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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兰花案”背后的法理疑云

2017-06-22郭红敏

检察风云 2017年12期
关键词:秦某卢氏县蕙兰

郭红敏

因野生兰花是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保护物种,早在2006年,卢氏县法院开全国先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决几起“兰花案”。2017年4月19日,秦某于2016年4月私挖3株野生蕙兰被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的案情经媒体报道后,却引发社会热议。

农民“采兰花”获刑惹争议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卢氏县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看到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2016年4月22日上午,卢氏县农民秦某看到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长着类似兰花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卢氏县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花是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来,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对秦某立案侦查,并在不久后移送起诉。之后,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于2016年12月1日在卢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卢氏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宣告缓刑。最终,卢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秦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4月19日,该案被河南媒体报道。媒体称,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据介绍,我国从立法上加大环境资源整治力度,比较刚性的法律规定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等10多个罪名。公民如果法律意识淡薄,一不小心就可能构成犯罪。

让卢氏县人民法院始料不及的是,该案被报道后却引发热议。

《农民“采野花”被判刑,这算什么“深刻法治教育”》一文认为,顺手采一把野花,被判罪定刑,这案件让公众深深震惊。之前,河南还发生过“大学生掏鸟案”。应该说,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盗猎、盗采珍稀濒危动物、植物,十分重要。但是相关科学普及也必须跟上,要让民众在知晓相关常识的情况下实施执法,避免“不教而诛”。

还有一篇《采“野草”被判刑,普法不能光靠案例》評论指出,秦某采挖的“野草”,实际上是兰草系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法中设立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如此,法院对秦某的判决,并没什么问题。但是一起又一起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或一起又一起农民捕鸟、逮癞蛤蟆的案例,暴露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工作存在巨大漏洞,没有真正达到普及法律的效果。要更好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保护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因无知违法而负法律责任。

有媒体称,据当地林业部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卢氏县附近的山林较为适合野生兰花生长,虽然也有当地人进行人工种植,但是品质往往没有野生的好。卢氏县森林公安局一位民警说,当地有养殖兰花的习俗,五六年前曾有过大量采挖野生兰花的情况,近几年随着宣传教育力度的加大,以及兰花热的降温,采挖野生兰花的现象有所减少。

采挖、收买野生兰花均获刑

兰花是珍贵的观赏植物,按生态习性主要分为地生兰、气生兰、腐生兰三大类。由于地生兰大部分品种原产中国,因此地生兰又称中国兰,并被列为中国十大名花之首。兰花集色、香、形于一体,其高洁超凡,风雅脱俗,仙姿神韵,独压群芳的姿态,深受国人的喜爱。

中国兰花主要有春兰、蕙兰、建兰、寒兰、墨兰五大类。蕙兰是一茎多花,花常为浅黄绿色,具有香浓、花大、莛高、色艳的特点,备受人们喜爱和推崇。

在2007年4月5日结束的河南南阳桐柏蕙兰博览交易会上,一盆发生变异、名为“淮源绿梅”的兰花,以128万元的天价成交。在2012年的中国秦岭金丝峡兰花节上,由金丝峡景区提供的一盆秦岭蕙兰“金丝牡丹”拍出105万元的天价。在2016年举办的第十届陕西兰花展会上,江苏省展团带来的一盆7苗蕙兰标出105万的天价。

近年来,兰花市价一路飙升,挖到一株不算名贵的野生兰花就能盖两层小楼,这也刺激着一些农民上山疯狂采挖野生兰花。

在河南,野生兰花主要集中在大别山区的信阳市下辖各县,桐柏山区的南阳市桐柏县,伏牛山南麓的南阳市西峡县,以及地处伏牛山深处的洛阳市嵩县和三门峡市卢氏县等地。而蕙兰分布于海拔1200至1300米之间的林下、沟边或次生林的高草丛中。

卢氏县,地处河南省西部边陲,与陕西省的洛南、丹凤、商南三县接壤,横跨崤山、熊耳山、伏牛山三大山脉,总面积4004平方公里,是河南省面积最大、人口密度最小、平均海拔最高的深山区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卢氏县平均海拔1221米,该县的官坡镇、徐家湾乡、磨口乡的一些地方生长着野生惠兰。每年4月前后,兰花开花,4月就成为“兰花案”高发季节。

据笔者了解,从2006年开始,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就加大对私采野生兰花的打击力度。卢氏县人民法院也开全国先河,判决不少“兰花案”。

卢氏县磨口乡农民张某,于2004年10月前后在磨口乡、双槐树乡等处采挖蕙兰110株;卢氏县潘河乡农民郭某,于2006年4月前后在磨口乡、潘河乡等地采挖蕙兰92丛185棵;卢氏县瓦窑沟乡农民马某,于2006年4月在瓦窑沟乡采挖蕙兰96丛188株。张某等三人后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抓获。

