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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治国思想的基本精神及其现代转化

2017-06-28王天民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论语

摘 要:《论语》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派系儒学的奠基性文献,是中国文化和制度建设的源头活水,其中所蕴含的丰富治国智慧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模式之建构发挥着重要的滋养作用;《论语》治國思想的精神实质,一是体现为“以礼治国”、“以信立国”的基本宗旨,二是体现为“以正安民”、“以教化民”的价值旨趣。借鉴和汲取《论语》治国理念的思想精华,关键在于立足于新的时代精神和制度体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基本观念上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化和升华,即由以德为本转化和升华为以法为基,由“取信于民”、“立信于民”转化和升华为“立信为民”,由“以正安民”、“以教化民”转化和升华为“治国惠民”。唯有如此,才能建树出具有中国特色和气派的现代国家治理模式。

关键词:《论语》;治国思想;现代转化

作者简介:王天民,北京师范大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北京 100875)

《论语》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主流派系儒学的奠基性著作,蕴含着博大精深的治国智慧,深刻领会儒学治国理念的精神实质及其现实启示,对于结合民族文化传统,贯彻习近平治国理政思想,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提升社会政治文明水平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由《论语》所奠基的儒学治国文化,宗旨在于以礼治国、以信立国,核心在于以正安民、以教化民,此两者从根本上形塑了儒学治国思想的特质与个性,阐明此二者的精神意蕴、价值诉求和实践导向,才能把捉住儒学治国文化的本真精神和现实启示。

一、《论语》治国思想的宗旨

每一种独特的治国文化,都有其区别于其他文化样式的鲜明的政治原则或宗旨,而儒学治国文化的原则和宗旨就在于以礼治国、以信立国,这一点在《论语》中有着突出的体现。《论语·先进篇》直陈“为国以礼” [1 ]的观点,《论语·里仁篇》也有 “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1 ]的观点;《论语·颜渊篇》把“食、兵、信”三者相比较,突出强调 “民无信不立” [1 ]。《论语·子张篇》则强调“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信而后谏,未信,则以为谤己也” [1 ]。这些历史典故和经典语句,充分表明了“以礼治国”、“以信立国”在儒学治国思想中的宗旨意义。

1. 以礼治国

“以礼治国”作为儒学治国思想的宗旨,强调的是国家公务人员在其政治活动及日常行为中 “各安其分”、“各守其则”,按 “规矩”办事。这一点就是《论语》所突出强调的 “正名”,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1 ]。以“正名”为策,实施“以礼治国”之方,使社会获致井然秩序的治国思想,在《论语·子路篇》得到了充分的阐释。“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 [1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 [1 ]

《论语》“以礼治国”的基本方略,既要求在日常生活中按名分等级遵守各自的礼仪规范,如“舞礼”、“乐礼”、“起居之礼”,又要求在政治活动中遵循从政之礼、邦交之礼等政治规范,如君王与诸侯相处之礼、君臣相处之礼。借用现在的概念,前者类似为人处世的伦理道德规范,后者类似为官从政的法律制度规范。作为日常生活之规范的礼和作为公共政治生活之规范的“礼”,在《论语》中都有所体现。《论语·八佾篇》孔子指责季氏“八佾舞于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1 ]是因为季氏在个人生活中违背了作为“舞礼”的日常规范;孔子批评管仲时说“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 [1 ],是因为管仲的个人住宅和陈设超出了相应的标准而违背了作为“起居之礼”的日常规范。与之不同,《论语·八佾篇》另有“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1 ]的说法,这里所说的“礼”则不是日常生活规范,而是公共政治生活的规范。

《论语》中之所以把日常生活的规范和公共政治生活的规范都称为“礼”,一方面反映了孔子主张“仁政”,反对暴政、“刑罚”、“攻伐”的思想,另一方面反映了在孔子所生活的时代,“德治”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地位,以及 “法治”以“德治”为基础并且统一于“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如《论语·颜渊篇》,“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1 ]。再如《论语·为政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1 ]。这些话语都充分表明了孔子对仁政礼治的倡导,对刑罚暴政的拒斥。《论语·为政篇》强调“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1 ],进一步确证了“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地位。《论语·子路篇》中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1 ],这一深为现代人所诟病的语句,不少人误以为反映了孔子徇私枉法、偏袒近亲的观念。其实这句话恰恰反映了当时以道德为基础、法治从属于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在以宗法为基础、家国同构的社会体制下,这种治理模式的出现具有内在的必然性。

