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分析及会计处理探讨
2017-06-27陈学胜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导致后续计量现实需要。由于存在成本法、权益法以及对应的投资比例区间、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的业务交易背景与前提,因此可以在借助排列组合方法论基础上,对长期股权投资变动及相关的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数学上的厘清区分,此外依据会计原则及数学原理,以期对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及合并的具体会计计量工作做出实质改进,并提出若干改进建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排列组合模型要素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一条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变动在个别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核算处理分别进行了规范和要求。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 称”CAS”)涉及“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长期股权投资分类计量,本文拟从长期股权投资变动构造出发,抽象出变动的若干要素,并运用排列组合的模型和方法,从数学属性上来分析解读目前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条文和适用情况,此外,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基本会计原则,分析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变动运用中难点、要点,横向比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下简称”IFRS”)相关要求和规范,提出建议和应对措施,以期在未来的会计准则修订和实务工作起到借鉴作用。
一、问题由来、准则范围
(一)问题由来
一般而言,CAS在个别会计报表上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完全权益法”计量,而IFRS则优先采用“成本法”计量。作为脱胎且趋同于IFRS的CAS,在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变动时,会存在哪些区别和联系?进一步而言,如何从数学角度去抽象和定义上述问题?如何从会计准则上细化上述问题,进而去识别和理解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变动后续计量分类、具体内容?如何协助理解目前CAS条文规定上的问题?
(二)现行会计准则条文规定及要求
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变动的准则规定内容来看,具体为CAS2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下的核算方法转换:
1.从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变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第十四条第一款);
2.从不控制到控制(第十四条第二款);
3.从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到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第十五条第一款);
4.从控制到不控制(第十五条第二款)。
从合并角度来看,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变动的准则具体为CAS33 合并财务报表(2014修订)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此外第五十一条涉及“一揽子交易”下的会计计量),具体包括以下四种在合并层面的转换:
1.购买少数股东权益(第四十七条);
2.追加投资实施非同一控制下的控制(第四十八條);
3.不丧失控制权下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第四十九条);
4.处置子公司部分股权丧失控制权(第五十条)。
那么问题是,目前的会计准则规定,是否涵盖所有长期股权投资后续变动的情况,并从会计准则条文内容上予以规范明确?
二、长期股权投资变动的要素抽象和模型构建
(一)要素抽象
从会计准则角度,长期股权投资变动具体可以抽象出以下要素:
1.核算方法:包括权益法、成本法;
2.变动方向:增加或减少;
3.比例区间:成本法区间a(如10%,15%),权益法区间b(25%,40%),成本法区间c(如60%,80%);
4.总量:恒量(即股本定额范围内的互相转让)或变量(即股本变动,存在向下稀释或向上增持,同时伴有转让);
5.类别:包括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
(二)模型构建
运用数学上的排列组合方法,对变动要素因子进行区分,可以构建出以下模型:
长期股权投资变化的种类(基于排列组合原理)
1.比例区间的变动为P2/3=3*2=6,即[10%与15%];[10%与25%];[10%与60%];[25%与40%];[25%与60%];[60%与80%];同一区间内的10%及15%,25%及40%,60%及80%在要素简化时,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由于系同一种核算方法(即10%是成本法核算,15%也是成本法核算),并无实质区别。相应地,10%与25%,10%与40%,均为“三无投资“变化至“权益法”,因此,从数学意义上,可以抽象定义为一种变化类型。
2.总量内的“恒量”与“变量”假定,即在长期股权投资变动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投资单位的股本(或实收资本)总额固定不变,将一方持股比例转让给另一方;另外一种情况是,在非等比例增资或减资情况下的向下稀释或向上增持,实现股权比例变动,此时可能并未直接交付给“参与方”或“交易对手”的对价。
3.“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变动计量,此时仅为“企业合并”,即上述比例区间为[10%与60%]、[25%与60%],其他因子不变,即为8种=1(核算方法)*2(方向)* 2(比例区间)* 2(总量)。
从排列组合来看,长期股权投资后续变动,总体为56种变化=2*2*6*2种+8种;
三、现有的会计准则内容规定与业务实践矛盾、解决建议
按照“相互独立,完全穷尽”原则,从数量来看,长期股权投资变动类型有56种,相应地,会计准则内容应对上述变化类别和核算方法分别予以规定阐述,但如上描述,修订后的CAS2 长期股权投资仅规定了4种不同类别的确认方法,且也未规定在同一核算方法内比例区间变化的会计核算,如从10%与15%,25%与40%,60%与80%同一变化区间的核算,此外,修订后的CAS33 合并财务报表也仅规定了4种不同类别的合并报表层面处理,因此,从数量和内容上来看,现有会计准则规定存在计量和确认方法上的缺失和遗漏。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11年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1期,总第5期)第一问中的处理方法,即“视同处理”,与“CAS2(2014)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相同,该种假设在“变量”因素(如股本增加被动稀释)情况下,无股权处置过程,视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而非计入“当期损益”,从而使得业务实质与会计准则的内涵要求基本相符一致。但IFRS下并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11月,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权益法:在其他净资产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对IAS28的建议修订)》,其征求意见稿已于2013年3月结束。该征求意见稿所建议的处理方法与CAS2 第十一条的规定类似,根据IASB的会议记录,2014年5月,IASB决定停止该项目,因此,关于此问题的会计处理仍然不明确,实务中存在多种可接受的处理方法,存在较大争议。
站在国际趋同背景下,起点上由于个别报表上CAS与IFRS上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了两种不同核算方法,尤其又加入了“同一控制”这一中国国情因素的考虑,从而使得长期股权投资计量(包括后续计量)核算存在差异,其中一部分差异,在IFRS未规范和明确的下,成为部分企业盈余管理的路径和方法。因此,准则制定者可以参考借鉴上述排列组合的方法,识别上述和弥合准则差异,合理确定判断选择空间,同时着手建立具体的判断标准和会计处理,规划考虑如何理解、运用和执行修订后的会计准则,优化准则客观判断标准和环境,此外企业应借会计准则实施这一重要契机,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和业务的融合,推动业务财务一体化进程。
参考文献: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技术与标准部.计学撮要(2015).2015,12.
作者简介:陈学胜,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风险管理部业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