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研究
2017-06-22程娟王梦莹
程娟+王梦莹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杭州 310023)
[摘 要] 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显得愈来愈紧迫。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促进相应立法,完善监管制度;增强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创新;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引领作用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 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建设;不足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5. 061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5- 0115- 02
0 引 言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优化的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发展迅速。作为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金融服务外包因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规模上的优势,受到广泛关注,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5年2月公布的《金融服务外包》文件,金融服务外包是指金融机构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利用外包商(为公司集团内部的附属实体或公司集团的外部实体)来实施原由自身进行的业务活动。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起步阶段。综观金融服务外包较发达的国家都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因此为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1 金融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1 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发包方衡量接包方的重要因素
知识是发包方赖以创造价值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是发包方的生命线。在发包方与接包方合作的过程中,资源共享是常态。金融机构需将自己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提供给外包商开发、运行和管理,因此必然非常关注自身信息在外包合作过程中的机密性,知识产权保护程度随之成为发包方选择接包方所考虑的重要因素。
1.2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决定金融服务外包环境的优劣
在众多服务外包区域竞争力评价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都被作为一项重要标准纳入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进行考察,如主要用于城市服务外包竞争力评价的由中国服务外包研究中心、科尔尼、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和埃森哲咨询公司(Accenture)四方共同研制的中国服务外包承接地的综合评价体系;为评价全球服务外包承接地竞争力,科尔尼管理咨询公司(A.T.Kearney)构建了2007年全球服务区位指数。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金融服务外包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
1.3 知识产权保护是金融服务外包所具有的知识产权风险的内生要求
金融服务外包形式的快速发展及其存在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较为复杂。在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 接包方与发包方都可能需要将自己的商业秘密或者核心技术提供给对方,从而加大双方的知识产权泄露风险。同时由于外包合同的不完备,往往会产生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金融服务外包过程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要求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与不足
2.1 我國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现状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影响各国参加金融服务外包国际竞争的核心因素之一。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亦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2006年《商务部关于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通知》中提到要完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严厉打击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各基地城市应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制定服务外包数据保密相关规则,建立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并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2015年1月16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这是国务院首次对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其提出要建设法制化营商环境,加大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执法监管力度。自2009年以来,国务院相继认定了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其中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建立了金融服务后台。几乎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制定并实施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条例等,这些城市对于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引领作用。
2.2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足
2.2.1 缺乏相应立法与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尚处于萌芽阶段,各种立法相对落后和欠缺。我国银监会颁布的涉及金融服务外包的立法主要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此外证监会和保监会作为金融业务的监督机构,也未确立完善的金融服务外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没有专门针对银行业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未形成具体的系统性的监管程序。同时对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难以落实,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等。
2.2.2 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受到计划经济的束缚,企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方面意识薄弱。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仍待加强,缺乏对核心技术的控制和保护意识,对核心技术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对服务外包中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不力。
2.2.3 缺乏具有权威性的行业协会
一个权威性的行业协会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理念有时存在着差距,而具有权威性的行业组织可以成为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如游说政府修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共同制定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战略等;同时行业组织也具有一定的引导与约束作用,在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金融服务外包环境的改善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3 国外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经验
印度是在世界金融服务外包市场中居于领先地位的承接大国,不仅是因为其人才、基础设施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完善的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亦是重要原因之一。为获得欧美国家发包方的信任,印度政府相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全力构建金融服务法律构架,出台一系列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法规并成立专门的机构监督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印度企业亦相当重视知识产权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同时,作为印度信息技术和软件业最具有影响力的全国服务性质的组织,印度软件和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NASSCOM)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印度发展金融服务外包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其积极与政府合作制定IT政策和法规,制定保护知识产权战略,开展打击盗版、提升印度国际品牌等活动,为印度服务外包环境改善及价值增值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爱尔兰正试图构建知识产权领域的爱尔兰金融服务中心。从1999 年起, 爱尔兰政府就制定了一系列保障知识产权的政策,如《隐私与数据保护法及其修正案》、《版权及其他相关权益法案》等。同时, 金融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在与员工签订劳工合约时,会附加签署一份简称为“不公开合约” 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有些高技术行业还限定了合约解除后的保护措施, 违反者将会受到严厉处罚, 情节严重者甚至会受到刑事指控。
新加坡作为发展金融服务外包的主要国家之一,正力图成为亚洲知识产权中心,具有良好的服务外包环境。其于2008年推出知识产权拓展计划,提倡开放式创新,帮助企业获取技术。2009年,新加坡律政部长尚穆根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签订协议,设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亚太地区第一家办事处。新加坡积极加强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声誉,为金融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环境提供了保障。
综观印度、爱尔兰、新加坡在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上的相关措施,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的协同管理是一大亮点。而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企业自身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都为良好的服务外包环境创造了条件,对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4 构建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4.1 促进相应立法,完善监管制度
为构建金融服务外包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我国应出台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如在国家层面上积极探索并制定《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指导意见》,条件成熟时,进一步与相关部门协调出台《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安全条例》。同时加大金融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在借鉴巴塞尔委员会《金融服务外包文件》以确立监管当局的管制责任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九条原则的基础上,并在法律框架下制定相应监管制度,细化监管规则,使其更具操作性,为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提供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和约束。
4.2 增强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创新
金融企业应加强其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内部可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制定对技术、人员等保守商业秘密的管理措施并适当组织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同时增强自主创新和研发的能力,增强自身竞争优势,力争承接全球金融服务外包的核心業务。
4.3 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引领作用
推动建立全国性的金融服务外包协会,发挥行业引领作用。可从高校老师中选任知识产权专家成员将其派驻到行业协会之中,参与服务外包平台的建设,也为政府制定本行业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意见参考。对内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与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外加大我国在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的国际宣传力度,塑造“中国服务”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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