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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工伤保险覆盖面存在的制度缺失及完善

2017-06-26张春香

经营者 2017年5期
关键词:覆盖面工伤保险完善

张春香

摘 要 我国在工伤保险方面的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不仅覆盖面较小,参保率也较低,还缺少完善的制度。本文探讨了工伤保险覆盖面小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 工伤保险 覆盖面 制度缺失 完善

工伤保险的制定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也适应社会的进步,不过,再好的制定也需要全体人员的配合,这样才能体现相应的价值。虽然参保的人数逐年增加,但是,其幅度不明显,因此,我国要颁布明确的法律,提升跟上保险的覆盖面,这项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伤保险覆盖面小的原因

(一)就立法的角度而言,工伤保险制度的层次低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有关的立法相对滞后,对于工伤保险来说,国务院所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范是主要的参考依据,至今还没有颁布出具体的工伤保险法。即使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的国境内,各类企业,以及存在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等,都应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为全部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而全部企业的员工、个体商户的雇员等,都享有工伤保险的待遇。对用人单位来说,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职责,但是,这种强制性还未能上升至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的层面,因此,在实践的过程中,多数企业是缺少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往往将工伤保当作是职工的福利,而员工能否享有工伤保,企业是掌握主动权的,所以,企业往往对工伤保险的态度是消极的,从而降低了参保率。

(二)就执行的角度而言,不参加工伤保险可降低企业的成本

大部分农民工所做的工作属于高风险的行业,经常产生工伤事故,其发生的概率很高,但是,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成本,往往是不愿意为职工付出该笔資金的。对此,在《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六十条说道:“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未参加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进行改正。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这段时间内,如果用人单位的员工出现工伤现象,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让员工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标准,对其进行费用的赔偿。”执法处罚不能停留在责令改正的层面,要实现工伤保险法的作用。

(三)就监管的角度而言,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较低,工伤保险制度很难有效落实

对于劳动保障的行政部门来说,应该履行监督、管理的责任,政府部门、工会等,都应该履行这个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进行管理、监督,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在工作的期间,也应该保证生产环境是处于安全状态的。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针对员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相关部门缺少主动性、积极性,同时,监管部门对违法现象未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纠正,这就造成了用人单位产生了侥幸的心理,常常持有能拖则拖的态度,能避免参保就避免参保,在对工伤保险的制度进行落实的过程中,其效果打了折扣。

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措施

(一)尽快颁布《工伤保险法》,突出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对于工伤保险来说,它属于社会保障的领域范围,具有公法、私法的性质,

如果国务院知识颁布单纯的条例,其立法口不能被完全的实现,因此,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其制定者为全国人大,以及其常委会制定,从而来制定《工伤保险法》,同时,对企业单位的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一定要突出其强制性,并做出具体的规定,从而使工伤保险制度得到有效的执行。

(二)强化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保证工伤保险政策的落实

在立法建立的过程中,各地方性的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本地的工伤保险的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对工伤保险的问题,应建立相应的强制性的准入机制,各职能部门来实施,对各个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进行严格的监管,而且,只有雇主为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才可以对其给予营业执照,要不然,一律不可以经营。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迟缴,又或者是不缴工伤保险,应视情而定,对其经济或者行政方面进行处罚,找到单位的负责人,追究其法律的责任,让用人单位认识到缴纳工伤保险的重要性,从而促进用人单位的自觉性,保证雇员获得工伤保险。

(三)增强工伤保险的执法力度和威慑力

对于劳动监察的部门来说,应增强其执法的权限,对企业员工的投诉要给予高度的重视,尤其是农民工的诉求,对于未能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如果发现一例,就要及时的纠正一例,且进行查处,提升执法的威慑力,避免用人单位的侥幸心理,使其形成自觉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同时,对于劳动监察的部门要进行责任的相应强化,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的执法力度,确保其落实到位,如果拒绝缴纳,要追究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从而相关的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做到严格、公正,也让企业的员工积极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三、解决工伤保险问题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工伤认定标准

国家应指定相关部门,结合相关的法律以及手机国情,对职工工伤进行认定。对于工伤界定这里有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从劳动者受到雇佣,开始工作到结束雇佣工作的时间内所发生的事故;二是包括劳动者前往工作的途中、生产区域、工作区域等等产生工作行为的场合,都应纳入工伤判定范围内;三是根据职工的职务岗位进行判定,即工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密切联系,如果有,那就应当判定为工伤。

(二)合理做好工伤康复工作与宣传工作

对于老工伤的康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完善康复中心,合理满足老工伤职工的康复需求。同时,康复中心内应开展一些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的课程,帮助老工伤员工掌握新技术并使其对安全工作有充分的重视,如此才是真正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规定工伤赔付的范围与标准

依据工伤职工的薪资标准,以及工伤致残的程度来决定伤残待遇的水平,这才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致亡的待遇除了丧葬费和遗属定期抚恤金这两项之外,还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前两者只属于保障性质,而无法体现其赔偿的性质,后者则属于赔偿的性质。因工残废,在劳动者一方没有过失的情况下,除了伤残补助金之外,还应该根据伤残程度一次性支付赔偿费,用以弥补职工因残废而造成的肉体、精神上的痛苦。而对于职业病患者也可以比照这一原则进行处理。

(四)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

我们应从缴费机制和基金管理两个方面中开展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机制的完善工作,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并且行之有效的费率机制。工伤保险的费率,可结合企业工伤发生的实际情况,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并且这个费率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如当年工伤事故的发生频率,来确定新一年的浮动值。除此之外,针对一些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或者短期营业的行业,还应建立临时人员缴费制度

四、结语

如今,工伤事故较为常见,但是,受伤人员都是在发生事故后,才会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这个现象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社会各界也不断地加大了对其的关注。目前来看,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缺少完善的制度,因此,我国应颁布相应的法律条例,提升企业对此的重视度,从而保证公民合法的权益。

(作者单位为秦皇岛市卢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工伤保险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J].中国法学,2007(5).

[2] 吕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研究[J].法商研究,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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