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通道
2017-06-30周平刘屏
周平+刘屏
[摘要]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十分重要,但在新闻实践中,记者的采访往往受限受阻,致使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舆论工具不能正常发声,错失舆论引导时机。导致一些不怀好意的西方媒体借机抵毁、诬蔑我国政府,一些不怀好意的个人利用新媒体工具造谣生事,误导舆论和公众。因此畅通新闻媒体采访通道,让主流媒体在关健时刻引领社会舆论至关重要。
[关健词]畅通 媒体 采访 突发事件 通道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社会灾害性并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和社会恐慌。在关健时刻, 作为党和政府主办的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到事件真相,宣传政府处置危机的重大举措,发挥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作用,正确地引导公众应对危机,协助政府稳定、恢复社会秩序,平复社会情绪、安抚恐慌心理,是其正确引导舆论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党和政府及人民群众喉舌作用的职责所在, 是回应人民关切、满足人民知情权的要求所在。最近几年,媒体报道在政府处置危机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处置危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前些年,为了使各级政府处置突发事件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也为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报道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从近几年发生的几起重大的突发事件看,中央政府已按法律法规要求对媒体的采访开放,省级政府也基本上执行到位。尽管如此,但由于没有单独的新闻法规及其它多种因素,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有时对媒体记者的采访进行限制,记者的自主采访受到了干扰,抢夺采访器材、暴力殴打采访记者的事件时有发生。
突发事件发生后,虽然一些政府及部门也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消息,但“灾难不是新闻,救灾才是新闻”的现象仍然存在, 新闻发布稿有时对灾情本身及相关细节语焉不详,甚至遮遮掩掩。而当前媒体的报道要求、媒体间的竞争以及公众对媒体的期望,不允许媒体简单地充当新闻发布会的“传声筒”,新闻发布会上的信息也往往满足不了记者的报道要求,他们需要来自现场一线更为具体的细节,更为生动感人,动人心魄的场面。虽然政府部门对记者拟播发的新闻稿把关十分必要,但往往一些关健的信息被删除,而在新闻时效上,由于需要层层请示,层层审稿,致使记者发稿迟延,违背新闻传播规律,导致新闻媒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错失引导舆论的时机。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件受限受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就此问题及产生的不良后果进行分析,釐清一些对待媒体报道方面的错误认识 ,并就畅通媒体采访通道进行探讨。
突发事件报道采访受限因素
1.管制让记者无法进入现场。
事发地现场管理人员及其负责人担心媒体曝光而阻碍记者现场拍照、摄像及采访,这都导致记者错过拍照拍摄时机,无法掌握现场第一手资料,致使依赖视频的电视媒体报道效果大打折扣。突发事件发生后,记者出于职业敏感和职责要求,往往会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希望记录现场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一切,但为了维护事发现场秩序,交管部门往往会进行交通管制,公安部门会进行人员疏散和戒严,这都会让记者无法到达事发现场进行拍摄。
2.“家丑不外扬”的观念。
突发事件大多为产生负面结果的事件,往往带来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突发事件一般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自然灾害有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洪涝、台风、泥石流、疫情等,人为灾害包括恐怖袭击、暴乱、群体事件以及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品泄露、火灾、爆炸、空气水体污染等。由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一些地方官员视之为“家丑”,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特别是一些人为原因产生的突发性事件,由于一些官员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对事件的前因后果往往讳莫如深,担心媒体的报道将此事“闹大”,更担心因此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而受到处罚,故对媒体的采访能掩则掩、能拖则拖,甚至干脆禁止媒体采访。
3.政府危机处置把控不当。
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担心媒体对事件不良后果的报道影响投资环境和旅游收入。一些重大災难性事件如特大地震等往往对当地的公路、铁路、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破坏十分严重,而重建则需要较长时间,这对拟打算在此投资的企业当然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媒体过度报道事件造成的损失,对投资企业的信心产生很大打击,甚至造成投资计划取消。如果是因社会矛盾尖锐而经常产生人为的暴乱、群体事件,也会让投资企业认为当地社会不稳定,也会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如果当地发生重大疫情、传染病则会影响旅游者前去旅游而影响当地的旅游收入。这些因素会让当地官员不希望媒体将突发事件“闹大”。
4.媒体报道失误引发不信任。
由于记者粗心大意,编辑及新闻单位相关负责人把关不严,报道失误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在当前媒体间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个别记者为吸引公众眼球,往往对一些问题进行推测、臆断,甚至编造假新闻。如2015年12月中国社科院发布《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5-2016》,有关媒体据此发布消息:中国社科院预测2016年房价会出现断崖式下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对此预以澄清,他表示,“我们的报告主题不是这个,我们只是客观的分析未来一年或者几年,会影响住房市场的这些因素都有哪些,而且最终课题组的主要结论不是这个”。还有北京出现的“纸包子”假新闻等。这些现象的出现会极大地损害媒体形象,导致媒体的公信力下降,让政府对这些媒体“不放心”。此外,一些媒体的负面报道或负面报道较多也让一些地方政府对这些媒体有排斥心理,导致在辖区发生突发事件时,拒绝该媒体前去采访。
限制报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不良后果
1.失去舆论引导力。
