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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权利与我国能源利用观念的进化

2017-06-21胡玲玲北京大学法学院201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世界环境 2017年2期
关键词:城市化观念权利

■文 / 胡玲玲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6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青年论坛

城市权利与我国能源利用观念的进化

The evolution of the right to cities and the concept of energy utilization in China

■文 / 胡玲玲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6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21世纪以来,全球城市地区显著扩张。据联合国统计,如今已有超过35亿人口居住在城市之中,接近全球人口的一半。以我国为代表,大量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城市化的中期或者初期,不可计数的城市面临着不断增加的能源需求,这种需求最终会落脚到对于每一个居民的能源消耗供给之中。而恰恰由于诸如电力、煤炭与石油等能源管制在行政法上具有高权性,普通公民很难通过个体力量实践其合理诉求,以保障其获得与利用能源的权利。能源领域的城市权利议题因此得以日渐凸显。

作为新兴权利的城市权利

作为城市化的相对先进地域经验,欧洲能源城市协会关于城镇能源转型的建议的核心有五项:加强地方的行动能力;了解区域资源及其流动状况;重新反思财政问题;发明地方治理的新模式;区域治理,减少能源消耗。这五项核心要点都围绕着区域、地方也即作为地方自治主体的城市展开,因为相对于普通公民的个体或集体行动,以城市或者地域为治理单位进行的能源管理,其在承认抽象的城市权利的同时也相对应地明确了广义上的地方政府责任。城市权利“不仅仅涉及城市的物质空间,更涉及不同群体获得城市生活和参与城市生活的更为广泛的权利,涉及平等使用和塑造城市的权利”。在此意义上,居民在城市生活中对与日常生活相关能源的正当获取与合理利用,是城市权利实现的应有之义。归根结底,城市权利的实践是对于资本进入城市发展进程后带来的异化的反抗,对于城市化过程中空间不正义的矫正。

城市权利实践背景下的能源利用观念的调适与优化

城市权利这一概念由列斐伏尔最早提出,其内涵在不断发展的城镇化实践中得到丰富。于我国现阶段而言,城市权利就是居民有在城市这个空间中获得基本的居住、生活并进行城市管理等权利。这一权利类型的发展必须与居民的日常能源获取与利用行为结合,才能够切实起到权利实践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的能源利用观念逐步微观化,积少成多,聚沙成塔。另一方面,权利的实践在其规律性的前提下,有其特定的时空性,对于处于不同发展程度的城市,需要有针对性地确定其能源理念,政府也有责任对这种转变作积极引导。例如,公众普遍认为西雅图多雨而不适合在社区普及太阳能利用,西雅图电力集团作为政府机构开发了大量的直接针对家庭与企业的绿色节能项目并积极推广。但是,对于我国的众多尚处于工业化后期的城镇而言,一刀切上马绿色项目则无助于当时当地城市权利的实践。最后,承认这种城市间发展的差异不代表要坐视这种差距的存在等待其自动消失。这样的差距无序地扩大,城市化的进程就难以为继,而大卫·哈维笔下基于自由与正义的城市就不复存在。在中世纪时期,城市文明就出现过普遍的溃败与失败,可以作为我们在今天优化城市能源利用理念时的警戒与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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