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继续教育立法初探
2017-06-22李丽珊
李丽珊
摘 要:自二十世纪初期以来,英国的继续教育逐步走上法治轨道。发展至今,英国在继续教育领域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其立法沿革可依据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发展程度分为萌芽期、发展期和成熟期。系统研究英国的继续教育立法及其特点,对我国继续教育领域立法推进工作,具有重要启发。
关键词: 英国;继续教育;立法
中图分类号:G72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二十世纪以来,知识经济浪潮逐渐席卷了整个欧洲,科技的发展促使产业工人们需要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理论,掌握行业的最新动态。继续教育的需求也随之旺盛起来,在继续教育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将其纳入法治轨道显得尤为重要。
英国是欧洲最早进行继续教育立法的国家,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配套措施,保障了工业革命在英国的顺利进行。其“以人为本,崇尚法治”的继续教育思想不仅深深地影响着西方各国,更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继续教育立法进程。在英国继续教育立法已近百年之际,梳理其立法沿革、分析其立法特色,将助力于完善我国继续教育的立法工作。
二、英国继续教育立法沿革
根据不同时代的历史背景,可以将英国政府继续教育立法的发展分为萌芽期、发展期和成熟期三个时期。
(一)萌芽期(1919年-1943年)
二十世纪伊始,英国的继续教育立法初露萌芽。一战结束,为促进战后经济的恢复,英国政府成立了英国成人教育复兴委员会。1919年,该委员会制定的《史密斯报告》正式出台。报告中,委员会从政治、经济等角度论证了成人继续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在人人平等的基础上,国家应该重视每一个公民的教育权。继续教育作为终生教育思想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该报告中首次得到了英国政府的官方承认,并得到了一定的政策性保障。在这一意义上,《史密斯报告》的出台,拉开了英国继续教育领域立法的帷幕。
随着时间的推移,《史密斯报告》已经不足以应对继续教育发展中所出现的新问题、新常态。基于这一背景,英国教育部于1924年出台了本国第一个关于继续教育的部门规章,即《成人教育章程》。章程规定,申请财政补助的成人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满足一系列的考核条件,其硬件设施、师资力量、课程开设和收费标准等只有在得到当地政府的批准和许可后,才有资格进行办学招生及申请政府经费补助。同时,该章程首次将成人继续教育的入学者规定为18周岁以上(含本数)的成年人,并鼓励各培训单位制定以人文教育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的教育方针,强调继续教育的平等性和非职业化。该章程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英国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专业化和产业化,淘汰了一批低质量的培训机构,从而大力推动英国继续教育的产业化进程。虽然该章程没有对继续教育设计出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但却表明了英国继续教育的价值导向,即注重通识教育和人文教育,旨在通过继续教育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公民,而非仅仅以培训产业工人为发展核心。
(二)发展期(1944年-1991年)
二战结束后,由于国家在经济上受到了重创,英国急需一大批高质量的技术人才投入生产以恢复经济,继续教育制度得到了英国当局的重视。1944年,《巴特勒法案》出台,英国继续教育正式走上了法治的轨道。这一里程碑式的法案将英国的公共教育体系划分为了相辅相成、彼此联系的三大部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根据法案内容,英国各地方政府应当在本地区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事业,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因此在法案出台后,英国各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继续教育组织部门,肩负起各地区继续教育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工作。除此之外,英国政府特批经费,成立全国成人教育研究所进行继续教育理论的学术研究。
1957年,英国政府出台了《继续教育条例》。该条例规定,英国各地方工人协会有权开设专业的成人继续教育课程。对于这些专业性极强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当地政府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资助义务,资助细节由各地方政府制度和政府规章予以规定。英格兰政府依据这一规定,在1959年出台了《英格兰继续教育条例》,规定英格兰政府有义务提供土地、校舍和教学设备给工人协会所开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1964年,为改善当时英国继续教育中工业培训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的状况,英国当局出台了第一个国家培训法案,即《工业培训方案》。法案规定,就业部长有权在各行业内部建立产业培训委员会,由各产业培训委员会负责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产业委员会由行业资本家、工人和教育组织的代表组成,行业资本家每年应向委员会上交一定的经费用于委员会运作及开展相应的培训课程。该法案出台后,工业培训的学费大大降低,越来越多的工薪阶层得以接受国家继续教育培训。
为缓解移民潮带来的就业危机和社会问题,英国当局于1973年出台了《就业与培训方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成立人力服务委员会,对全国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培训政策,并负责移民工业语言培训业务。
1988年,随着经济的复苏,英国国会颁布了《教育改革法案》。该法案首次将继续教育与高等教育区分开来,要求政府逐步开放教育资源市场,在强调地方政府兴资帮助地方继续教育事业发展责任的基础上取消了其兴办高等教育的义务。
(三)成熟期(1992-至今)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后,英国的继续教育立法开始进入成熟期。英国政府逐步对之前的继续教育立法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这一次的继续教育立法改革以三大国家法案为重要基石,分别是1992年的《扩充与高等教育法案》、2000年的《学习与技能法》以及2007年的《继续教育与培训法案》。除三大法案外,英国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白皮书和绿皮书,作为继续教育法案的政策性补充。
