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长“狡兔三窟”骗资金
2017-06-22复林
复林
身为林业局局长,手握审批造林补助款的大权,竟伙同妻子等人成立空壳公司,短短3年间,由自己审批,侵吞、骗取国家项目资金321万余元。2017年1月16日,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查选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妻子汪某、同案共犯洪某也分别领刑并处罚金。
大火烧掉“乌纱帽”
地处长江中下游北岸的安庆市宜秀区,北依国家级森林公园大、小龙山,山内遍布经济林木和珍贵古树,还有多种国家二类保护动物,享有“独不类他山”之誉。
2014年1月24日,是农历“小年”。按照当地习俗,小年前及当天,百姓要上坟祭祀。由于连续多日干燥无雨,从1月23日到1月24日,大龙山森林公园连续发生16处火情,过火面积达15公顷。经过市委、区委组织两千多人的昼夜扑救,至1月25日中午11点,所有着火点被全部扑灭,无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安庆市委紧急召开常委会议,要求安庆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成立调查组,对火灾责任事故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安庆市林业局、市防火办在接到火灾报警、转警电话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及时采取措施。
安庆市委迅速果断处置相关责任人员。1月26日下午,通报了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涉事故责任人员20多人被问责、追责。宜秀区委对区林业局局长查选国等人予以免职。主要事由是执行森林防火规定不力,未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和安排专人巡山,重要路口无人值守,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
1964年出生的查选国,大学毕业后,满怀回报家乡的热情,回到安徽扎根基层,一步一脚印,从普通技术人员逐步提拔为乡局级干部,2010年4月,被任用为宜秀区林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负责林业局行政全面工作,主管林业项目、财务工作。
查选国担任林业局局长时,正是宜秀區惊现“青山白化”现象之际。在安庆市农村,当地仍有不少群众沿袭棺葬的旧俗,在自留地或是附近山头私自建坟。宜秀区山城资源丰富,便于葬坟的特殊地理条件,导致境内大龙山一带出现“青山白化”的苗头。
查选国就职后,根据区委的要求,积极落实治理“青山白化”,改善视野环境,保护生态和建设美好乡村的举措。在治理过程中,林业局报经区政府同意,推行大户造林的管理模式。大户承包之后,除了包种植,还要包成活率,及时发现及时补种,年底结账时,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上。验收合格的造林大户将获得一定数额的造林补助款奖励,该奖励由局长查选国亲自审批。
然而,眼见着每年经手审批的巨额造林补助资金,查选国渐渐起了贪念。
审计露出了马脚
查选国被免掉局长职务后,留任宜秀区林业局党组副书记。2014年1月至10月,宜秀区根据中央和省市的部署,全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照镜子”和“红脸出汗”等一系列对照检查活动中,查选国虽然痛批了自身存在的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脱离群众等作风建设方面的问题,也列举了一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具体问题,但在为政清廉方面,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试图蒙混过关。殊不知,区委督导组已经有了关于他经济问题的初步反映。
2015年4月,宜秀区委研究决定,将查选国调离林业局,暂任区环保局副局长。5月起,区委督导组进驻林业局,区纪委派出审计组对查选国任职期间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
审计工作历时3个月。审计报告表明,2010年4月起,林业局的林业项目均由查选国安排,资金分配由他决定,并由其一支笔审批后交由财务人员拨付资金。且从2011年2月起,林业项目资金的多笔款项通过乡镇林业站账户转款,去向不明,且有三家公司领取造林补助款时,提供的造林合同等手续存在诸多疑点。查选国是否与三家公司存在利益牵连,需要进一步查证。
调查人员很快从新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处取得突破。2012年12月,查选国借用他的身份证,注册新新公司。“我只是挂个名,既没有出过资金,也没有做过一笔业务,公司公章、法人代表印鉴章、营业执照都没有经我的手。”吴某某还提供线索,2013年,查选国曾将义务植树挖宕工程交由其做,但没有签协议,施工过程中错挖村民祖坟,由查选国出面处理。
审计报告显示,新新公司从林业项目资金中领取的造林补助、林木良种补贴达69.2万元。
疯狂吞噬的巨款
查选国系区人大代表,2015年12月31日,经安庆市宜秀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 2016年1月18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对其逮捕。
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查选国的妻子汪某及其朋友洪某也落入了法网。2011年2月,查选国安排汪某找洪某登记设立了宏达公司,由洪某担任法人代表,查选国本人实际控制。此后,宏达公司即成为查选国套骗国家造林项目资金的中转站。