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宗法伦理为基础、家国同构的制度体制,决定了遵守宗法伦理是遵守社会法律的前提条件,只有遵守宗法伦理之礼才能遵守社会法律,所以孔子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错手足” [1 ]。不仅如此,伦理道德是社会法律的基础和准绳,社会法律统一于宗法伦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说法,内中所蕴含的正是以宗法伦理为基础,实现伦理与法律相统一的思想。

2. 以信立国

在《论语》中,与“以礼治国”这一核心思想相关联的另一重要思想便是“以信立国”思想。由《论语》所奠基的儒学文化,之所以推崇“以信立国”,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源于“民为邦本”的理念,“取信于民”才能安邦固本,二是源于“信为德基”的理念,立信于民,建纲立制,才能长治久安。此两者与“以礼治国”观念相得益彰,互相配合,从根本上起到了深化和升华“以礼治国”观念的作用。

中国传统宗法等级社会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普通民众对君王、官宦等统治阶级的依赖性,是包括政治生活在内的全部社会生活的基础和基本特征。强化和巩固这种依赖关系,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性和秩序性,而要强化和巩固民众对君王官宦的依赖性,首要的和最为关键的是做到取信于民。取信于民,赢获人心,才能政通人和,国泰民安;否则失信于民,离心离德,就会政令不通,国运不济。所以,以孔子为代表的传统社会的思想家积极倡议“以信立国”,取信于民。《论语·子张篇》指出:“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信而后谏,未信,则以为谤己也。” [1 ]可见,“信则民任焉” [1 ],能否取信于民,关乎民心向背,从根本上制约着政策落实程度和社会治理效果。另外,《论语·卫灵公篇》指出,“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 [1 ]这句话借助于不同地域状况的对照,突出了民众对统治者的“忠诚”和“信赖”在国家治理中的决定意义。

在《论语》“以信立国”观念中,“取信于民”占据着重要地位,发挥着关键作用,与之相较,“立信于民”的观念是一种更高的要求、更理想的状况。如果说“取信于民”意味着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双向互信的话,那么“立信于民”则意味着包括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互信的民众之间的普遍的相互信任;如果说“取信于民”作为一种“统治策略”而存在的话,那么“立信于民”除了作为“统治策略”而存在,还作为一种国家“治理方式”、社会“舆论风尚”和个体“处世模式”而存在。因此,做到“立信于民”,就可以达到官无为而民自化、秩序井然、民风淳厚的治理效果。所以,《论语》高度重视“立信于民”,积极倡导,以信立国,以信立身。《论语·颜渊篇》的一段对话充分证实了这一点,“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1 ]。在孔子看来,信用相对于“物质富足”和“军力强盛”对于国家治理更为关键和重要;“人而无信,不知其可” [1 ]的说法,则从个人修身处世方面强调“立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此,足见“立信于民”乃立国之基、化民之道,于国于民万分必要、不可或缺。

在《论语》中,“以礼治国”与“以信立国”二者互为表里,彼此融通,相互促进。一方面,“礼”是国家的基本规章和原则,国家治理达致安定有序首先要“以礼治国”。但是,“礼”具有外在性,“以礼治國”具有基础性,要实现“礼”的“内化”和“升华”,必须借助于“信”的认同和固化作用,把 “以礼治国”上升到“以信立国”的层面,用“以信立国”佐助和化育“以礼治国”。另一方面,“信”是国家的精神支撑和动力源泉,国家治理要达致精神勃兴,就需要开发和利用“信”的自主性和源动力,赋予“礼”必然性和“可信力”,同时使“信”获得具体的目标和对象,把“以信立国”落到实处。这样,“以礼治国”与“以信立国”相向而生,相得益彰,彼此助力,就能使国家治理达致“礼以行之” [1 ]、“信以成之” [1 ],既有章法又有活力的理想状态。

