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2017-06-27鄢秀娟
鄢秀娟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在成长过程中形成的文化艺术瑰宝。华夏民族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留下大量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因为种种原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得不到重视。本文主要介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并从多个角度探讨了由政府参与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政府主导;非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7)05-0077-0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作用
(一)政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性
面对浩如烟海又弥足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理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在历史上,各朝各代的政府都曾担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任。在西周时期,就有所谓的采风制度,委派官员到民间采集整理歌谣,统治者藉此来了解民情,明得失,察功过。《诗经》《汉书》都是这类作品中的代表作。而到了距今不过几百年的明清二朝,更是有《永乐大典》《四库全书》传世,这两本书是对古代文献史料的大汇总,也是对古代文化成果的收集和整理,藉此后人才可以看到那些灿若群星的文化遗产。
五四运动以来,搜集整理、精研古代文献、品评民间文化逐渐成为一股“风潮”,著名教育家蔡元培曾制定了详实而可行的《民族民间文化的调查规划》,但却耽于年代动荡而搁置不前。而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周恩来引领下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让各种民间文化研究学会都如雨后春笋般成长了起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了极大的贡献。
进入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更加重视,由中央政府牵头,各地政府实施,在民间先后完成了200多位“工艺美术大师”的命名工作,这其中包括戏剧、中医药、民族舞蹈、民间技艺等多个方面的杰出民间人士”。①
80年代,一本浩瀚的皇皇巨著“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编辑出版,这本书共十本,记录和保存了大量的民间文化、艺术成果,因为此书影响深远,也被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长城”。
(二)政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政府以其主导地位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也有其必要性。当下的中国,正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时代转型的阶段,虽然目前在经济、政治上都已经日趋成熟,但在过去追求GDP增长的驱动下,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人民的文化生活也开始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转移,很多流传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面临着“不合时宜”的窘境,逐渐被世人淡忘,湮没在历史的大潮中。为此,有专家甚至痛声疾呼:文化遗产将葬送在这一代。“此言并不夸张,就拿乐器来讲,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民族乐器500种以上”。②然而,目前能经常看到的也不过区区数种。这就意味着,剩下的乐器有被大量淘汰和湮没的风险。
在这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政府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没有任何组织、任何人可以像政府一样发挥巨大的组织力、影响力。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政府公共事业的一部分,政府在这其中发挥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在古代,民间文化非常繁荣,《诗经》就是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然而,在历史的不断发展中,政治、经济更加居于主流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淡出公共事业的范围。
不过目前,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在十七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正意味着政府正在担当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地位。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法律法规建设难产
法律缺位是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不足,目前,我国仍然没有类似美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法规出台,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执行力度和执行规范大打折扣。
我国目前仍然缺乏系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依法保护、依法治理都面临着法律缺失的窘境。一些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很有限,也容易与其他法规产生冲突。很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得不到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则态度更为消极,总是寄希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出台后,再制定行政法规,这就更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
(二)保护机制外强中干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职能分配上,我国仍然面临着职责分配不明、工作协调机制缺失、效率低下的问题。虽然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从中央到各地都已经建立起了独立的保护机构,然而这些机构在内在机制上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线机构则更加不够健全。据笔者考察发现,这些“一线机构”多数是过去的文化单位“兼职”,这就决定了其在人力、物力的投入上面临“分配不均,营养不良”的问题,而且因为是兼职,很多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工作能力也严重缺乏。
(三)落后观念碍手碍脚
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仍然面临“观念落后”的痼疾。何出此言呢?在我国,不乏很多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徒增烦恼”,因为在他们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与自然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法则一样,不需要人为的干预,让其自生自灭最好。也有人认为,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运动性”的工作,只是某个时代中的阶段性潮流。
此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保护方面,一些观点也误入歧途。比如,很多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样,就是单纯的保存、修缮,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讲究的是“活态传承”,就是要依靠“人传人”的方式去在傳承中实现保护,去繁衍生息,这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所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之痛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一些依靠口耳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濒临灭绝。我们的抢救速度仍远远追不上这些遗产的消亡速度。即便是这样,一些毁弃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依然存在。在17世纪由科学家宋应星著作的《天工开物》里记载了几千种传统工艺,而截至到20世纪80年代,能保存下来的不过半数,至今仍在消亡。山西的地方戏也是如此雷同的命运,比如上世纪八十年代大约有五十多个剧种,而到了现在,也不过只剩下28种。戏剧是最容易流失的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过去没有音像资料,而这类剧种的传承多靠“师徒”式的方式,传承纽带很脆弱,失传风险极大。
(五)开发与保护两手互博
笔者长期观察发现,在我国各地政府主导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存在着开发与保护两手互博、彼此掣肘的问题。“总结而言就是“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之下其实暗藏着一套商业化的运作方式,成为诸多商人、政客用来“牟利”的工具”。③
比如说关于《三字经》的“故乡”,就引起了山东顺德和浙江宁波两地专家学者的争论。流传甚远的牛郎织女故事也引发了不小的争斗,在此前的一次“故乡申报”中,河北邢台、山西和顺、河南南阳,以及山东、甘肃、陕西等地都纷纷卷入其中。表面上看去似乎各地都充满了热情,实际上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之前一直备受冷遇,只有在申报时却意外的炙手可热。其实各地争取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后的“利益”——申遗后带来的旅游效应、经济效益。
