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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盲道使用现状中的政府责任思考

2017-06-30孙祥祥臧宏玲

大观 2017年5期
关键词:盲道政府责任

孙祥祥+臧宏玲

摘要:盲道是专为盲人出行设计的一种人行道,是基础公共设施的一部分。盲人由于视力问题,不能了解道路情况,只能借助盲道行走,然而由于盲道设计不合理、人为随意占用盲道、相关法律的缺失等原因致使城市盲道在使用中出现各种问题,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存在一些责任问题。文章主要从政府责任的角度来研究城市盲道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期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盲道的使用率,保障盲人的安全出行。

关键词:盲道;盲人出行;政府责任

一、引言

在我国,有500多万的盲人,约占世界盲人总数的五分之一,除了全盲盲人外,中国还有双眼低视力患者约1200万,二者被统称为视力残疾者。视力残疾者由于双眼无法看到道路的实时情况,所以必须借助盲道才能完成正常行走,因此,盲道就成为盲人出行的主要辅助设施,也是当代城市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之一。盲道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盲人朋友的出行,但是由于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的过度占用和社会对盲人群体关注度的下降,盲人渐渐被城市隔离,城市的盲道上很难见到盲人的身影,盲道也不再是盲人出行的“保护伞”。

二、城市盲道的发展及现存问题

盲道是指为帮助盲人出行而在人行道上铺设的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它能促使视力残疾者产生不同的脚感,指引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到达目的地的道路设施。其目的是保障视残者安全顺畅地通行,盲道一般分为两种: 一种是行进盲道,它能使视残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觸感来了解路面信息,告诉视残者可直接向正前方行走,因表面成条形状故被称为条形引导盲道; 另一种是提示盲道,是用在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等位置的地面砖,具有提示注意的作用,因表面成圆点形状而又叫圆点提示盲道。

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无障碍标准》。1991年北京建成国内首条盲道。2001年8月1日《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在中国颁布实施。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此后,每个城市的人行道上总会见到盲道的踪迹,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致使城市盲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以下几种问题:

(一)盲道在不同路段相接不顺畅

在一些城市道路中,存在盲道的行进砖和指引砖混用乱用的现象,相邻或相接的两条路段上盲道没有衔接上,存在遗漏和偏差的问题;新建道路和原有道路之间盲道的衔接也存在问题,原来的两排铺设变成了单排铺设,这些情况致使其不能完整的指引盲人行进。甚至在一些盲道上出现大量电线杆、树、井盖等障碍物,这给盲人的行进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部分盲道损坏或缺失

由于盲道砖的自身质量问题和雨水侵蚀等一些客观自然问题,甚至是人为的破坏,造成了盲道砖的损坏或缺失现象的出现,导致盲人无法通过脚和盲杖来感知路面信息。在一些必要路段缺少盲道的设置,甚至有一些盲道形同虚设,并没有真正起到引导的作用。

(三)盲道被占现象严重

盲道被占用的现象随处可见,而且种类众多,有一些公共设施占用盲道,比如,有些公用自行车停车位设置在了盲道上,一些电力设施如电箱,电线杆也占用了盲道。在一些银行、饭店门口,也常见汽车停在盲道上,甚至一些私划的收费停车位也出现在盲道上,还有的人竟然在盲道上摆摊做起了生意。但是对占用盲道行为的处罚仍是行政管理的空白区域,这就让盲道在正常的使用和维护方面存在重大管理缺陷,也使得占用、破坏盲道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反而使盲道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三、城市盲道问题中的政府责任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能只是提供了公共服务而不去做“售后服务”,城市盲道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基础服务中的一项,然而在“售后”方面存在责任缺失问题,出现如此局面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盲道规划设计不合理

盲道在建设初期,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与设计,以致在建成之后暴露出了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施工方与设计方的理念不一致,审批部门的设计图纸往往只是作为其预算和审批的依据,但在建设中,却将盲道的设计与建设放在了最后,没有认识到盲道对于盲人出行的重要性。并且一旦遇到盲道与城市规划当中的建筑相冲突时,总是以修改甚至取消盲道来作为解决的途径。

(二)盲道后续维护管理的缺乏

盲道,作为一种基础公共设施,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肯定会受到损坏与破坏,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维护工作,然而,政府相关部门的不重视,不作为,使得盲道的损坏严重甚至已经不能正常使用。也正是这种不闻不问的行为使公众忽略盲道的存在,更不会自觉的爱护盲道。

(三)占用盲道违法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缺失

对于机动车违法占用盲道的行为,交警部门往往只是以违规停车作为惩罚措施,而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追究其他责任,这就使得占用盲道的违法成本过低而不足以起到警告和限制作用。对于一些商贩占用盲道,城管部门也是只以劝说,驱赶作为执法手段,这样的惩罚手段显然缺乏力度,治标不治本。

四、改善城市盲道使用现状的建议

(一)科学规划与合理设计

城市建设部门应该重视盲道的重要性,在进行道路规划与设计的时候应充分考虑盲道的位置,在设计的过程中可以听取盲人群众的意见与使用感受来修改盲道设计方案。当遇到城市建筑或者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与盲道相冲突时,不能以盲道的妥协作为处理办法,应该努力保障盲道的建设而不是前者。

(二)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

盲道在使用的过程中会由于各种原因出现损坏,路政部门应该不定期的对盲道进行维修与保护,坏了就修,修不好就换。同时也要做好管理工作,可在一些重要路段设置提示牌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让出盲道,联合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向社会大众宣传盲道对于盲人出行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社会意识,主动为盲道的畅通做出努力。

(三)完善违法占道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

目前,对于违法占用盲道行为的处罚力度低,光靠劝导,驱赶是没有实质性作用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比如车辆占用盲道,不仅处罚其违规停车,还要扣分、罚钱,如果像惩罚醉酒驾车的力度一样,那么人们自然不敢再把车停在盲道上,对于占用盲道摆摊,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的行为也应重罚,这需要政府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来给执法部门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葛忠明,张忠海.“健全人的盲道”:关于盲道占用的社会排斥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16(01):81-88.

[2]耿魁,张春阳,凌海燕.城市盲道的缺陷及现状分析——以烟台市为例[J].科技传播,2014(14).

[3]庄和美.刍议盲道上彰显的人性道德[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11):74-75.

作者简介:孙祥祥,男,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

臧宏玲,女,长春工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行政管理,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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