二、《论语》治国思想的核心

《论语》治国思想,一方面因其从属于儒学“仁”学文化传统而具有突出的人本主义精神,另一方面因其服务于宗法等级制度而具有统治驾驭民众的功用,此两方面从根本决定了《论语》治国思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管理民众的问题。在民众管理问题上,《论语》的治国思想突出地反映出“以正安民”、“以教化民”的观念。

1. 以正安民

在《论语》治国思想中,“正”既是基本政治理念,又是治理国家、管理民众的主要思路和基点。《论语·颜渊篇》指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1 ]在孔子看来,政治就是主持正义和公正,而主持正义和公正的基本方法就是统治者首先具备公正、正义之德,以身示范,率先垂范。孔子非常重视“官德”特别是官员的“正义”之德的养成,认为具备了“正义”之德,正义之风就会在社会上蔚然而成,国家就会获致“无为而治”的效果。

《论语》治国思想中,“为政以正”、“为政以德”目的在于安抚民众、管理民众,而要达到这一目的,一方面从政者必须做到“身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1 ]。因此,从政者必须以实际行动表现出“正”来,不能只在口头上言说“正”而不落实到行动上,也不能只是教导别人去“正”,而自己不去“正”。正如孔子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1 ],在国家治理问题上身教重于言传,官员以身示范,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民众才会自愿以官员为榜样并随之从良向善。否则,高高在上、夸夸其谈,却不能身体力行,道理讲得越多就越会招致民众的反感和抵制。正如孔子所说,“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1 ]另一方面,正直的人士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得到应有的尊重,使其处于较高的政治地位,使人们形成正义胜于邪恶的观念,营造正气压过歪风的氛围,从而使人们对社会正义有信心,并勇于坚持正义;否则,正义的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就会使歪风胜过正气,使人们对社会正义丧失信心,从而导致民众产生不满和怨愤情绪,不利于社会治理。正如孔子所讲,“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 [1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 [1 ]。

2. 以教化民

《论语》治国思想突出的人本精神除了体现在“以正安民”的民众管理模式上,还体现在“以教化民”的人文关怀方式上。这两个方面一隐一显、刚柔相济、互相促进,构成了富有张力的国家治理机制。所谓“以教化民”,就是发挥和利用教育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功能,通过教育把符合统治阶级意志的道德理念和行为规范灌输给社会成员,使其具备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和素质,成长为符合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社会成员。《论语》治国思想对“以教化民”有深入系统的阐述。首先,《论语》治国思想重视“以教化民”的意义,充分强调“以教化民”的必要性,指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 [1 ],“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 [1 ] 。认为不对老百姓进行教化管理就杀戮,不加规劝放任其自己发展,就是轻视、虐待老百姓,让未经过培养教化的人去打仗就是放弃、抛弃他们。可见,在《论语》治国思想中,对民众的教化是统治者的职责和任务,体现了统治者对民众的尊重和爱护,因而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法和路径。

其次,《论语》治国思想把“以教化民”作为国家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来对待。《论语·子路篇》有这样一段对话,“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 [1 ]在孔子看来,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发展主题,国家治理必须依据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发展主题采取不同的措施。国家发展的基础和首要环节是一定数量人口的存在,所以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状况首先关注的是“庶”,即人口数量。这一观点与马克思看法完全一致,马克思曾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2 ]。在保有一定数量人口的基础上,国家的发展就要跃迁到以“富”为主题的阶段,所以孔子认为“既庶矣”,“富之”,即要求国家治理紧紧围绕“富民”这一核心。在人口众多且物质富裕的基础上,国家治理就要跃迁到又一个新的阶段,即以“教”为主题的阶段,就是孔子所说的“既富矣”,“教之”。无容否认,教育或教化在国家发展的任何阶段都不能忽视,都必须常抓不懈,然而,在国家发展到富裕阶段之后,必须比以往发展阶段更加重视教育,必须把教育上升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核心主题,而不能只是作为一般内容来对待。因为在这一阶段,教育对于民众素质的提高和国家治理状况具有关键决定作用,“饱暖思淫欲” [3 ],抑或“仓廪实则知礼节” [4 ],关键取决于国家能否抓住适宜的时机,给予民众及时的教育引导。

