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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专利申请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2017-06-30胡楷陈相南喻赛男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14期

胡楷+陈相南+喻赛男

摘 要 对于修改超范围的判断,难点在于对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的判断。本文从实际案例出发,针对修改超范围判断标准的不同观点,论述了在实际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要避免机械套用审查标准,导致判断修改超范围时产生偏差,可以从立法宗旨出发,从是否引入了新的内容,使专利申请人不当得利的角度考虑问题,会更有利于公正合理的把握修改超范围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 修改超范围 立法宗旨 直接地 毫无疑义地 权利要求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解释包括以下两部分:(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2)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对于客观存在的内容,人们易于将其与修改内容进行比较,因为只需要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找到了与修改内容完全一致的文字字面的记载,就可以认为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的判断则较为困难,通常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明确什么样的内容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是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本文将基于一个具体案例,来讨论如何判断什么样的内容属于“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1案例分析

LED模组通常是平面的,由其组成弧面显示屏和圆球显示屏会碰到如何提高逼近球形的相似程度和减少模组相邻拼接缝隙的问题。鉴于此,本申请提出一种平面显示板构成的球形显示屏,该专利申请构思如下:

第一步:整个球形屏由6块形状相同并且边沿弧长相等的、相邻拼接的、顶点都在同一球面上的、装有点阵显示元件的四边形类球面屏组成。

第二步:对四边形类球面屏的两组对边分别实施n段和m段分割,并分别将其相对分割点在四边形类球面屏1所在球面上以最短曲线连接,这样就使四边形类球面屏1所在球面分割成了n€譵块曲面(见图2)。

第三步:作基准平面€%[通过直线AW,且平行于直线EK,将EK投影到€%[平面得到EK。这样EK与AW相交于U点,将E、K点经过U点作圆弧EK。用三维CAD软件以圆弧EK为扫描截面并以直线AW为扫描轨迹作出弧面,即圆弧EK沿直线AW拉伸出圆柱面,再将曲面AKWE以球体质心为焦点投影到圆柱面上进行剪切,得到四边形圆柱面AKWE。以U点为基准点,€%[面为基准平面,将四边形圆柱面AKWE展开在€%[平面上,这样就得到了平面显示板的平面图。

第四步:该平面显示板的A、W两个角端点本来就在四边形类球面屏的球面上,而该平面显示板的E、K两个角端点是四边形圆柱面AKWE在平面上展开得到的,因此按压E、K两个角端点安装于四边形类球面屏的球面上,该平面显示板变形类似于圆柱面,能使其与其他曲边四边形平面显示板相邻的角端点紧密相接,也使其与其他曲边四边形平面显示板相邻拼接缝隙小。

本申请原始权利要求1如下:1. 一种平面显示板构成的球形显示屏,其特征在于:由6块相邻拼接的、角顶点都在同一球面上的四边形类球面屏(1)组成,四边形类球面屏(1)的任一角顶点分别与其它2块四边形类球面屏(1)的一个角顶点紧密相接;四边形类球面屏(1)安装有n€譵块装有点阵显示元件(3)的、相邻拼接的、曲边或直边的四边形平面显示板(2),n和m分别为对四边形类球面屏(1)的两组对边实施分割的数目;四边形平面显示板(2)的两个角端点在四边形类球面屏(1)的球面上,按压另外两个角端点使其处于同一球面上,所有四边形平面显示板(2)相邻的角端点紧密相接。

本申请被以不符合创造性为由驳回后,申请人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在权利要求1后面增加了技术特征“使四边形平面显示板(2)呈圆柱面,将此圆柱面展开在平面上,得到用于拼接的四边形平面显示板(2)”。该技术特征以类似“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要获得满足条件的“四边形平面显示板(2)”,需要实施对应于本申请第三步构造方法的具体内容。然而,该具体的实施过程,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由此带来一个疑问,申请人增加的内容是否属于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呢?

2争议和分析

2.1争议

2.1.1从隐含公开的角度思考

一种观点认为,要使得四边形平面显示板呈圆柱面,并且能够将此圆柱面展开在平面上,得到用于拼接的四边形平面显示板,形成圆柱面时采用的方式必然是一对角端点的圆弧沿着另一对角端点连线形成,即四边形两对角端点在其圆柱面高度方向,而另外两对角端点在圆柱面圆周方向上。所以要想获得满足条件的四边形平面显示板,必然需要采用第三步的方法实施,第三步的方法相关的技术特征实际上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用写在权利要求书中,因此不超范围。

2.1.2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角度思考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更大,由于原权利要求书不存在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修改后增加的技术特征来自于说明书的原始文字记载,因此不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2.1.3从立法宗旨的角度思考

由申请人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可以看出,为了实现四边形平面显示板呈圆柱面,采用的是四边形两对角端点在其圆柱面高度方向,而另外两对角端点在圆柱面圆周方向上的技术方案。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在申请日之后,有其他的发明人发明了另一种发明,同样能够实现四边形平面显示板呈圆柱面,但是采用的却是不同的技术方案。但是却会落入本申请的保护范围中,这样对其他申请人是不公平的。因此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2.2分析

对于第一种观点,根据原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使四边形平面显示板的两个角端点先在四边形类球面屏的球面上,然后按压另外两个角端点,从而使得平面显示板的四个端点均保持在同一球面上。由于曲面四边形本身就来源于球面,因此这样的按压方式必然易于使得平面四边形逼近球面,但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未对按压方式做上述限定,存在预先固定相邻两点,再按压另外相邻两点的技术方案。但是这样的技术方案会导致在按压过程中,无法逼近球面从而不能解决本申请的制作的由平面显示板构成的球屏,使其更接近球形、相邻拼接缝隙紧密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当未增加第三步的相关限定时,有可能出现无法实施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隐含公开了第三步的相关技术特征,所以也无法由此认定新增的内容属于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对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如该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或者在功能上具有协同作用,则它们有机构成技术方案整体。那么将其中一部分技术特征从整体中分裂出来,由于割裂技术特征,导致出现新组合的技术方案或是出现无法实施的方案,从而导致修改超范围。因此,仅比较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大小,从而判断是否修改超范围的方法是不建议的。

对于第三种观点,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判定,在通知书中指出修改超范围,要求申请人增加相应的技术特征,会使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加清楚。这样一方面符合公众安全的修改限制原则,即修改不应当降低公众依据原申请所获得的安全性;另一方面,符合先申请原则,能够更好地在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与竞争者和第三方的利益之间建立公平的平衡。所以笔者建议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小结

以上,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可以看出如果对审查标准的理解和使用过于僵化,会造成机械套用审查标准,偏离专利法立法宗旨的现象,使审查员在判断修改超范围时产生迷失,忘记了最初设立这些标准的基础和出发点。

在实际的专利申请案件中,当难以判断概括是否超范围时,从立法宗旨出发,判断是否引入了新的内容使专利申请人不当得利的角度考虑问题,会更有利于公正合理的把握修改超范围的标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43-254.

[2] 王晶晶.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思考[M].审查业务通讯,2011(1).

[3] 王海才.专利修改超范围判断的整体性原则与法律规定的改进设想[M].审查业务通讯,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