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刑交叉思维
2017-06-30薛雷雷
薛雷雷
摘 要 民事刑事案件交叉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传统的处理方式是“先刑后民”,笔者认为在民刑交叉案件中,不应该采用单一的处理模式,应采取分别判断、个案判断的方法,重点是看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的关联性和相互影响程度。
关键词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交叉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先刑后民”的作法,主要表现在刑事程序优先于民事程序。虽然这种实践中的作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民刑交叉案件不应该采用单一的处理模式,不管是“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亦或是“民刑并行”,都是形而上学的处理方法。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注点不同,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的采信标准不同。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应当采取分别判断、个案判断的方法,重点是看民事关系和刑事关系的关联性和相互影响程度。
1考察刑事犯罪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律师代理一个合同纠纷案件,首要要做的就是审查判断合同效力。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谈得上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合同如果无效,也就不存在这些问题了,而是要关注无效的过错责任及损失赔偿。所以,在合同有效对己不利时,往往就要考虑如何否定掉合同的效力,其中,往刑事犯罪方向靠就是方法之一。相反,在合同有效对己有利时,如案件牵扯到刑事犯罪问题,就需要把民事案件从刑事案件中抽离出来,避免受到刑事案件的影响。
2通过刑事程序为民事程序谋求诉讼利益
民事诉讼程序是一个等腰三角形的构造,法院居中裁判,是等腰三角形的顶角,当事人双方分列两个边角,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这种诉讼构造决定了法院不能过多地干预诉讼进行,当事人的主张更多的是需要自己完成证明、论证,如果无法完成,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而当事人作为私权利主体,其掌控诉讼的能力和条件是有限的。相对而言,刑事诉讼是由国家公权力主导的,其进行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而且能直接穿透复杂多层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如果能从刑事程序中借力,往往可以给民事程序带来诉讼利益。
2.1刑事程序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权利人通过刑事程序主张保护民事权利的,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从诉讼成本、追责力度等方面考虑,刑事程序相比较民事程序而言有一定优势,如果一个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想直接启动民事程序主张权利,而案件本身又存在民刑交叉问题,则可以尝试提出刑事控告,若能立案追究相对方的责任进而实现诉求最好,退一步即使不能通过刑事程序解决问题,民事上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时效亦不会丧失,仍然有机会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2通过刑事程序收集民事案件证据
民事诉讼中采用优势证据原则,审查证据强调高度盖然性。而刑事证据的认定标准远高于民事证据,强调排除合理怀疑。不同的证明标准决定了刑事程序取证的方式和手段要绝对优于民事证据的取证。例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可以传唤证人进行询问、可以采取秘密手段调查证据材料等。因此,如果一个民事案件的证据相对薄弱,而当事人通过自己或是法院也难以进行补强,则当案件涉及民刑交叉问题时,可以通过先启动刑事程序并最大限度的收集有利证据,即使最终刑事程序未能进行下去,但已经把证据固定了,在日后的民事程序中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从而完成己方的证明责任。
2.3通过刑事程序查找财产线索
在以给付为主要内容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不仅表现在赢得诉讼,还有重要的一点即胜诉判决能够得到执行。例如,甲起诉乙要求给付100万元,获得胜诉判决后乙没有履行判决,则甲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能查找到乙的财产,判决可能难以执行下去。虽然法院有一定的执行措施,但民事执行的现实情况是需要甲自身调动资源推进执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乙的财产线索。此外,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则需要向法院提供纠纷对方的财产线索,法院不会主动帮助当事人调查,而当事人自身的调查能力和条件是有限的,难以收集到有价值的线索,这就产生了保全僵局。这种情况下如果案件涉及民刑交叉问题,则当事人可以先启动刑事程序,借助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调查能力,查找到纠纷对方的财产线索,进而为民事程序所用。
3使用民事方法弱化刑事程序中的对抗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和财物被犯罪行为损毁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在这个程序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与被害人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赔偿协议,而且赔偿的金额可以高于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经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判处非监禁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对于某类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则会在量刑上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以积極做当事人的工作,给纠纷双方创造和解的条件和机会,这样不仅减少了社会对抗,也使得被告人得到了量刑上的好处、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