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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研究

2017-06-30张院平

北方经贸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路工程

张院平

摘要: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大多与货车超限超载运输有关,超限超载运输已成为公路交通的“第一杀手”,因此对它的研究很有必要。现从车辆超限超載运输的危害和存在的原因作为背景分析,提出治理措施,以期对遏制超限超载行为起到阶段性改善建议。

关键词:公路工程;超限超载;运输危害

中图分类号:1754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7)04-0127-02

随着我国公路运输业跨越式升级,由于运输量大、利益驱使等原因,当前超限超载现象日益增多。此种行为不但严重破坏了我国道路设施,减少了道路使用寿命,导致国家经济发生损失,而且危害了民众的生命安全。针对此情况,国务院发出文件,要求交通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共同对超限超载现象进行治理,力图消除超限超载现象。在一定时期内,该工作取得了短期成效,国内超限超载现象大幅减少。但是由于未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相应的法律规定也不健全,导致超限超载娄禁不止。超限超载现象具有时间长、复杂程度高的特点,由此也就决定了治超工作的长期性,同时也需要完善的治理体系。

一、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

首先对路面、桥梁的损害。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张琼在2016年全国两会提案上指出:当车辆超限超载达到100%的时候,通过一次沥青路面,相当于标准车辆行驶256次对路面造成的损坏;通过一次水泥路面,相当于标准车辆行驶65536次对路面造成的损坏。一条设计使用期限15年的高速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载1倍,其使用年限将缩短90%,也就是说只能用一年半。目前超载货车越来越多,越超越重,使桥板受到严重破坏。

其次是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整个公路的货运车辆占全国机动超限超载有关车辆总数的8%,它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却占28%,约50%群死群伤重特大的交通事故都是与超限超载有关。超限超载造成车辆技术状况、行车稳定性、刹车性能、转向可靠性等大大降低,非常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已成为公路交通的“第一杀手”。

再次是破坏了交通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形成“非法营运获利甚丰,守法营运难以维继”的畸形局面,以致运价长期较低,严重阻碍了运输企业培育成长和个体运输经营户的发展。

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存在的原因

(一)大中型货运车辆迅速增多,非法改装泛滥

税费改革和政府对二级公路收费的撤销使交通快速倍增,其中30吨以上货运车辆增长了8%。与此同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车主给车辆加轴、加钢板、加护栏,造成车辆“大吨小标”车货总重通常都在40吨以上,有的高达160吨,大量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公路的破坏速度和破坏程度令人震惊。

(二)源头治理不严

源头治理是治理超限的重点。一方面是货运源头,一些地区和部门对钢材、水泥、砂石等装在地的管理力度不够,缺少源头监管,不能有效控制源头超限。另一方面是车辆生产和车辆准入把关不严给路面治理带来很大压力。

(三)利益驱动是根本原因

超限超载之所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目前运输市场运价增幅较慢而车辆成倍增长,运力相对过剩致使运输市场竞争激烈,呈失控管理和无序竞争状态,随之带来的结果是运费太低。特别是近几年交通、城建工程等一些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富矿地区加大开采矿产,承运者为争取货源,竞相降低运价。再者是开矿业主贱卖矿产品,势必压低运价。为了弥补压价造成的经济损失,车主极力采取“多拉快跑”的办法获得补偿,使运力过剩的现象更加突出,无货源的车辆只得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货源,再拼命多装,导致运输市场陷入一个恶性竞争的怪圈。

(四)“人情”干扰执法

治超执法牵涉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因此,阻碍执法、说情、打招呼现象时有发生,治超执人员承受着来自多方面的压力。

三、治理超限超载运输的措施

(一)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所谓“一超四罚”是指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装载企业、货运企业、驾驶员实行“—超四罚”制度。

1.对驾驶员的处罚主要在路面检查中。由公安部门实施,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另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驾驶人进行扣分处理。

2.对运输企业、承运人的处罚,由车辆已经检测超限超载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对货运场所经营者的处罚,有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道路运输(场)站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规定: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 000元以下罚款。

(二)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合治超,改进和完善联合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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