的理论。本文协商民主的立足点是西方的协商民主。下面将对西方的协商民主的基本理论以及中国学者在我国既有协商制度背景下对西方协商民主的各种见解进行梳理。
一、国外学者对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
当前学术界对于协商民主没有权威或者共识性的内涵界定,相反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对协商民主理论进行阐释。梳理协商民主的各种见解,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机制
米勒、亨德里克斯、马修·费斯廷斯泰等认为在一种民主体制中,其决策的过程是利益相关者可以参与其中且能自由表达,在公共利益的导向下公开讨论或支持或反对某种观点,最后做出大家都理解或认同的决策,那么这就是协商民主。马修·费斯廷斯泰因如是说协商民主表达这样一种思想, 即民主决策是合理、公开讨论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各种观点的过程,目的是实现普遍接受的判断。[1]即这些学者们认为协商民主是在任何的民主体制下都有可能发生的一种决策机制。
2.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形式
瓦拉德兹、古特曼、汤普森等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治理形态或政治形态,代表了一种新的民主观念。在这一民主形式下,协商民主强调的是公民参与权利的平等与机会的平等,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表达,并且在公共利益的责任感中转变个人的偏好,最终达成公意或共识。另外,罗尔斯提出了协商民主是作为一个良好秩序的宪政民主,这种宪政民主并非是政府决策的一般模式。罗尔斯指出作为宪政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公共理性观念、宪政制度框架、公民在政治行为中遵循公共理性。这种新的民主形式可以有效的回应当代多元社会或代议制民主下的某些问题。
3.协商民主是一种政府组织形式
毕塞特提出了作为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认为协商民主就是体现为美国建国者设计的代议民主体制。 [2]梅维·库克这样表达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公共空间的民主政府。[3]政府组织形式下的协商民主是将民主视为基本政治理想的基石,并非是政治理想下的公平或平等的一种衍生性理想。
综合上述的观点,协商民主是使公共决策是一个与公众互动的过程,目的是听取公众的观点,实现更大程度的公民自治和科学决策。由此,对于协商民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政治共同体中的公民通过自由、平等、理性的方式参与公共决策或政治生活的过程。不论是作为哪一种形式的协商民主都强调公民平等的参与,公共讨论、理性交流来寻求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政治诉求。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新视野和新模式。
二、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
协商民主作为规范研究的术语,起始时就是一个存在着争论的概念。而近来国内的学者赋予了协商民主更多的涵义,强调更多的民主价值,有的学者也认为协商民主是多重涵义的集合体。
1.协商民主是一种决策方法
中国的诸多学者也把协商民主理解为一种民主决策方法,但是与西方学者认为的作为一种决策方法不同的是:中国的学者强调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民主精神的决策方法。首先是公众参与协商式决策形式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与以往由政府直接决策的神秘感与疏离感形成对比,提升了决策过程的透明度与参与性。其次,协商增加了决策的科学性减少了政策的失误概率。聚民心集民意,最大程度的考虑利益涉及者的偏好。
2.协商民主是一种治理形式
协商民主的引入,正是提供了一种大众参与的公共参与机制和治理模式。[4]对协调多元利益,化解矛盾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群体事件治理、乡村治理、生态治理以及推进公共政策决策等方面具有规范性的参考价值。协商民主以共识和协商为核心价值,为所有受到利益、政策相关者搭建了理性协商的平台。在此平台中个人之间、各群体之间、政府与群体或个人之间的矛盾及敌意能够得以消弭,共识的氛围得以构建。这对于正处在社会严重分化及多元利益主体相互冲突中的情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民主形态
国内学者把协商民主与我国的民主协商衔接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形态。朱勤军认为“协商政治是在吸收各种民主理论共同价值和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民主形态。” [5]另外,我们认识到协商民主在中国有着独特的含义,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架构相对应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这一点是与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差异的之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协商民主注重民主集中,西方协商民主重视偏好的转换。
因此,总结国内外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理解,发现国内学者认为对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的政治发展具有一定的契合性。虽然他们对协商民主的认识存在着差异,但也存在着共同的特征:1.公共性;2.协商性;3.平等性;4、合法性;5、责任性;6、公开性;7、多元性;8、程序性;9、理性。
三、协商民主的价值
揭示协商民主价值对于进一步升华理论和完善其实践形式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近年来协商民主的蓬勃发展,关键在于其“有用性”。这种有用性,体现为协商民主在制度运行过程中,对参与其中的个体、社会所表现出的积极意义和价值。
从广义上讲,协商民主理论丰富了民主理论。从古希腊的古典民主论,到中世纪民主的思想火花,近代的人民主权论、代议制民主论、宪政民主论、社会民主论,现当代的精英民主论、多元民主论、参与民主论,以及我们现在谈论的协商民主论。因此,在民主理论的发展史中,协商民主理论是对民主理论的一种发展与丰富。
另一方面,深化民主的内涵。人们往往把民主理解为简单的多数决定少数原则,或者是选举投票就是民主,协商民主认为民主不仅仅在于选举的过程之中,人们对公共决策理性思考、讨论、辩论,对决策质量的提高也是民主应有之意。因此这也有效的培养了公民精神和优良的公民品德:尊重他人的需求和道德利益,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
第三,注重在协商过程中的公共性和结果的责任感。协商民主的公共性能够促使公民参与和合作,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追求公共利益,使得公民都参与形成共识的过程进而促进合法决策。公共参与是协商民主核心价值,这种责任性表现为:积极参与协商;真实客观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偏好和利益诉求;以社会公共利益和协商各方的共同利益为依归来推进共识的形成,而非固执于原有观点和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信服并忠实地执行经由协商所达成的共識和做出的决策。[6]
第四,有效遏制权力的滥用与腐败。这几年,我党不断地加大打击和遏制腐败。协商民主理论主张公民通过协商的方式加入到决策中去。公民的加入使得政治权力不仅仅掌握在政府的“公仆”手中,这就有效地制约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为所欲为”“肆意”地决定结果,而是要征得公众意见的同意。其次,公民在参与过程中提出各自的利益要求,而非是政府自身的利益或是政府与利益集团勾结的利益。其决策的内容是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这就防止了政府只追求自身业绩,堵塞了政府勾结利益集团的空间。再次,公民参与监督的自主性增强。监督是制约权力的关键环节。公民自身参与了政策制定的过程,那么对政策的实施也是保有高度的热情与关注度。
参考文献
[1]张扬金.现代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综述[J].理论导刊.2008(1).
[2]博曼、雷吉主编,陈家刚等译,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0-57.
[3]陈家刚.协商民主在东西方的兴起与发展[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7):73.
[4] [澳大利亚]何包钢.协商民主:理论、方法和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2.
[5]朱勤军.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协商民主探析[J].政治学研究.2004(3).
[6]罗豪才.软法与协商民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