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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会计法》执行的几点思考

2017-06-27程俊

时代经贸 2017年9期
关键词:强化对策会计法全面从严治党

程俊

[摘要]《会计法》的执行是当前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以杨某某等人违反财经纪律、受贿案为视角切入,探究当前

《会计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会计法》执行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会计法》;执行问题;强化对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改革任务艰巨繁重,党中央以强大的战略定力和深远的战略视野,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扎实推进路线教育活动,沉着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开创了党和国家工作新局面。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中央先后出台和修订了多部党内法规,包括《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结合,突出监督少数,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或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统计数据造假,不仅影响到决策层的决策,产生延宕或错误导向,在更深的层次上,还引发经济犯罪,污染了政治生态。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说:“严重败坏党的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败坏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作为一名党员,同时又是一名参加财会工作二十余年的资深会计人员,在努力从事财务管理和会计实务,加强财会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我不时在思考这样的问题,那就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会计法》的执行是不是到位?《会计法》的执行偏差体现在哪里?如何才能做到严格执行《会计法》呢?毫无疑问,共计七章52条的现行《会计法》是处理会计事务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思维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果《会计法》仅仅是一部纸上的法,遵守和执行不到位,那么就会产生漏洞,诱发犯罪,从而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

一、杨某某等人违反财经纪律、受贿案的案例分析

杨某某,女,中共党员,2003年4月起历任某某油田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处水泥构件厂副厂长、校办产业总厂厂长、九华公司经理、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处三亚物资装卸公司经理:牛某某,男,中共党员,1997年7月起历任某某油田农工商企业总公司松江商场采购员、九华公司办公室主任、九华公司副经理、九华公司经理;王某某,女,中共党员,2003年6月历任某某油田农工商企业总公司劳动保护厂任会计、九华公司报账会计、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处劳动防护用品厂会计。杨某某等人违反财经纪律、受贿案为《会计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鲜活、深刻的视角。案例如下:

(一)杨某某等人通过以下办法违反财经纪律、实施受贿

l跨年结转销售成本。杨某某为掩盖经营亏损的事实,伙同王某某将2008年164.29万元销售商品的材料出库单单独保管,未于当年入账,虚增2008年利润,导致企业多计提上缴税款15.37万元。2虚开发票套取现金。2008年,杨某某伙同牛某某,联系省城某供货商虚开总金额为18.83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两张,从中套取现金16万元,全部用于员工运动服费用等账外支出。3为图便利私刻公章。牛某某违反规定,私自存放22枚供货商合同专用公章,其中11枚系私刻,用于违规自行签订采购合同共计2.5份,金额268.27万元。4虚抬价格收受贿赂。牛某某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自将价格在报价基础上上浮2-3个百分点,增加供应商利润空间,收受供货商好处费8万余元。2010年8月,该案查处后,杨某某受到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牛某某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杨某某等人违反财经纪律、受贿的原因分析

一是放松思想改造。杨某某等人随着时间推移和职务变化,放松了自身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理想信念动摇,受不正风气的影响,小团体利益至上,贪欲膨胀,以身试法。二是无视党纪国法。调查人员在詢问为何私刻供货商公章时,牛某某回答:“为了图方便就私刻了他们的公章。”调查人员问:“你知不知道这样做违法?”牛说:“我知道这样做不对,没想太多。”三是缺乏有效监督。牛某某独断专行,大权独揽,缺乏组织和群众的有效监督,导致胆子越来越大,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从杨某某等人的案例看《会计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杨某某等人违反财经纪律、受贿案虽然已过去多年,但教训至今仍是深刻的,而且这样的案例在各地各单位近几年来还有不少。笔者认为,从《会计法》执行的角度剖析更能厘清该案发案原因,进而找到严格执法的对策。从杨某某等人的案例看,《会计法》执行中至少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会计法》的学习不够深入

无论是单位具体的专业财务人员、还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会计法》的学习还十分欠缺,财务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每年的会计上岗证培训在《会计法》的学习方面流于形式,有时对《会计法》内容的学习甚至很少触及。平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业务开展上。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主要负责人,均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由于《会计法》制定实施时间已久,对《会计法》共有几章几条也并不关心,搞不清楚。

(二)对会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单位负责人对《会计法》中的“会计监督”职能的规定熟视无睹,通常认为会计就是记记账、做做报表、发发工资,甚至连重要的相关文件也不给财务部门传阅了解,同时,会计人员自身定位出现偏差,缺乏独立的工作精神,不会运用《会计法》所赋予的会计监督权力,存在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状况。

(三)对《会计法》执行的检查监督缺乏刚性手段

《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而现实的情况是违反上述《会计法》规定的行为十分隐蔽,对于此类行为的检查、监督、处理存在难度,会计人员“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甚至“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短”,会计监督存在宽、松、软情况,偶有严、紧、硬的,往往被视为“另类”和“不识时务”,进而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形成“顶得住的坐不住,坐得住的顶不住”的局面。

在杨某某等人一案中,杨、牛二人作为九华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行使组织赋予的权力时,视法律为儿戏,相互勾结,独断专行,为所欲为,肆无忌惮的凌驾于法律和群众监督之上,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会计王某某,放弃原则,违反法律,为掩盖本年度经营亏损事实,顺从并伙同杨某某,私自将材料出库单单独保管,未于当年入账,虚增利润,导致企业多计提并上缴所得税款,摧毁了《会计法》中会计监督制度立法设计的价值和意义。

三、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强化《会计法》执行的对策措施

毛主席曾说:“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人就最讲‘认真。”为此,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笔者建议,通过“三个抓”来推进《会计法》严格执行。

(一)抓教育培训

要规范包括会计上岗证、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等在内的教育培训,培训时要对《会计法》相关内容渗入课程,常抓不懈,突出提升财会人员法治意识和监督意识,在培养财会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的同时,向财会人员灌输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理念,强化财会人员的依法监督意识、独立人格精神和会计监督能力:要对单位一把手和财务分管负责人进行任前《会计法》培训或考试,形成主要领导尊重会计人员、接受会计监督的观念意识和社会氛围。

(二)抓检查监督

《会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家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的,要严格进行行政处罚:人大(立法机关)要加大执法检查,对于违反《会计法》相关规定的,要及时通知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对于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的《会计法》相关条款,要及时报请全国人大进行清理修订: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对于发生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单位或环节,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开展法律监督,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确保《会计法》等法律的統一正确实施。

(三)抓责任追究

党纪国法并重,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会计法》规定,以致于发生管理问题、违纪问题或者犯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党纪国法的规定,严肃追究问责,确保《会计法》执行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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