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怎样对付短斤少两
2017-06-22雨林
雨 林
古人怎样对付短斤少两
雨 林
市场上有一种短斤少两的行为,虽然没有假冒伪劣商品那样危害显著,本质上却是一样,都凸显了商家们道德诚信的丧失。商人逐利,自古皆然,古代商贩也存在短斤少两的行为,为此古人颁布了各种制度和办法,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定期检验校正。唐朝颁布的《关市令》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说的是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8月必须送交有关官府检验校正,京师地区由尚书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县负责。经检验校正后的度量衡器具,由有关官府签署封印后方可使用。宋朝时,每月都要抽查一次度量衡(王安石变法后甚至频繁到每月3次)。元明清三代都有明文规定,未经官方审验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这种定期检验校正的制度,从器具上保障了称量的公平公正性,也堵上了短斤少两行为的第一道漏洞。
二是倡导诚信经营。古代的一斤是十六两,那时的十六两秤叫十六金星秤,是由北斗七星、南斗六星加福禄寿三星组成十六两的秤星。如此设计的目的在于告诫做买卖的人要诚实信用,不欺不瞒。否则,短一两无福、少二两少禄、缺三两折寿……要是不想无福少禄折寿,还是别动那歪心眼吧。
三是加强行业监督。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 像水果行会、布匹行会等,经营者名单按行业登记在册,以互相约束和监督,其实就是“连坐”。行会会长(当时叫“行首” “行头” “行老”)是“法定担保人”,出了问题会长要承担后果。消费者如果遭遇短斤少两情况,可以到行会进行投诉,作用有点类似于现在的行业协会。
四是从严惩处违规行为。唐朝《关市令》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大意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者,一旦发现,就要全部没收。而那些短斤少两的,发现后则务必要给消费者补足。比如布匹,如果整绢长度不满40尺,或者宽度不满5尺,严重的情况,卖布商人是会挨板子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宽度如果达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并要求对购买者进行赔偿。就是一个壮汉,六十大板打下来,也得伤筋动骨躺上十天半个月,这可不是一般人能承受得了的。再如度量的器具,唐宋时期都规定,量布用的木尺,称重用的铜秤,还有斗、升、合等容器,如果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话,其持有人便要受罚。通过严惩,有效震慑了商贩们的短斤少两行为,使其顾忌后果而不敢妄为。
今人打击短斤少两,不能有法外之地。这一点,古人的某些做法可以为师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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