在当前形势下,国际国内媒体生态发生了深刻变化。从国际上看,西方媒体掌握全球舆论话语权,传媒界“西强我弱”的局面短时间无法改变,媒体的阶级属性使西方媒体经常借机造谣、诬蔑、诋毁我国,突发事件更是为西方媒体以可乘之机。从国内来看,近几年网络新媒体、特别是手机自媒体、朋友圈、个人公众号、网络直播等传播载体快速生长,由于监管难度大,网络谣言时常扰乱公众的视线。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迫切希望主流媒体权威发声,迫切希望以此了解事件的真相、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以及自身该如何应对。如果作为党和政府舆论工具的党报党台,因为受限受阻而缺位失语,无异于放弃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放弃舆论主阵地。不怀好意的西方媒体和个人就会乘机造谣、混淆视听,欺骗公众,严重的会造成公众恐慌,社会动荡。2008年3月14日的拉萨“3·14”暴乱事件,由于控制因素的影响,我国媒体报道该事件比较滞后,除新华社发布简单新闻外,其它媒体保持静默,虽然事后发布了事件真相的报道,但已让西方媒体抢占了先机,西方媒体的歪曲报道让我国政府极为被动,国家形象受到了很大损害。汶川“5·12”大地震由于吸取了教训,全面放开媒体自由采访,媒体的正确导向为抗震救灾注入了强大的正能量,为夺取抗震救灾的胜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表明,在突发事件中,隐瞒事件真相,对媒体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是极其错误的。让新闻媒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报道事件真相和党和政府的应对措施,是发挥党的新闻舆论工具正确导向的必然选择和要求。
2、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200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案》在“信息发布”一节中规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2007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可见,突发事件发生后,限制阻碍媒体记者采访,隐瞒应当公开的事件信息是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
3.与建设透明政府要求不相适应。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当前社会治理的大方向,是推进民主政治的重大举措。无端隐瞒事件信息,阻碍媒体采访与此不相适宜。
畅通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建议
1.加强与政府沟通。
新闻媒体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其职责、功能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实践也证明,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可以信赖、可以依靠的舆论工具。其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受限受阻,最为重要的原因是与政府沟通不够、互信互动的通道不畅通。在灾害发生时,政府对风险信息的管控是必要的,而媒体此时应向政府的新闻发布机构表明报道的方案、意图、目的,报道的方式、方法等,同时也应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案例,阐明不必要的隐瞒真相会带来的不良后果,以取得政府支持。针对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建议成立由政府官员、同级党委宣传机构负责人、新闻传播领域专家教授、灾害研究专家、新闻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新闻报道事务处置协调机构,对新闻报道的时机、方式、力度及灾害发生、发展、结束以及救灾不同时期的报道重点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2.处理好几种关系。
(1)把握好时效性和准确性的关系。
新闻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是新闻的本质要求。突发事件发生后,应该第一时间进行报道,但由于突发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不论是处置事件的政府部门和媒体记者都往往无法在第一时间把握事件的真相,如2015年8月12日11点30分发生的天津港危险品仓库爆炸事件,发生爆炸的原因、现场状况、损坏程度、有没有危险品泄漏等关健信息都无法知道。按照常规的方法,可以将此新闻压一压,等搞清楚真相再发,但新闻的时效性原则及手机自媒体的信息传播速度、谣言的传播和公众的恐慌情绪都不允許主流媒体延迟发稿,这种状况下,媒体处理这件事件的方式应该是在第一时间发布简单新闻,后续报道及时披露爆炸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爆炸原因及政府的处置措施等,这种方式既保证了时效性又兼顾了准确性。突发事件报道绝不能为了抢时间而发布不准确或者是似是而非的信息、也不能为了弄清全部真相而延迟发布消息。
(2)处理好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的关系。
突发事件由于往往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而本身具有负面性,政府往往担心媒体的负面报道引发公众不满,特别是人为原因导致的事件更是如此。坚持正面报道为主是我国媒体一贯坚持的原则,而从突发事件产生的负面后果的角度和突发事件引发的公众负面情绪看,媒体的报道更要坚持以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如果在报道中过分突出灾害中的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过分深究发生灾难的原因,过分渲染疫情、污染的严重性、危险性,必将给公众更大的心理打击,反而会引发公众的不满和恐慌。相反,在灾害面前,媒体更应该为救灾注入正能量,如大量报道党和政府领导人奔赴一线指挥救灾,政府采取的重大救灾措施和产生的效果,在救灾中产生的正面人物典型,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感人场面等等,都会极大地增强人民群众战胜困难的勇气和力量,为夺取救灾的最终胜利注入强大的精神力量。当然,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并不是不要负面报道。如果是人为原因导致灾难事故的发生就必须有人为此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媒体对此报道是客观公正原则的要求。如果一味的正面报道,甚至歌功颂德,也会让公众不满,同时也有损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对于政府对灾难造成基础设施受损而影响投资环境、影响旅游收入的担忧,媒体应对灾后重建、疫情的控制、疫苗的研制进展等方面加大报道力度。
(3)处理好事件现场画面与公众承受力的关系。
有些突发事件现场情景十分惨烈,如汶川地震、胶济铁路安全事件,空难事故和一些重大爆炸、火灾事故、恶性刑事案件等现场画面往往触目惊心,这虽然是新闻事实,但如果播发出去,会对公众产生巨大的心理冲击,造成公众心理创伤和心理阴影。这些画面不宜播发,如果确需播发也需进行技术处理,如加“马赛克”等。
3.提高对突发事件新闻的驾御能力。
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媒体一般无法事先进行充分的准备,这对媒体的应变能力、反应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另一方面,突发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突发事件对社会往往造成重大影响,公众的关注度也十分高,如果报道失误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些因素都需要媒体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驾御能力,媒体从业人员必须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要进一步改进作风,遵守纪律,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认真核实,不哗众取宠,不编造假新闻。编辑人员和媒体负责人也要增强把关意识,确保对突发事件的报道不出现纰漏。
4.加快新闻法规的完善。保障媒体对突发事件的采访权、报道权。
参考文献:
[1]曾婕、石长顺、黄正谋、郭小平、李利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广播电视舆论引导能力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 2010年版
[2]王益民:《中国当代精彩新闻评说》,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武汉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