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室内消防给排水设计中的几点问题探讨
2017-06-26朱林
朱林
摘要:随着越来越重视消防问题,一些问题值得与你讨论,希望可以和大家交流,同时能够引起规范编制组各位专家的注意,在后来的规范编制修改中考虑到这些问题。
关键词:消防;给排水;规范
前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的安全意识和对自身生存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使得建筑在排水系统设计的室内火灾控制尤为重要,它是预防和减少施工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以下就消防给水系统一些设计中的问题,进行探讨。
《规范》的编制里面有个平衡性的把握问题,太粗了不易于具体的操作执行中的把握,太细了又难免有些地方不能照顾到方方面面,让一些具体有困难的设计难于真正贯彻。因为规范的条文是用来直接在设计中体现的,所以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应该十分明确,如果有些地方不能明确的,如规范修订中各方具有争议的,建议就应该提高到上一层做出上面一层应该保证到的,而不应语焉不详、含糊其辞的列出一条,这样最让设计者和审图、消防审查人员和各方人员难于把握,造成各方理解产生歧义,首先是设计人员在方案阶段就无从把握,举个例子,做好方案,消防审查某个人员认为可行,过两天时施工图做好了,审查人员换了个人,对某条规范的理解不一样,施工图的工作变化就大了,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造成很大的浪费,非常不利于大家的工作,造成各方之间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腐败环节提供机会。违反了规范编制的初衷。现打算将平时设计中的一些问题理出,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限于篇幅,打算分几篇文章逐段论述,本次仅讨论一点,关于屋顶水箱设置的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87(2001版),以下简称《建规》第8.6.3条设置常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如能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设备等的水量和水压时,可不设消防水箱。设置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水箱或气压水罐、水塔,应符合下列要求:应在建筑物的最高部位设置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ZS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2㎡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3,仍可采用18m3。
1临时高压和常高压的定义问题
在以上两条中首先有关于临时高压和常高压的定义问题,临时高压大家都知道,而常高压规范在条文解释中所述的“即设有高位水池或区域高压给水系统”中的区域高压给水系统,由于没有明确的界定,所以在实际设计中难于把握,首先说区域概念的范围难于把握,到底多大才算是区域,是几栋楼还是一个小区还是几个小区抑或是一片厂区,均不得而知,所以在平时的设计中只有高位水池可以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而区域高压的理解有很多异议,且认为其实在满足了二级负荷的前提下,如果消防设备齐全,有独立的两路水源供水,或是一路水源但是有吉室内室外消防水量的消防水池,平时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泵房或是消防控制中心,即可以认为是常高压系统,因为即使消防作为重中之重,它的可靠性把握,也有一个“度”的问题,因为任何安全保险都不是绝对的,因为即使是规范定义的常高压高位水池,也有检修维护和清洗的时间。
2室内消防水箱应储存的消防用水量
再者就是“室内消防水箱(包括气压水罐、水塔、分区给水系统的分区水箱),应储存lOmin的消防用水量”,这里10分钟的消防水量我们认为应该包括喷淋等其他消防设备的用水量,然而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以下简称《喷规》)“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这里面说的“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到底是指最不利点一个喷头的水量还是同10.3.2中“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还是最不利处整个保护面积里面10分钟的用水量,这个问题无论在《建规》还是《喷规》或是即将出版的《建规》送审稿中均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我们平时设计中认为因为少有水箱能够满足喷淋要求水头的,所以都是需要设增压系统的,所以罐里有十分钟的水量,水箱就不考虑了,但是我们注意到《喷规》10.3.2条说的“不设高位消防水箱的建筑,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那么其中的话严格理解是不设消防水箱时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采用,然而即使采用了气压供水供水设备,在有水箱时水箱是否还应该考虑喷淋储水量,如果我们以规范字面意思理解,还是需要。不禁要问,这是规范的原意吗?如果不是,那说明规范在这条条文的陈述上存在漏洞。还有个问题无论新老《建规》都还有这个令人不解的说法,就是室内消防水箱计算的容积应该等同采用的气压水罐有效容积,如果是18立方,18立方消防水箱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18立方有效容积的气压罐就比较不能让人接受了,同样我们还是要问,规范当初的说的是这个意思吗?目前的设计和审图工作中大家各种理解的都有,因此常常造成争议,但是谁也说服不了谁,请教了一些专家级的人物,说法也不尽相同,故此提出以上看法。
3消防水池设计建造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依据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6条、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第7.3条和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91条的有关规定与论证,可以对消防水池的实际所需容积进行界定。但在实操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特殊状况,比如不同建筑物混用一个消防系统,或者地下与地面的消防状况繁杂。建筑物的体量有大小之别,地上、地下空间比例也不能统一,所以在设计中只能是保证消防用水标准按照最多最大的计算和设计,这样不用再叠加计算,便可以满足种种消防设计的需要。
(2)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以下规定:如果室外的给水网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那么消防水池應该在火灾延续期间满足用水的要求。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上,虽然是按照上述要求设计与计算,但是鉴于室外的给水网水量有明显的差异和不同,所以水量的数据并不是足够全面和精准,这样便会出现火灾发生时可能消防用水不足,不利于火势的控制,况且,有的地区或者部位不一定在室外有附近就存在两条同时开通的市政给水管道。
(3)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要这样一项规定:专门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水池的保护半径应在150米范围以内,这是因为消防车的实际保护半径一般就在150米左右,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设计上,诸多大型的小区,单单设置一个消防水池是远远不够的。所以鉴于这种状况,应该在距消防水池取水口大于150m的地方再设置一个以上的消防水池,以实现对其他部位的保护,但这要保证一点,即:主消防水池要有内外所需的足量的储水。同时,也可以在室外辅以专门的消防给水泵。
(4)在消防水池的吸水部位最好设置相应的吸水井,这样就能使水池的容积能够被完全的利用,不会造成空间的浪费或者消防用水储备不足,同时,这样能够保证水顺利的排放,便于检查与维修工作的进行与开展。
(5)对于整个小区合用一个消防水箱的问题,在设计中一定要注意设有水箱的楼栋进水管上一定不能装止回阀,否则水箱无法使用,若是不装止回阀有不妥之处,应在水箱上单设一根出水管接至室外消防的环网上,这样才能保证初期消防灭火时的用水量。
4结语
作为消防给排水设计人员,合理、规范地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是在火灾发生时能否及时迅速地将火灾扑灭的关键,近年来实践证明,消防给水系统在扑灭火灾的过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