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节目中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2017-06-30梁湘毅
梁湘毅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能够起到宣传普法作用的电视法制节目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节目内容和表现形式也更加丰富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制类节目选题都来源于真实案例,为了增强案件的现场感、可视性和说服力,法制节目会在不经意间将案件的细节与当事人的真实信息曝光于电视画面,泄露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生活造成诸多不便。因此法制节目在制作中要处理好普法宣传与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本文即从隐私的概念出发,探讨法制节目与个人隐私的关系,分析泄露个人隐私的方式及因素,最终试图从多角度入手实现法制节目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完美契合。
[关键词]法制节目 隐私 保护
一 、隐私权的概念
在我国“隐私”一词最早出现在周朝初年,意思是把私处藏起来的东西。随着时代发展,“隐私”词义也逐渐完善。《现代汉语词典》中,“隐私”即为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在理论界,学者普遍认为“隐私”是公民一般不愿公开的有关个人身体和个人私生活的情况,它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身体残疾情况、恋爱、婚姻、家庭生活情况、私人信件、录音、录像等。[1]
隐私权则是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与私人信息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2]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保护,但是在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則》、《侵权责任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具体内容及相关的量刑标准。
二、法制节目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
在电视节目发展的一段时间内,包含法律内容的电视节目并不鲜见,但以独立形式存在的法制节目却没有出现。但是从20世纪80年代国家开始在全国推行“普法”教育,到目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中国法制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如何宣传法律知识,加强对民众的普法教育,弘扬法律精神,成为全国各级部门日益重视的问题。
在这种大背景下,电视法制节目应运而生。与其他类型的节目不同,法制节目大致可分为七类即:法制谈话、法制专栏、个案专题、法制讲座、庭审纪实、法律援助、法制警事。无论哪一种类型的节目,为了保证节目的贴近性、现场感和吸引力,都会选取真实发生在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作为节目制作的支撑,而正如“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们充满好奇并且好打听别人隐私的时代,隐私的价值,谨慎的态度和依赖的基础为表现狂所破坏,典型的例子就是《老大哥》和《杰瑞·斯普林格秀》”[3]一样,观众通常也会有“偷窥心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曝光于画面,能够激起观众好奇心和观看欲,同时,某些隐私甚至还能够触及观众的感悟,形成情感的共鸣,拉近节目与观众的距离,让观众在“身临其境”中学法懂法。 因此,法制节目时常会在在制作播出中“不经意间”地泄露个人隐私,侵犯个人隐私权。
三、侵犯隐私的方式
1.全程参与拍摄的纪实性报道。
在纪实性的法制节目报道中,编导会跟随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直接进入执法现场真实记录下办案全过程。在这种全程跟踪拍摄中,镜头内的每一个场景、每一个物件都能够真实反映出案件和涉事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在后期节目的制作中,即使能够将当事人的肖像和声音等显性的个人隐私通过技术处理加以保护,但是大量充斥着案情真实细节的画面,也会在不经意间将涉事当事人较为隐性的隐私曝光,例如案情本没有交代涉事当事人的家庭住址,但是镜头拍摄了涉事当事人居住的某条路名或者小区大门,又或者案情只涉及当事人本人,但是画面里出现当事人和家人合影的照片等等,这些隐性的隐私便会在不知觉中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2.暗访、偷拍方式的运用。
当面对走私、造假、酒托等涉及到触犯法律的选题时,编导都会采用更为隐蔽的暗访方式进行拍摄取证。在这个过程中,每一位提供信息的当事人都会在不知道被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将所了解的信息全盘托出,甚至包括一些未经核实的情况。一旦案情有了结果,能够对外公布,记者暗访偷拍的资料也会对外曝光,随之而来必然是当事人隐私的暴露。
3.涉事双方意愿不对称地面对媒体。
法制节目时常会涉及到婚恋、房产、金钱以及赡养老人等纠纷类的题材。这类题材要求涉事双方见面畅谈才能都搭成调解意向。但是通常情况下,主动渴求矛盾能够得到解决的一方会提供合同、照片等能够证明事件的原始材料,并且在镜头前说明事件的原委,而被动的一方则会处于某些考虑,躲避媒体的采访。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如果编导坚持采访并完成拍摄,势必会造成一种意愿的不对称即主动的一方站在个人立场完成事件描述,并且将涉事另一方的信息全盘托出,被动一方则在回避中失去话语权,并被暴露隐私。
四、侵犯隐私的因素
1.媒体市场化竞争白炽化。
目前,媒体市场化已是不争的事实。电视台也从传统的依靠政府财政的事业单位转型为市场化经营的单位。脱离了政府财政的庇护,电视台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拔得头筹才能有继续生存发展的能力。与此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媒市场出现了多媒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这就意味着传媒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只有抓住大众的需求,才能够抢占最大的市场份额,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那么,电视台用来衡量节目是否受大众欢迎的一个重要指标就应运而生——收视率。电视台将各个栏目的收视率排名作为节目考核的重要指标,而广告商则会参考节目收视率排名,来决定是否在节目时段投放广告以及广告金额的多少。迎合观众口味,提高收视率就成了节目制作的风向标。以湖北经视法制栏目为例,每当节目中播出凶杀案等刑事案件,并且案件大量运用监控、执法记录仪或者偷拍画面等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现场的原始视频时,收视率就会高居榜首。虽然真实刺激的电视画满足了观众的猎奇心理,但是完全的“真实”也将当事人隐私泄露。