除了笔者上述论及的现象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陷入一种误区中,这就是这几年引起舆论关注的“保护性破坏”和“建设性破坏”问题,这体现的是保护与开发的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去除功利性,更加强调公益性。而意识到这一层面,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也更容易带来意想不到的好处,越是原生态的事物越能吸引人民的兴趣,反而振兴当地的经济发展。
(六)产权归属悬而未决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产权归属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面临流失也面临着被抢夺的命运。
由我国民间故事《木兰辞》改编而成的动画电影,不仅在国外引来一片好评,而且还在中国赢得了超过3亿美金的票房。这不禁让人反思,花木兰替父从军的故事是中国的,但却被美国当做素材拍成了电影。这在产权归属上理应属于中国,但由于我国这类非遗资产产权归属不明导致了这种场面。再比如,端午节也被韩国在申遗中抢注,这也说明我国申遗意识和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因此,我国很有必要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畴中。
三、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一)立法先行
正如笔者在上文所提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依然落后,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如果立法进度跟不上,那么就难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上,我国已经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最新统计结果显示,全球已经有五十二个国家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在联合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也明确规定了各国应该制定非遗保护法规的规定。
目前,我国并非没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已起草多年,但因为种种原因至今没有推行。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尽快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各地政府、人大也要积极配合,将非物质遗产保护尽快纳入到立法、司法日程。方便以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政府牵头
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中已经有一套初具雏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名录制作、规划实施、传承人制度、文化乡制度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异议、维权诉讼、政府扶植政策都已经具备完整的体系。只是目前仍然没有启动,多数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在如何将“死”的法律条文、程序转变成“活”实践,仍是让地方政府大为头疼的问题。此前,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展上曾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从“活”字上下功夫,“让各级政府的文化职能部门组织基层组织民俗活动阵地,让文化绝活走出去”。
目前,一些地区的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宁夏隆德县的杨氏泥塑闻名陕甘宁等西北地区,利用形象的艺术手法客观而又生动了刻画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风土人情。至今,杨氏泥塑已经有170多年的历史,由于缺乏保护,而家族式、师徒式继承制也限制了这一艺术的传播,使得这一艺术濒临灭绝。但在宁夏上至省政府、下至县政府的重视和推动下,2007年杨氏泥塑被列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据相关资料显示,在积极调动财力、物力的基础上,隆德县政府多管齐下,采取了“博物馆式保护”、“命名式保护”、“立法式保护”、“宣传式保护”等举措。
2009年隆德县建立六盘山民族民间文化博物馆,将杨氏泥塑大量流传作品收藏其中,为了扩大杨氏泥塑的影响,隆德县政府还将一部分泥塑作品送到全国多地博物馆收藏、展览。
1986年时,隆德县政府还投入5万元资金用作当地民间艺术文化的考察、宣传费用。在这一政策下,有大量文化工作者深入到各乡镇采风,最终编写了一部《隆德民族民间美术集成》。隆德县政府还每年都组织节日盛会,展出最新的杨氏泥塑作品。2006年,隆德县农民书画院也成立了,《隆德农民书画作品集》也获得出版,此书中大量收录当地的民间艺人,充分调动了当地居民参与到民间文化艺术保护与传承的热情。
(三)资金扶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样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在过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因为“资金紧张”而导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悲剧不胜枚举。笔者曾查阅一些地方的报告发现,在湖南,曾因为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持,大量的原生态戏曲录音带因为年代久远而面临无法修复的窘境。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都存在着,一些贫穷的地区可能吃穿都是问题,更没有多余的资金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了。在一些经济稍好些的地区,富余的资金也都用來投入到再生产中,把保护非物质遗产的计划一再推后,而等到经济翻身了再来保护也不迟。可若真等到那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恐怕就流失殆尽了。
总之,资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物质保障和基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西方国家都已经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基金,而我国目前部分省份也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例如浙江省政府每年都会划拨2500万的专项资金用于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便是一些贫困县市如湖南隆回也投入了数十万元专项资金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④
(四)专业保护
要成功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离不开精通专业理论且又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们的指导,他们实际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智囊团”,从专业的角度为政府出谋划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专业人才。所谓“专业”不仅仅是指理论上的专业,还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这类专业人才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大量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咨询,在专業人才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目前,我国各地都已基本形成了这一机构,但是专家委员会的组织秩序较为松散,工作效率偏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加重的情况下,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们则面临着任务量加大的问题,过去的松散联合状态已经无法适应当下工作的需要”。⑤
因此,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专家委员会”的管理,设立一定的考核、激励机制,并积极引进大批人才入驻。专家委员会中还要设专家小组,这些小组要积极的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到保护工作的“一线”去,实地指导非遗保护工作,让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
除了有专业深度的专家外,还要培养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能的专业人员。开展相关课程,训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分类、收藏、修复、建档工作。同时,也要加强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专业,把民间文化、艺术引入到学校教育体系中。
注 释:
①周志勇.论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D].湖南大学,2007.32.
②王文馨.政府主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点思考[J].青年文学家,2013,30(32):21.
③陈永辉,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资源开发[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9,43(3):25.
④牟延林,吴安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主导与政府责任[J].现代法学,2008(1):41.
⑤曹婷.从陕西民间剪纸艺术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D].西北大学,2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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