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野生蕙兰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是受国际公约保护的珍稀植物,严禁采挖和销售。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采挖、收购蕙兰达到一定数目就构成非法收购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某、郭某、马某非法采挖蕙兰数目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2006年7月,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后,三人没有提起上诉。

上海市长宁区的常某,是上海兰花协会的人,他于2006年4月15日在卢氏县非法收购蕙兰4丛共16株,其中从赵某等5人手中掏8.1万元购买蕙兰一丛3株。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所的鉴定结论是:花莛近直立,着花9朵,浅黄绿色,唇瓣绿白,有紫色斑点,花有香气,花期4月,是野生蕙兰。

2006年7月,卢氏县法院判处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赵某等人也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不等的罚金。

卢氏私采兰花者打而不死

对于“兰花案”,2007年上半年,时任卢氏县法院副院长孙建军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坦言:“许多山里人挖个十株八株兰花放到家里养,家里穷拿去卖个几十块钱,都是犯罪。不判吧,他们确实违法了;判吧,对农民伤害太大。”

也有相关人员说,按照刑法去判兰花案有些过于严厉。依照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伐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两株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那么“情节一般”是几株?法律没有规定。另外,“采伐”和“采挖”是两个词,采伐针对的是树木。

10年时间过去了,在卢氏县私采兰花者禁而不止,以身试法者仍大有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显示,2014年以来,河南省各级法院对30起非法采伐兰花、红豆杉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有几起就发生在卢氏县。

2015年8月份,黄某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挖掘兰草4丛8株种植,2016年4月2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所采挖兰草属于兰科中的蕙兰。本案侦查期间,黄某非法采挖的蕙兰,由卢氏县林业局移栽至卢氏县东湾林场塔子山林区。2016年10月10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黄某,被卢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

西峡县桑坪镇岭岗村大坪组农民叶甲、叶乙,于2015年11月16日在卢氏县五里川镇温口村林坡上挖掘兰草,准备带回家种植,被查获。经鉴定:叶甲挖的是蕙兰,共16丛52株,叶乙采挖的也是蕙兰,共1丛9株。卢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叶甲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叶乙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4月22日9时许,陈某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良木村王草沟林坡上采挖兰草1丛3株,装置于一编织袋内准备带回家种植。当天下午,陈某回家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巡逻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非法采伐的兰草属蕙兰。同年10月25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等原因,在河南省嵩县、洛宁县等地,此类案件也不鲜见。

2016年10月10日,嵩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崔某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认定,2016年2月至3月份,崔某在嵩縣大章镇某村附近的林坡上擅自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兰草九棵,栽植于自家墙角及花盆内。同年5月23日崔某到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非法采挖兰草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崔某采挖的兰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植物蕙兰。

2016年3月16日,贺某携带镢头、编织袋等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洛宁县赵村乡小池沟村采挖野生兰草72株。经洛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贺某所采挖的植物为蕙兰。同年6月27日,洛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贺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被告人在管制期限内从事林业相关活动。

“兰花案”拷问立法保护

秦某“私采兰花案”之所以受到公众专注,在于所有野生兰花品种都被纳入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保护范围,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予以监管保护。

据笔者了解,早在1975年,所有野生兰花品种都被纳入联合国《公约》保护,公约《附录》规定,所有种类的兰科植物均为Ⅰ或Ⅱ级,属于珍稀植物。《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1981年1月8日,中国加入该《公约》。2001年兰科植物和大熊猫、朱鹮一起,被列为我国15个濒危野生物种拯救对象。

出人意料的是,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证实,目前官方只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蕙兰不在其中。据笔者了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讨论稿)中有野生兰花,但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二批却迟迟未公布。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王世宇认为,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因为种种原因,虽然野生兰草目前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但是依据《公约》,所有种类的兰科植物都应得到缔约国的保护。中国是《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成为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

据王世宇介绍,2003年11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载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刑法第151条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及《公约》附录Ⅰ、附录Ⅱ的植物……”具有“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2株或2立方米以上的,非法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致死3株以上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44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一些司法解释也支持《公约》。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解释为,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等。

巨大的经济利益是野生兰科植物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应加大立法保护力度。2007年1月,17位兰科植物研究专家发出《保护野生兰科植物深圳宣言》,呼吁全社会对此关注,并采取果断措施抢救性地保护野生兰科植物。专家建议,保护我国野生兰科植物当前最主要的是要建保护区就地保护、加快制定兰科植物保护法规、管住市场、禁止野外采挖、加强出口监管。对大宗使用的兰种要尽快实现人工培育,代替野生资源。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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