2.部分从业者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媒体从业者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认识不足。在法治节目拍摄以及后期制作过程中,节目编导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追求高收视率,希望节目呈现出来的画面具有刺激性、生动性和真实性。这种单一的价值渴望就会导致编导在整个节目制作过程中,关注的重点在于事件和画面本身,而忽略了规避当事人个人隐私以及可能造成当事人隐私暴露的环境。这种暴露当事人隐私的行为,与其说是节目编导的忽略,不如说是从业者一种法律意识的缺失。正是由于这种法律意识的缺失,导致节目播出后,当事人正常生活受到影响从而出现维权行为。
3.当事人对隐私保护认识不足。
法制节目选题来源丰富,其中当事人通过各种渠道寻求媒体帮助就是其中一种来源方式。在湖北经视法制节目里,这类选题不在少数。笔者观察发现,这类选题中,寻求帮助的当事人一般法律意识淡薄,大多对个人隐私保护认识不足。在媒体介入采访的过程中,当事人通常关注求助问题解决的过程,而对隐私是否泄露毫无意识,更不会提出规避隐私的要求。节目播出后,当事人才会意识到隐私泄露对生活造成的不便。
五、实现法治节目制作与隐私保护的完美契合
1.媒体恪守职业道德,提高法律意识。
媒体自身应加强尊重当事人隐私的法制观念。《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新闻工作者要“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采访要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是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规范,在法制节目中,从业者理应要遵从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为避免后期出现侵犯隐私的纠纷,从业者应当在事前将可能存在隐私暴露的内容向当事人明示,征得当事人许可。这种许可必须明示,即用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允许隐私暴露在电视上,或者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暴露个人隐私上电视,但是在后期制作中通过化名、声音处理、图像模糊等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达到即报道内容又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即使是在暗访中,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已经上了电视的情况下,编导也应该尊重当事人,做好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工作。
2.公民提高法律素养。
在我国法制化进程中,全民都应该积极主动学法懂法,用法律思想武装大脑。在参与法制节目制作过程中,要意识到隐私可能遭遇曝光的可能性,思考自己能够暴露隐私的具体内容以及隐私遭遇曝光后带来的后果。在充分了解隐私权的基础上积极与节目编导进行沟通,提出保护个人隐私的要求,确保隐私权不被侵犯。
3.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运用“情景再现”的拍摄手法,不失为一种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办法。作为一种有效的叙事方法和表现手段,“情景再现”能够再现事发场景,构建完整的叙事过程,增加节目的可视性和真实性。而为了达到以上效果,编导则必须在充分了解事件全貌的前提下,有效地运用人物表演、光影、道具、特定声音、具有某种意象的主观镜头来再现事发场景,这些手段的运用,对保护当事人隐私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治节目中,法治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事件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治案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这种特性导致了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和案件中大量的细节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转瞬即逝。即使事后,案件当事人愿意讲述事发经过,但是电视画面还是会因为关键因素缺失而略显单调,影响传播效果。
同时,在法治案件中,当事人作为其中一方,大都经历了身体和心理不同程度的伤害,有些当事人甚至不愿重提或者重现事发经过,这种情况下,运用“情景再现”手段,邀请群眾或者办案民警进行案件重现,编导则可根据案情需要,选择合适的角度拍摄,既避免当事人隐私暴露又保证了案件情节完整性。同时,在当事人的隐私保护中,对于光影、声音、具有意象的景致的运用也不容忽视。央视法治栏目《天网》中,《蝙蝠洞里的秘密》这期节目制作中,就灵活地将夜晚在房间里厮打的两人,通过灯光投射在墙上的剪影作为模拟画面。夜晚、昏黄的灯光、厮打的人影......种种单一的意象通过画面拼接,即可在观众脑海中营造出一幅月夜凶杀图。
一些节目在前期拍摄过程中,没有刻意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那么在节目的后期制作中,则能够通过后期动画特效方式加以弥补。例如将画面全屏模糊、当事人面部打马赛克、声音变调处理,放大细节等方式。
4.将真实案例改编演绎。
虽然真实故事最能打动人,但是节目制作中,笔者也发现存在这样的选题即案件具有典型代表性,对社会具有普遍教育意义,但当事人联系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出镜,只能由办案人员代为表述,例如电信诈骗、婚姻诈骗、传销诈骗等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情节隐蔽的选题。如果仅由办案人员描述案情,不仅无法用细节还原诈骗过程,消弱警示于民的作用,还会在讲述中泄露当事人隐私。面对此类选题,编导即可将多起案例进行整合改编,请人再进行演绎,既保留故事涉法违法的内容又保护当事人隐私。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普法栏目剧以及安徽卫视的《非你莫属》就是将法制故事改编演绎再创作的代表栏目。
综上所述,电视法制节目由于其节目性质的特殊性,在制作报道过程中,必不可少地会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但是通过提高从业者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灵活运用电视制作技术手段和法制故事再创作,能够有效地避免隐私曝光,做到真实展示法制案例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完美契合。
注释:
[1]曹茹:《电视访谈节目与公众隐私问题》,《新闻记者》2007年第9期
[2]高利、史晓静:《法制电视节目 <魅力12.4>系列报道之明星隐私该不该被曝光》,《民主与法制时报》2011年10月24日,第D03版.
[3]Karen Sanders:《道德与新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
(湖北广电台电视经济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