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众筹模式监管探究
2017-06-26秦东鹏
摘 要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区别去传统金融模式的新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这个平台发展起来的一个融资模式,它包含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门户等六大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显现出它的火爆的时候同时也在慢慢显现出一个新事物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下的一种同样也面对着相同的问题,众筹是项目的发起人通过互联网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基金,以至于达到为某个项目或企业的融资。众筹以小额大量的特点拓宽了我们的融资渠道,使得我们的融资不再局限于银行、PE、VC,是我们大家的福利。但是这种在线上筹资的新形式同时也存在着问题,例如监管不到位、相关法律不健全、投资模式和征信体系的不健全。本文将概述互联网金融以及众筹发展现状并对众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据此对融资活动的各方参与者提出解决的办法防范措施,以期为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众筹模式提供一点有用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众筹模式 监管创新
一、引言
21世纪是以信息技术为中心的互联网时代,这种时代的发展也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创新,出现了既不同于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我们把这个新型融资方式称为“互联网金融”。与之一同变化还有我们生活方方面面,使得人们的交往更加的密切方便,为我们的融资提供了新的思路,促进了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方式正在兴起。这种融资方式主要依靠互联网平台,通过筹资者展示自己的创意和产品的设计来吸引大众的支持,从而获得来自大众的资金支持,这种融资模式就叫做众筹。下面主要以众筹为中心来分析互联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和众筹的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以及發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客户熟悉后接受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接受,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和资本的直接融资的第三种模式。互联网作为一种发展迅猛的新兴业务,以“便捷、低成本、非抵押”的信贷模式实现金融普惠,是信贷业的重要补充。
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作用,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益于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当然另一方面,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原有的立法在很多内容上落后于发展,若不及时的修正,金融互联网必将存在着很多漏洞。特别是在行业演变后,金融的创新让传统的银行业和证券业日趋衰落,甚至出现投资不理智的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众筹的概念和发展现状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筹集资金。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它包括债权众筹(投资者对公司或项目投资,并未收利息)、股权投资(投资者对公司或项目投资,并获得股息)、回报众筹(类似于团购,但面临不能如期交货的风险或对未研发的产品进行投资)、捐赠众筹(投资者对公司无偿捐赠)。一个完整的众筹具有三方参与者:筹资人、投资人、第三平台运作方。具有明显的两个特点:第一,单笔融资额相对较小,融资端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个人,二是初创团队,三是小型企业,融资额大多集中在一万元到十万元的规模,远远低于正规融资动辄百万、千万元的门槛;第二,是单笔投资额小,一个融资项目会收到教十乃至数万人的投资,这些投资人多为普通民众,可投资金有限。
由此可知互联网众筹是正规融资行业的一个有效的补充。这种融资手段满足了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满足了其运营需要;除此之外,为广大民众开辟了参与创新业务投资的渠道。两方面的结合,体现了金融的普惠以及平等的原则,对金融改革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众筹平台的交易的小微密集、融资者信息不透明、投资者经验欠缺,再加上创新业务存在着突出的不确定性,造成众筹的风险加大,部分的众筹的资助和捐赠的性质,使得问题更加的复杂化。
三、互联网众筹的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互联网众筹存在的问题
2011年之后在国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众筹发展时间较短,是金融界的新型产业模式,作为新事物必定发展存在着一些漏洞,相关配套发展的措施存在着落后。就当前来说影响互联网众筹的因素有很多,例如:互联网的不安全性和众筹参与者的道德问题等,但是在互联网众筹发展的初期阶段,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投资模式不完善和投资者的风险等。下面针对互联网众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互联网众筹的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一,众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在2014年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中对我国股权众筹的平台的准入和职责、平台的行为规范、融资者的职责和融资的范围、投资者的职责和范围以及平台的职责和规范等。但是在众筹平台这方面只规定了要对众筹平台的经营信息的披露,但是并没有规定对众筹项目的信息进行披露,并且其中的许多的细则也存在着问题。
国内少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的模式以规避非法发行股票的嫌疑。众筹平台通过项目的发布就吸引投资者,之后的投资者转入线下,众筹平台只是承担了信息发布的作用。由于买卖不在众筹平台,所以不存在运营商和中间的费用,故规避了非法发行股票的嫌疑,并且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并不明朗。
第二,投资的模式存在缺陷。我国现在的众筹投资模式除了有直接的投资之外还有领投+跟投的模式,其中领投人会有一定的领头费。国内的领头人往往是企业筹资的合伙人,因此会有领投人和筹资公司联合欺诈投资人的可能性。“领投+跟投”还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其风险主要在于评估投资人的资质。
第三,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投资者的审核机制和投资的限度规范不完善,对于投资者的资质和诚信状况现在不管是众筹平台还是国家都没一个明确的审核标准。再加上对于投资者可以筹资的限度也没有规定,所以会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四、解决互联网众筹的措施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众筹平台的对众筹项目的信息要及时公布,让投资者了解状况。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众筹的模式加以规范,对于众筹人的资质加以考核,对众筹的项目的筹资的资金范围进行明确,尤其是对众筹的欺诈行为严加惩处。
五、结语
互联网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新形式,是对传统的融资形式的补充,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作为新事物的它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我们要一起针对众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
(作者单位为北方工业大学)
[作者简介:秦东鹏(1992—),男,河南南阳人,全日制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胡乐天.促进中国众筹的对策探究[D].河北大学,2015:100-200.
[2] 周小斌.众筹模式融资可得性影响因素探究[D].湖南大学,2014:1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