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新形势下特许律师制度研究
2017-06-28傅艺嘉
摘要:特许律师制度自《律师法》2007年修订以来由于配套规定的不健全而至今未发挥作用。在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通过明确准入标准、严格考核方式、限定执业范围以及对名额的按需分配等方式对特许律师制度加以完善,使之成为能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以及专业律师评定制度相配套的律师制度。
关键词:特许律师;司法改革;律师制度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已经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为了将律师制度改革与现阶段的司法改革相衔接,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律师改革意见》),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而“尘封已久”的特许律师制度也应当在律师改革中开始真正发挥作用。
一、特许律师制度背景及发展前景
(一)特许律师制度出台背景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在《律师法》第八条中规定了特许律师制度。特许律师,与常规的“通过司法考试—实习律师—实习期满转为执业律师”的律师成长道路不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有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可以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門的特许,成为一名律师。特许律师制度的出台是出于诸多的现实需求。
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模式已经从过去的生产型向服务型转化,服务业现已成为我国的第一大产业,这些变化同样意味着我国转型时期的经济对律师、对法律的需求更加突出。作为律师服务行业中的紧缺人才,为了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特许律师队伍更有存在且壮大的客观需求。
2、吸引海外人才归国
人才竞争是21世纪的主题,而我国频繁出现的人才外流现象使得中国在世界人才争夺战中处于被动局势。为了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回国担任律师,特许律师制度将准入资格进行放宽,允许在国外有多年执业经验,但未参加国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才申请在国内执业。
3、社会分工细化的要求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更多地表现为专业和能力上的差别。[1]而在法律人的职业分工上,仅以部门法进行分工已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比如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已经催生出各类专业的律师,当事人也更倾向于求助专业律师以解决纠纷。但细化至某些特殊领域可能存在专业律师人才紧缺的情况,需要从这些领域中寻找既有专业知识,又有法律知识的人才来补足空缺。
(二)特许律师制度与司法改革新形势
1、特许律师制度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
司法考试在采用“民主主义”(不限制专业)的十多年间饱受诟病。[2]2015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条件加以限制,即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备全日制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学或法律硕士及以上学位,而没有法学学历背景的则需要获得至少学士学位并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意见》出台意味着今后从未经过法学专业教育且从事法律工作未满三年者不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将会导致未来律师行业中非法学类专业人才的锐减。而特许律师制度如若施行,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能够为律师行业源源不断输送集特殊专业能力与法律知识的紧缺人才。[3]
2、特许律师制度与专业律师评定制度
2017年3月31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与遭受热议的“律师分级出庭制度”[4]不同,其旨在对律师专业水平进行评定以适应律师专业化分工的大趋势。该政策与特许律师制度分工细化的宗旨不谋而合。律师在擅长的领域中逐步成长为专家型法律工作者,既能满足社会对专业律师的需求,又能使律师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服务。
二、我国特许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律师法》第八条及其配套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特许律师制度的规定的确存在诸多缺陷。正是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才使得该项制度遭到法律界的强烈反对。
1、准入标准不明确
特许律师制度的准入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如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具有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申请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由该专业领域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出具,上述组织的证明方式是采用书面审核还是实质审核未进行规定,特别是对于海外回国人才若采用书面证明的方式存在着欠缺;对工作年限十五年的计算标准也未进行明确,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十五年是采用连续计算的方式,还是累计计算的方式存在着显著的差别。
2、考核方式单一
特许律师未通过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因此法学专业水平的高低难以得到检验。除此之外,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虽规定“根据实际需求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考核”,但是《征求意见稿》第七、八条中却只规定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而在申请人的专业法律知识考核方式上未进行明确,
3、特许执业范围
从特许律师专业范围上来看,《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国际经济贸易、知识产权、金融证券、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及其他法律领域属于法律人才紧缺的领域,而这些领域中部分可能会因为时间的推移或是区域性差异在如今或是某些地区并不存在紧缺性。
三、我国特许律师制度之完善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司法改革同样给律师行业带来了发展新机遇。而特许律师制度作为深化律师改革的一部分,应该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特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正面作用,助力司法改革取得更大的进展。endprint
(一)准确界定特许律师的准入条件
对特许律师的准入条件进行具体的规定是特许律师制度建立的基础。第一,在十五年的年限上,在法律人才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应当采用累积计算的模式。相比于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累积计算的方式更为灵活,也防止一些优秀人才因各种原因中途调换岗位而丧失申请特许律师的资格。第二,对于申请人具有与高级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上,应当由相关专业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或是与法律知识考核一同进行。并且,其中同等专业水平的范围应当有所界定,应当以特许执业范围为标准划定同等专业水平的范围。[5]
(二)严格特许律师的考核方式
若想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仅仅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能力同样也是律师成长道路上的试金石,由此看来,仅仅对特许律师的申请人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既容易造成权力寻租与司法腐败的现象[6],又不能全面考核一个人能否成为特许律师。因此,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特许律师的申请者进行考核,能够通过提高入行难度由此选拔真正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并且真正优秀的人才。
(三)限制特许律师的执业领域
特許律师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某些特殊领域法律人才紧缺的现象,而申请成为特许律师的人正是在这些领域中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佼佼者。在司法部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大方向下,鼓励律师行业分类更加细化,鼓励领域内专业律师的形成与壮大,将特许律师培养成为特许执业领域的专业律师,既能增加社会对特许律师的认可度与信任度,也能解决国家对专业律师的强烈需求,更能通过特许律师的参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四)特许律师的按需定额
由于全国不同地区对于不同专业的法律人才的紧缺程度不同,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紧缺的现象可能会随着地区发展和人才饱和的出现而归于消灭。因此,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的特殊需求逐年上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所需的特许律师专业范围及相应的名额,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告。
参考文献: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12页。
[2]参见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法学》2012年第9期第109页。
[3]汪永源:《新律师法修改的几点思考》,《当代法学论坛》2008年第4期第19页。
[4]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孟建柱书记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提出“可探索分级出庭制度”,陈卫东教授也提出建立律师分级制度,与律师业务收费挂钩,并衡量律师出庭资格等方式推进律师制度改革。
[5]参见徐杨、柴磊:《我国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构想》,《中国律师》2009年第6期第77页。
[6]张伟杰:《特许律师离特权还有多远》,《工人日报》2012年3月24日第005版。
作者简介:傅艺嘉(1993.10)女,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诉讼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籍贯:江西吉安。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