刚开始,查选国抱着细水长流的心态,公司注册后的3月份,他虚构植树节造林款,安排财务将3.6万元转账至宏达公司账户。小贪了一把,他也曾忐忑不安了一阵子,但举手之劳,数万元就轻松到手,他止不住心中的贪念。一个多月后,他见世行贷款造林项目资金有一笔19万多元的结余款,立即安排局财务会计转账至大龙山镇林业站账户。之后查选国虚构宏达公司造林项目款名义,并提供虚假造林合同,安排大龙山镇林业站分两次转到宏达公司账户。检方后来查明,自2011年2月起,宏达公司通过虚构造林补助、封山育林、苗木采购、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等名目,共骗取84万多元,查选国除将72000元用于账外给职工发放福利外,个人实得77万多元。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面对每年可审批近千万元的国家林业项目资金,查选国的贪心越来越大。他考虑仅以一家公司的名义套骗资金,目标过于集中。“鸡蛋不能装在一个篮子里”,查选国顿生妙计。2012年1月,他借用其朋友张某某及其亲戚程某的身份证登记设立了宏林公司,该公司由程某担任法人代表,查选国本人实际控制。查选国如法炮制,从2012年1月到2014年10月,在宏林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造林补助、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等名目,骗取林业项目资金共计99.6万元,个人实得92.4万元。其中,2012年底、2013年初,查选国在负责实施宜秀区2012-201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生态示范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该项目B标段和C标段工程安排给宏林公司中标。为骗取该两个标段的项目资金,在宏林公司未实际实施项目工程的情况下,先后提供了虚假的造林合同、施工合同、竣工工程验收单、验收鉴定书、工程结算审查报告书等资料,提交宜秀区财政局报账结算项目资金。工程款近85万元,转入宏林公司账户。查选国除私下找人挖了部分树宕并支付费用7.2万元外,个人实得77.4万元。
狡兔三窟,这是查选国走上贪腐之路后的人生信条。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查选国借用吴某某、于某某身份证登记设立了新新公司。该公司由吴某某担任法人代表,查选国本人实际控制。期间,被告人查选国在新新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新新公司造林补助、申报林木良种补贴资金等名目,骗取林业项目资金共计69.2万元,个人实得51.2万元。
为满足自己的贪欲,查选国还不惜把弟弟和自己的妻子拉下了水。2012年初,查选国获知将有造林补助款及巩固退耕还林项目款下拨,说服弟弟查某某提供帮助。从当年5月至12月,他以造林补助款及巩固退耕还林项目款名义,先后三次安排宜秀区林业局财务从基建投资账户将合计82.8万元资金拨付至大龙山镇林业站账户,随后让其弟弟虚开发票及虚构支付苗木款名义,将上述部分资金转出,从中侵吞公款47万多元,个人实得33万元。
2012年至2013年,查选国指使其妻子汪某找人以虚假林业小额贷款材料,骗取林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汪某遂找到洪某,由洪某找其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的同学索要空白的小额贷款材料。查选国则利用其宜秀区林业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对洪某经手申报的虚假林业小额贷款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并对财政贴息资金予以审批。汪某分得13万多元,洪某分得8万多元。
2016年10月27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宜秀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12月5日、12月16日、2017年1月16日三次进行公开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查选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及伙同被告人汪某、洪某非法侵吞国家林业项目资金共计人民币321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个人实得253万多元;被告人汪某、洪某參与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1万多,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查选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汪某、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查选国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是自首。
在法院的三次庭审中,查选国每次都向检察官、审判长以及旁听席上的干部群众表示了忏悔。他说:除了个人三观不正外,权力过于集中,缺失对“一把手”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自己沦陷于腐败的重要因素。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又心存侥幸,没有向组织及时坦白,一错再错,悔之莫及。
2017年1月16日,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查选国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