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重庆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对策
2017-06-26黄永
黄永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美丽中国要靠美丽乡村打基础,要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建设幸福家园。强调搞新农村建设要注意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搞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创造干净整洁的农村生活环境。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要求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开展城乡垃圾乱排乱放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开展农村人居环境和美丽宜居乡村示范创建。
重庆市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于一体,农村常住人口1178万人,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日产量超过5000吨,年产量超过188万吨。农村垃圾面源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刻不容缓。
一、重庆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明显
长期以来,由于受城乡二元结构影响,我国垃圾污染防治重城市、輕农村,重工业、轻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有专门法规和管理部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法规不完善,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导致不少农村出现垃圾满地随风刮、污水遍地靠蒸发、环境到处脏乱差的现象。近年来,重庆市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2015年市政府明确了由市市政委牵头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开展工作,制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8年)》,提出到2018年底,除少数偏远散居农户外,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全覆盖,实现全市90%农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以补促收”资金3000万元,用于补助区县(自治县)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各区县细化目标任务,完善保障措施,真抓实干,积极作为,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的有5513个村,有效治理比例为66.8%,治理存量垃圾51.1万余吨,存量垃圾清理基本完毕。
(一)收处模式科学合理。各区县按照“经济可行、技术可靠、运行有效”的要求,统筹考虑收运距离、成本投入等因素确定收运处置模式。采取“户集、村收、镇(区县)转运、区县处理”模式的行政村有3676个,采取“户集、村收、镇(区县)转运、镇处理”模式的行政村有905个,采取其他收运处理模式的行政村有932个,基本做到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各区县普遍建立“五有”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即有稳定的村社保洁队伍、有专业的乡镇垃圾收运队伍、有达标的村级垃圾收集容器、有完善的垃圾转运设施设备、有规范的垃圾处理设施。收运处理体系总体形成。
(二)能力建设成效突出。各区县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原则,强化治理资金投入,自2015年初以来,各区县投入8.07亿元(含乡镇投入),村均投入13.08万元,资金保障有力。各区县坚持把设施设备配置摆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突出位置,截至2016年底,全市共建镇乡垃圾中转站573个,配置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2093台(不含村内收集车辆)、垃圾桶138779个、垃圾箱17969个、垃圾房10235个,配备农村保洁人员19982名(其中清扫收集人员16779名、转运人员3203名)。农村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和转运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三)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各区县着眼长效管理,紧贴实际探索治理工作管理机制,力促管理常态化。合川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镇街的年度目标考核;开州区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季评机制,并在季评第一名的乡镇召开现场会,约谈季评倒数第一名的乡镇书记、乡镇长,连续约谈三次的调离岗位;垫江县积极完善农村生活垃圾保洁制度,配备农村小组保洁员、村收集员、乡镇转运员、周转站作业员、乡镇督导员等“五员”,促进了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重庆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虽然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农村居民环境卫生得到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由阶段性治理向经常性管理的转变仍然任重道远。
(一)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一是运行经费稳定保障机制没有形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较大,区县财力直接影响治理水平。2016年,全市五大功能区农村生活垃圾行政村有效治理比例最高的为都市区85.1%,最低的渝东北生态涵养区只有61.7%。如果没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极有可能出现已经配备的设施设备将形同虚设,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将得而复失。二是存在重治轻管现象。部分区县重治理、轻管理,对已完成治理的行政村后续管理不力。少数区县的垃圾箱体等收运设施、设备出现斑驳锈蚀、功能不正常、外观不整洁现象。三是统筹协调难度大。近些年,中央财政加大了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但由于资金渠道分散,又实行以资金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制,事实上造成各相关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的管理职能分散交叉,如新农村建设在农业部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在环保部门,垃圾清运管理在市政部门,不利于形成合力。
(二)法规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专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该条例适用范围是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而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没有规定。我市虽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指导性文件,但没有出台相应的政府规章。此外,还缺少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目前,我市尚未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专项规划,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不利于长效管理。
(三)村民爱护环境意识不强。农村垃圾治理工作刚刚实施,多数村民由于多年形成的习惯一时难以改变,乱扔、乱倒、乱堆垃圾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村民主人翁意识不强,认为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甚至有的地方出现“政府干、村民看”的现象。有的村民对垃圾污染环境、传播疾病、损害健康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农村又不是城市,没有必要搞得跟城市一样。
三、加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设施有效运行。一是调整财政资金支出结构。据测算,全市仅农村垃圾收运系统建设需投资约22亿元,还不包括日常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运支费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属于公益性事业,各级财政应调整资金支出结构,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费用应当予以优先保障。二是加强资金统筹。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充分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建设及其有效运行。充分整合不同部门的项目和资金。通过有效调度和协调,将新农村建设、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態功能区保护与建设、三峡后续工作规划等与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减轻垃圾清运处理专项财政负担。三是鼓励多方投入。对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可采取积极争取企业捐助、乡贤捐赠、对口帮扶、村民自筹等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多方投入。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考核机制。为了确保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体系建设,应将农村生活垃圾清运管理与运行长效机制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切实加强对各地政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监督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投入、资金使用效率、农村垃圾处理率指标进行量化,奖惩兑现。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二是健全常态管理制度。要健全和完善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卫生保洁、垃圾收集等相关制度,巩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机制成效,实现常态化管理。三是建立村民保洁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要将垃圾处理纳入村务管理之中,通过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约束村民将垃圾投入指定位置。建立村庄保洁员制度,明确其在垃圾收集、村庄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三)完善政策法规。近几年,我市虽然先后出台了一些与农村环境卫生相关的指导性文件,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进程的加快,应尽快健全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一是及时制定我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地方性法规。一方面,我市近年来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上的成熟做法,应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经验可供我市借鉴,我市出台地方性法规的时机比较成熟。二是抓紧出台规范性文件。由于地方性法规出台程序要求高、立法周期长,在地方性法规出台前,应结合尽快研究出台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三是科学编制专项规划,抓紧出台技术标准。市政部门应着手编制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还应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制定相关标准,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宣传引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关呼百姓健康、事关全面小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村民委员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普及生活垃圾管理常识,改变生活陋习。新闻媒体通过制作公益宣传视频、图片、文字,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教育部门应将生活垃圾管理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要强化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引导广大居民树立保护环境是义务、污染环境要担责的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文明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为美丽乡村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 者:重庆市人大城环委办公室主任
责任编辑:宋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