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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2017-06-30杨光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15期
关键词:危险

杨光

摘 要 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处危险驾驶的行为,但是在实施刑罚措施的同时依然需要注意若干问题。

关键词 危险 醉驾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1“危险”的定位及辨析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是抽象危险还是现实危险?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有人的封闭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认为危险驾驶中的危险是抽象危险,则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论道路是否封闭,一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认为是具体危险,则需具体讨论。本文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虽为抽象危险犯,但犯罪的构成必须以存在现实危险为前提,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醉酒驾驶行为具有发生现实侵害的可能性,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具体而言:(1)任何法律都提现一定的立法初衷,所以法律应当如何评价某个行为,不仅仅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还是运用立法价值判断的问题。法律之所以将醉驾行为规定为抽象危险犯,是因为在现实的生活中醉酒驾驶的行为往往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为了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将刑法的调整范围予以提前,所以醉酒驾驶的行为若不存在侵害刑法背后所保护法益的可能性,就不可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2)在理解具体的分则时,还应结合法条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章内,所以本章内的任何犯罪行为都应当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所以只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这一危害可能性,才可能评价为危险驾驶罪。

2“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关系

具备现实危险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否一律入罪?无论情节轻微与否,醉酒驾驶是否应该一律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情节的轻重是否只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还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衡量,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以犯罪论处?本文认为罪的认定是司法层面问题,而罪的设立则是立法层面的问题,依照罪行法定原则,罪的成立与否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只约束立法者,既然刑法已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说明此行为不符合十三条的出罪规定,立法者已作出这种考量的证据之一就是驾驶人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标准,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须按照十三条的规定再次进行出罪考量,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3“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本文认为此罪的主觀罪过应当是故意。具体而言:1.基于立法者的立法立场。立法者将醉酒驾驶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是立足于危险驾驶的行为而不是危险驾驶所造成的后果,所以行为人罪过不取决于对侵害结果持有的态度,而是决定于对醉驾行为所持有的态度;2.立足于共犯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共同犯罪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之中,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认定为过失,则教唆、帮助醉酒者驾驶车辆的人就会出现法律适用的空白,这显然有悖法理;3.按照刑法总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分则条文对过失犯罪的规定分为明示规定和暗含规定,前者直接规定“过失”用语,如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后者规定“…致…”、“…致使…”、“严重不负责任”等用语,如: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第四百条规定的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等。

4“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

(1)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同类解释的规则,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此罪,必须要与本条规定的行为具有等价性,具体而言:①行为手段的爆发性与对象的不特定性、作用范围的广泛性;②后果的不可预测性,实施上述手段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预测的,行为人实施时不知道具体的危害后果,往往一旦实施就无法控制,也无法预测造成的危害后果。所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否构成此罪,应当着重综合考虑以下两方面:①行为人和车辆的情况,行为人驾驶技术、血液中乙醇的含量、车辆的安全性能、车型、车速、车辆是否载有危险物品等方面来判断行为人和车辆的危害力大小;②行为时实施醉酒驾驶环境,是在人烟稀少的荒郊野外还是在人车繁杂的闹市区;驾驶的时点,因为不同的时点,人车的流通情况不相同。

(2)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在危险驾驶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人身、财产的损害,如何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其他?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立足点有所不同,前者以行为为中心,而后者以结果为中心,所以在危险驾驶中如果造成与交通肇事罪相同的客观损害结果,也不可将二者等同起来,还需要结合行为人对应的主观内容进行判断。交通肇事罪具体可分为两个阶段:①对交通管理制度的违反;②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因为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立足于实害结果,主观方面只考虑行为人对结果的主观罪过,所以对于第一阶段,行为人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对于第二阶段,则必须是过失。所以醉酒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其他罪,关键点是其对损害结果的主观罪过,如果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持故意心态,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行为人持过失心态,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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