再次,《论语》治国思想突出强调“以教化民”治国方略的长期性和持续性。《论语·子路篇》指出,“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 [1 ],“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 [1 ],“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 [1 ]。从《论语》中这些语句可以看出,“教化之政”作为“善人”或“王者”治国的基本手段,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也非短期奏效之举,必须经过“七年”、“百年”抑或世代的努力,常抓不懈、长期坚持才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论语》治国思想不但把“礼治”、“教化”作为基本精神,而且把“以教化民”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手段,在其思想体系中教化即是治理,治理必须依托于教化,离开了教化就无以进行国家治理,所以必然强调“以教化民”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其实这种“以教化民”的治理理念在当代社会依然具有积极意义,因为社会成员既是国家管理的对象,又是国家服务的对象,只有对社会成员进行良好的教育和教化才能使国家治理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所以,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国家重视教育事业和社会成员素质的提高不但具有理论合理性、现实必要性,而且符合我国的政治文化传统。

三、儒學治国思想的现代转化

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 [5 ]。《论语》治国思想所蕴含的丰富政治智慧和思想精华,对中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然而,《论语》治国思想发源于中国传统社会,契合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状况和制度体制,在中国社会发生了由传统向现代重大变革的当前时代,盲目地尊奉、照搬《论语》治国思想,并以之应对当前国家治理中的各种问题,显然是不合时宜和行不通的。相反,只有立足中国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根本变化,“处理好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关系,重点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5 ],才能使其服务于当前中国的国家治理,滋养出具有中国特色和气派的现代国家治理理论。

1. 从以德为本到以法为基

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最为突出的变化莫过于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中国传统社会从根本上来讲是以“人治”为基本治理模式的社会,无论“仁政”、“德治”和“礼治”,归根到底还是“人治”。“仁政”、“德治”和“礼治”在含义上是相互蕴含的,在使用上是相互关联、彼此融通的,只不过针对不同人在身份和地位上的不同而做出区分而已,目的在于建构一种“君重仁”、“官有德”、“民知礼”,各安其分、自律向善的社会治理秩序。所以,中国传统社会“人治”的关键和重心在于“德治”,即社会成员各重其德,自律修德。

中国传统社会之所以推行以“德治”为重心的“人治”模式,一是源于传统社会主导意识形态儒学对人的“仁德”“善性”的先验规定,二是源于传统社会等级制的结构模式。由《论语》所奠基的儒学文化认为人在本质上先验地具有“仁德”和“善性”,孔子说过“仁者,人也” [6 ],孟子也有“生之谓性” [6 ]、“仁义礼智根于心” [6 ]的说法。这种生来固有的“仁德”和“善性”决定了人必然会“依仁德而行”,崇德向善,“修己以安人” [1 ]。孔子曾自信地坦言,“我欲仁,斯仁至矣” [1 ],“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1 ]传统社会等级制的结构模式,内在地要求社会成员各安其分,自律慎独,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推行“德治”,倡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各安其德,强调自我约束的重要性。所以孔子说“以约失之者,鲜矣” [1 ],“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 [1 ]他认为,人很少会因为自我约束而遭致危害,道德修养差的人既无法长久地有约束地生活,也无法获得长久的安乐。相反,如果社会成员疏离了道德和自律,把思维的重心转向外在的方面,普遍地关注人与人之间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差别,就会对等级制度产生不满情绪,就不利于维系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正如孔子所言“放于利而行,多怨” [1 ]。

在中国传统社会以“德治”为核心的“人治”模式下,法律作为社会治理手段也是存在的,但是与“道德”相比较,“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人与人之间出现了矛盾与冲突,尽量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而不是对薄于公堂,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1 ]在《论语》治国思想中,礼仪道德才是治本之策,而法律手段则是治标不治本的下策,正如《论语·为政篇》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1 ]。在《论语》德治为本的治国思想中,道德与法律虽然有本末之分,但是二者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协调统一的关系,而统一的基础就是礼仪道德。所以针对偷盗的事情,孔子主张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1 ],并且认为“直在其中矣” [1 ]。孔子之所以持有这种观点,就是因为在孔子所处的家国同构的宗法伦理社会,道德或宗法伦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或宗法伦理的延伸和拓展,合乎宗法伦理或道德的必然是合乎法律的。反之,使法律尺度脱离宗法伦理或道德依据,片面强调法律尺度的决定意义,则是不合理的。简言之,在《论语》治国思想中,道德和法律是内在统一的,二者统一的基础是道德而不是法律。