《扩充与高等教育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英国继续教育立法走向了更为专业化的道路。法案规定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为专业的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校或行业协会所主办的培训单位等专门机构。1993年,英国政府成立了旨在为英国公民提供更高质量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的扩充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这一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继续教育发展的管理运作,并同英国各地方教育部门共同承担继续教育的公共费用支出,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的财政压力。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托尼布莱尔出任英国首相(1997-2007)。这位毕业于牛津大学圣约翰学院法律系的法学博士,在其任期内完成了英国继续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2000年7月28日,在经历长达五个月的国会审议后,《学习与技能法》正式实施。该法内容全面,结构完整,包含156个部分和11个附件,对继续教育的相关事务做出了诸多建设性规定。英国政府根据该法,分别成立了学习及技能顾问委员会和成人学习观察团,用于对继续教育进行技术指导和比较研究、培养英国国民终生学习的教育思想。之后数年,布莱尔政府还出台了《高技术移民方案》(2002年)、《技能策略》白皮书(2003年)、《技能在工作和商务中提高》白皮书(2005年)、《继续教育—提高技能并改善生活机会》白皮书(2006年)等相关法律文件,英国继续教育的立法工作达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2007年3月,布莱尔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年内,推动了《继续教育与培训法案》的出台。根据法案内容,主管继续教育的学习及顾问委员做出了重大的结构性调整以满足继续教育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同时,该法案对英国本土的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改革目标和措施,旨在持续提高英国继续教育水平,在保障学术自由的基础上大量引进国外高质量技术人才,以此促进英国本土经济的发展。
至此,英国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继续教育作为终生教育思想的关键环节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纵观其发展历程,英国继续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英国政府的财政扶持和一系列委员会、研究所的学术指导。
三、英国继续教育立法特色
(一)崇尚法治,保障公民教育权的实现
英国是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自1215年《大宪章》开始,英国就走上了民主法制的道路。虽然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但其相关的宪法性文件,如1689《权利法案》、1918《国民参政法》中都注重限制王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英国法院也形成了一系列保障公民教育权的判决,这些先例直接影响了英国后来的继续教育立法工作。英国作为英美法系的始祖,自二十世纪开始逐步开始进行教育立法,以此来促进国民素质的持续提高,保障公民教育权的实现。可以说,英国继续教育的立法成功,不仅得益于近百年来历任英国国王和英国首相崇尚法治、重视教育的政治思想,更得益于英国本土数百年来滋润出的法治土壤。
(二)经费充足,保障继续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英国现有法律规定,英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经费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行业资本家的捐款以及学生所缴纳的学费。在英国,继续教育超过一半的经费支出都来自于中央设立的继续教育拨款委员会。同时,各地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不同程度的财政补贴,补贴形式多种多样,除了现金之外,还包括土地、校舍、教学设备等硬件设施的提供。对于行业协会开办的培训机构,该行业的资本家应定期缴纳一定的税金,以满足本行业工人的职业培训,促进行业技术水平的持续提高。在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扶持下,越来越多的英国国民将终生教育作为学习理论,积极参与继续教育学习。
(三)学术自由,促进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指导
英国通过法律规定,建立了多个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所和专门的委员会。这些专业机构均由中央财政拨款,有充足的经费进行学术研究,为本国继续教育的发展提供巨大助力。除此之外,英国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干预各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工作,尊重英国各大学根据本校资源、历史沿革等原因所设置的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并鼓励其进行学术创新和教学方式改革。通过近百年的发展,英国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受到其他国家的广泛推崇与借鉴,并因此享有“世界继续教育之乡”的美誉。
四、英国继续教育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随着二十一世纪人才强国战略的提出,继续教育理念在我国得到普及。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建设,关于继续教育的相关法规政策已有很多,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我国继续教育领域的立法仍旧空白。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英国继续教育领域的立法经验,继而有效规范继续教育市场秩序,以期提高我国继续教育的总体水平。现提出以下建议加强我国继续教育立法工作:
(一)增强立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继续教育立法的内容停留在宏观层面上,《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等只是原则性地提出了工学结合的建议,总体上比较宏观,具体该如何操作,比如经费从哪里来,如何在校企之间分配等,法律规范并没有加以明确,同时刚性约束少,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政策规定,往往以倡导性的要求居多,比如“可以”“鼓励”“应该”,刚性的要求少,更少对不按法律规范执行的情况明确提出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谁来执行等。使这些法律在实施中变成了“软法”或者“宣传资料,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而对继续教育实施的责任部门和机构的建立、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资金筹集等等,几乎没有触及,法律规定与现状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在今后续教育立法中应尽量克服此类弊端,立法中应将对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部门、监督机关、财政投入主体、投入比例、教师资格的培训等实际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对不能履行职责的部门或者个人的处罚等进行明确的约定,这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适应社会经济和继续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尽快制定我国的《继续教育法》
虽然继续教育与其他类型的教育存在交叉,但把继续教育归到其他法律,会使本来就脆弱的继续教育更容易被忽视,不利于其健康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继续教育的专项法律,制定继续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明确公民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途径,对继续教育办学机构、教学设施、经费来源、师资人员等做好详细规划,最大程度地保证公民参加继续教育的可能。只有从法律上确认继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政府应该承担的地位和职责,保证继续教育的财政拨款,理顺继续教育的管理机制并维护公民应享有的繼续教育的权利,才能确保继续教育的快速发展,终身教育体系才能得以建构。
因此,制定一部独立的、体现中国继续教育特色的《继续教育法》,即是继续教育顺利发展的需要,也是迈向学习型社会、构建终身教育制度比不可缺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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