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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与对策研究

2017-06-23邓世鹏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5期
关键词: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对策

邓世鹏

摘要:我国再担保建设时间不长,成果却很显著。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由于我国再担保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再担保体系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文献的搜集、整理,归纳出了我国再担保体系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关键词:再担保;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对策

再担保机构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是建设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一环,其最终目的是要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目前再担保体系还未完全发挥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作用。这是由于理论建设滞后于实际发展需求,再担保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行业规范尚未建立。

1.建设再担保体系改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必要性

中小微企业发展迅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了中小微企业一直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 有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担保体系自身也存在诸多缺陷。这就迫切需要建立信用再担保体系,来改善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1.1再担保体系有助于担保行业的发展

我国担保行业发展较快,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同时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规模较小,承担业务有限。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系数较高,收益不足以补偿代偿损失。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靠日常收益是很难保证其持续经营的。再担保体系建设有助于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促进担保体系的健康持续发展。

1.2再担保体系有助于担保行业的规范运作

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在开展再担保业务时会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严格考查和信用评估。对资信状况较差的信用担保机构,将拒绝为其提供再担保。此外,再担保机构将在再担保费率、赔偿等方面对担保机构实行区别对待。这将迫使担保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改善资信状况,同时也有助于担保行业的规范运作。

1.3再担保体系有助于整合信用担保资源

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规模都在5000万元以下,使得担保机构业务单一,风险管控较差,增信作用有限。而往往资本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在业务开展与风险防控等方面更加具有优势。而充足的资金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其担保代偿能力。对于资金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在资本补偿上也有优势。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建立以后,能够增强业绩优秀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与规模,对业绩一般的担保机构可以起到鞭策的作用,而对业绩较差的担保机构将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并购重组。再担保体系可以整合担保资源,推动信用担保体系更好地助力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2.建设信用再担保体系的建议

由于再担保属于新兴事物,行业规范尚未建立,再担保体系还存在诸多缺陷。这些缺陷包括:再担保机构性质定位不明,缺乏有效监管;资金来源单一,补偿资金不足;责任分担比例与保费收入不合理;增信不明显,再担保放大倍数较小。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对建设中小微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提出了一些建议。

2.1明确再担保的性质定位,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

正如本文所提到的,对再担保机构的性质定位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再担保的业务范围、行业规范以及监管体系的构筑。同时只有拥有规范的监管,再担保体系才能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2.1.1明确再担保的性质

我国的再担保机构是政府创立的非营利性机构,旨在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扩张和风险防范能力,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再担保体系不仅起到信用融通与信用放大的作用,还有助于政府经济政策的实施。在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因为再担保体系的建立能更好地满足金融机构在信用信息方面的需求。同时也为金融机构构筑起了一道风险隔离的防火墙。

2.1.2建立再担保监管体系

信用担保机构和信用再担保机构的监管,不管是从当初的无人监管到后来的“多头监管”,还是目前的“双层监管”,都没有从根本上构筑起担保与再担保行业的监管体系。要建立一个健全的再担保监管体系,可以考虑选择一个固定的监管部门。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再担保机构是最合适的选择。而且,当前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已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再担保机构实施监管,将有助于构建一个由上到下统一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同时有利于行业风险的防范与行业规范的建立。

2.2扩大再担保资金来源,规范资金补偿机制

关于信用再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及后續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问题,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央出资为主、地方出资为辅,政策性资金为主、社会性资金为辅”的再担保资本积累原则。以各级政府出资为主,积极吸引广大民间资本进入再担保领域,增强信用再担保行业的资本规模与业务开展能力。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吸纳私人、企业等自有资金流入再担保行业,包括改善再担保机构股权结构与设立再担保基金,并让再担保基金的收益与再担保业务的开展情况相关联。以此激发再担保行业的活力,提升再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由于再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再担保机构存在较高的代偿风险,而非营利性又导致其保费收入难以弥补代偿损伤。因此有必要建立规范的再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而不仅仅是在成立之初一次性拨付一笔资金。本文建议再担保机构要提取风险准备金以备发生代偿损失时进行弥补,同时政府财政也应承担部分再担保机构的损失。此外,政府还应对再担保机构进行奖励与补助,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但是再担保机构的非营利性要求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将以财政为主,这是丝毫不可动摇的,否则再担保机构的性质与作用将完全改变。

2.3规范再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

我国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分担比例在50%左右,而国外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分担比例普遍高于此,日本的再担保分担比例更是高达70%至80%。日本更是有众多企业通过再担保体系获得融资。信用再担保机构应该从规范地开展再担保业务,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等来管理风险。而不是用提高门槛来规避风险。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状况与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对不同的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业务实行“差别对待”。通过风险评估,对再担保项目采取分类管理,对再担保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在再担保费率、风险分担比例等方面也相应做出区分。

我国信用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率的浮动区间在担保费率的30%左右。国外再担保费率浮动范围较大,比如日本共分9个等级,实行0.15%到1.59%的浮动再担保费率。另外,我国再担保机构的杠杆率普遍不高,基本在10以下。而国外再担保机构的杠杆率则高达15到30。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再担保机构完全可以增大再担保费率浮动区间与杠杆比率。

2.4建立信用评级制度,加强银保合作

无论是担保机构还是再担保机构,其经营风险都主要来自于信用风险。导致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企业作为相关信息的掌握者,在信息披露方面占有主动权。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往往会选择向担保机构和银行隐瞒相关重大信息。同样的,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将不利于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建立关于担保机构的评级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根据评级结果与相关信息,对担保机构设定相应的再担保费率、保证金比例、授信额度等。这将激励担保机构改善自身运营水平,提升信用等级,并积极披露信用信息。

同时,再担保机构要加强同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在信息与资源方面互通有无。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中介作用,缓解银行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互不信任,探索一条成熟的银保合作之路。再担保机构还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营销,促使后者适当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从真正意义上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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