《论语》的话语背景已成为历史的过去,中国社会已发生了由传统跃迁到现代的重大变革,《论语》治国思想中的 “人治”观念、“以道德为基础的德法统一”观念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要求,只有把它们转化为“法治”观念和“以法治为基础的德法统一”观念,才能汲取其中的政治智慧和思想精华,使其充分发挥对现代制度文明和国家治理方式的滋养作用。

现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必须立足于“法治”,而不能照搬传统社会的“人治”观念,首先是由马克思主义的人学思想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当前中国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中国社会发展的理论依据,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是人的存在方式,社会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要依据和符合人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人的本质的思想尤为突出的一点是强调肉体生命、物质需要对于人的存在和发展所具有的基础和前提意义以及利益需求对于个体生命活动的驱动作用。马克思曾指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 [2 ]。“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7 ]。既然物质需要是个体基础性的自然而然的需要,所以当物质资料匮乏的时候,人们之间的竞争和对立就会必然发生,甚至在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由于“贪欲”的原因,个体之间也会发生利益纷争。所以过高地估计 “德治”的功效,期望依靠人们的自觉自律,超越功利,追求道义和美德而达致良好秩序,显然是难以奏效的唯意志主义幻想;相反,只有正视物质需要对于个体生命的基础意义以及个体之间不可避免的利益競争,采用“法治”的手段,对于个体间的利益纷争做出合理的协调和裁断,才能平息个体纷争,实现有效的治理。

其次,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必须以“法治”为基础,而不能采用传统社会的“以德治为重心的人治”方式,还是由当代中国的制度性质决定的。当代中国的制度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个体作为人民中的一员,是国家的主人,其主人翁地位及其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是由法律所赋予的,而不是个别人的恩赐;社会成员作为合法公民,其享有参与国家治理和其他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也是由法律赋予的,也不能被其他人所取代或剥夺;社会成员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其参与国家治理和其他社会公共事务的途径和方式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实现的。可见,在当代中国,法治是国家治理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基本方式,只有以“法治”为基础和主导才能实现文明高效的国家治理。

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在突出以“法治”为基础和主导的同时,也强调“道德”手段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坚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但是当代中国所坚持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应该从根本上区别于传统社会的“德治”与 “法治”的统一。因为,现代中国的法律是以公民社会为基础以民主为特征的公法,而不同于传统社会以家庭伦理为基础以等级制为特征的宗法;现代中国的道德是以个体自由为基础、以人格和谐为目标的公德,而不同于传统社会以人身依附为特征、以宗族和谐为目标的私德;现代中国“德”“法”的统一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法治”观念在个体精神中的内化和升华,而不同于传统社会“德”“法”的统一即以宗法伦理为基础的道德向法律的拓展和转化。所以,在现代中国,汲取《论语》治国思想中“德治”与“法治”智慧,必须对“德”“法”观念的内涵及二者统一的形式做创新式发展和创造性转化,要清醒地认识到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5 ],只有立足于以法治为基本精神的现代制度体制,赋予 “德治”、“法治”观念新的时代内涵,才能使二者获得新的结合方式,服务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

2. 从取信于民、立信于民到立信为民

如上文所述,《论语》治国思想也高度重视“以信立国”,强调取信于民、立信于民。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诚信和信用的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在吸取借鉴《论语》治国思想中的“以信立国”观念时,也需要依据当前的社会背景和制度体制,对“以信立国”观念的内涵、实践基点和价值旨趣进行创造性转化,唯有如此,才能使《论语》“以信立国”思想对现代国家治理理论发挥积极的推动和滋养作用。

在国家治理层面上实现“以信立国”观念的现代转化,最重要的是实现两个方面的转化:其一是在“信什么”的问题上,要实现由信人到信制度、信法律的转变;其二是在“为什么立信”的问题上,要实现由“立信于民”、“取信于民”到“立信为民”的升华。其中,第二方面是更为关键的转化,一旦在价值旨趣上确立“立信为民”的观念,自然会在实践基点上确立“相信制度、法律”的观念,因为唯有制度法律才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根本保障。

《论语》治国思想中,“信什么”的问题具有突出的“信人”的属性,这一点与上文所论述的传统社会以“人治”或“德治”为根本治国方略的属性是相通的。《论语》在国家治理问题上强调“正名”,即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礼仪规范进行治理,但是它认为能够领悟这些规范并且能身体力行地实践这些规范的人都是圣人、君子,觉悟低下的“小人”和普通人是难以做到的。孔子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 [1 ]以至于“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1 ]。由此可见,孔子也认识到了个体的差异性,以及立足于对人的信任而实行“人治”的不可靠性。立足于对人的信任而实行“人治”,完全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自律,离开了个体的道德自律,一切道德规范和社会规则都会流于空谈。既然,社会成员有“君子”和“小人”之别,而且 “君子上达,小人下达” [1 ],作为“人治”之前提的“信人”的观念必然是虚幻的主观愿望。

“信人”的观念在以“仁学”为理论依据的宗法等级社会尚且虚幻乏力,在自我利益观念尤为凸显的当代社会更是行不通,因此,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把对人的信赖,转化为对制度、法律的信赖,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是当今时代国家治理理念的精神主题。在国家治理层面上把“对人的信赖”转化为“对制度、法律的信赖”,其合理性就在于它不但符合个体难以摆脱“利益欲求的必然性”、难以超越“自律的有限性”这一人性的事实,而且符合 “主体意识觉醒、利益观念凸显”的时代状况;其重大意义就在于它使社会成员的权利和利益获得了切实保障和现实的实现方式,从而从根本上把传统社会的“取信于民”、“立信于民”的治理理念在宗旨和价值归宿上跃迁和转化到了“立信为民”的向度。在传统的宗法等级社会中,无论“取信于民”还是“立信于民”,作为治国策略其背后的根本价值诉求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及上层社会对下层社会的统治和剥削,而不是维护民众的权益。《论语》中“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 [1 ]的说法,充分表明“取信于民”、“立信于民”的价值旨趣在于“食利于民”。

简言之,在国家治理问题上把“对人的信赖”转化为“对制度和法律”的信任,其实质意义在于凸显和挺立了“立信为民”的价值理念,而不仅仅是思路和策略层面的转化。当然,在思路、策略层面实现由“对人的信赖”转化为“对制度、法律的信任”,是在价值层面上挺立和凸显“立信为民”理念的关键环节和必然路径。所以,为了在国家治理问题上切实实现和凸显“立信为民”的观念,要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确立起制度与法律的权威,特别是要通过合理的程序使制度与法律切实反映民意,切实代表民利,从而在民众舆论中培植出对法律制度的敬畏和信仰,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由“对人的信赖”向 “对制度和法律的信任”的转变,才能在国家治理模式改革过程中切实挺立和凸显“立信为民”的价值旨趣。

3. 从以正安民、以教化民到治国惠民

如上文所述,中国传统社会“人治”模式,一方面非常重视以官员为代表的上层社会公正人格的建树及其对社会公众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非常重视教育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不学《诗》,无以言” [1 ],“不学礼,无以立” [1 ],把教育和学习作为实现“人治”的基本途径和关键环节。当代中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同样需要把“正己正人”榜样示范模式和教育教化方式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策略。一方面,当代中国作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和社会各基层先进代表的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其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为社会公众做出表率;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具有鲜明的民主特色和人本精神,民众不但是社会的主体,而且是社会发展的价值归宿,社会的发展必然体现为民众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精神面貌的改善,因此通过教育和教化提高公民素质和精神境界依然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内容和关键环节。由此可见,传统社会的“正人正己”的榜样示范模式和教育教化模式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具有突出的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在吸取借鉴的过程中必须要认清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精神理念和发展主题上的根本差异,从价值立场和实践旨趣等方面对传统社会“正人正己”的榜样示范模式和教育教化方式进行现代转化,唯有如此,才能传承其合理精神,滋养生成具有民族文化特色和时代新意的社会治理理念。

传统社会的“以正安民”和“以教化民”的治理理念,在价值立场上都是为了维护巩固封建宗法等级制度,这种治理理念内在地蕴含着对官与民、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对立关系的意识,而正是为了弱化和模糊这种对立关系,才采取“以正安民”、“以教化民”的方式,以安抚民众、赢获民心。所以,在“以正安民”、“以教化民”理念中“正”和“教”只是具有“手段”意义,“安民”、“化民”才是目的所在。诚如《论语》中所言“修己以敬、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 [1 ],在传统社会,官员修身正己的目的正是在于安抚百姓。与之相关,对百姓进行教化,在民众中倡导仁义修养也是为了说服民众,使其更易于统治和役使,也如《论语》中所言,“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 [1 ]。比之于“安民”、“化民”的目的,“以正安民”、“以教化民”的治国理政理念,更深层的实践旨趣和价值归宿则是役使和剥削人民。

同样的语词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背景的变化必须赋予其新的精神和内涵,唯有如此,才能推动理论的创新和时代的进步。立足当前中国的时代精神和国情状况,必须对传统社会“以正安民”和“以教化民”的治理理念及其所蕴含的“安民”、“化民”、“役使人民”的价值诉求进行创造性转化,使新时期的国家治理模式特别是榜样示范方式、教育教化方式切实体现出当代中国的制度优势和价值旨趣。

首先,在当代社会传承“为政以正”的精神,要体现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民主、主权在民的制度性质,把传统社会“以正安民”的理念转化为“以正亲民”的理念。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政权性质,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先进分子,必须具备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的公仆意识。传统社会为政以正的精神对于当代中国领导干部的启示和意义,就在于自身正直高尚的人格才配当人民代表,在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贴近人民,亲近人民,切实体现和实现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利益上的一致性,而不能脱离人民,追求个人私利或特定团体、派别的利益。

其次,在当代社会传承“以教化民”的精神,要体现历史唯物主义,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把教育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价值立场上要切实和维护增进人民的利益,“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把服务群众同教育引导群众结合起来,把满足需要同提高素养结合来。” [5 ]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启发群众的思想、开发群众的智慧,引导和促进群众不断走向文明进步;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开发和满足群众多方面的需求爱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精神和情感追求,使其获得更加丰富多彩的高品位的幸福生活。此外,把教育作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工作思路上要切实贯彻群众路线,把教育群众和向群众学习统一起来。只有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形成了彼此平等、心灵相通的心理意识,教育宣传才能在受教育者心中产生共鸣、赢得认同。

再次,在当前时代传承和借鉴“以正安民”、“以教化民”治国理念,最为重要地是做到“治国惠民”。在传统社会,无论“以正安民”还是“以教化民”,都是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为基本前提,以统治剥削民众为最终目的,在现代人民主权的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在汲取“以正安民”、“以教化民”理念蕴含的合理思想的同时,必须致力于维护人民的权益,致力于增进人民的利益,使人民群众成为国家治理行为的最大受益者。改革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基本途径,也是维护和增进人民利益的基本方式,唯有通过改革才能弱化和消除传统等级制度和官僚特权思想的消极影响,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民本思想,建树尊重民权、维护民利的从政理念。因此,实现“以正安民”、“以教化民”观念向“治国惠民”观念的转化,关键在于推动社会改革,让人民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实惠。正如习近平主席所指出的,“在任何情况下,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不能丢,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5 ]。唯有如此,“以正安民”、“以教化民”的治国观念才能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开显出“治国惠民”的新精神、新价值。

中国的政治文化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注定了我们必然要走适合自己特点的发展道路” [5 ]。在“治国理政”成为当代中国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热点话题的时代背景下,沉静地思索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奠基性著作《论语》治国思想的精神实质,并结合中国的国情状况和政治体制性质进行创新性转化和创造性运用,必然能够有力地推动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建树出具有中国民族文化特色和世界先进文明水平的新型国家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论语[M].张燕婴,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166,46,174,294,177,187,187,25,36,34,46,180,13,12,195,187,294,304, 233,174,22,239,239,179,12,189,109,193,182,20,306,202,191,192,201,192,227,99,171,49,41,45,178,13,195,195,126,256,45,218,177,259,259,227,26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46,158.

[3]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321.

[4]耿振东.管子译注[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14:1.

[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4,164,391,154,367,156.

[6]四书[M].王国轩,张燕婴,蓝旭,万丽华,注译.北京:中华书局,2013:162,328,366.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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