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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与国家的责任

2017-06-21王晓波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14期
关键词:社会融入

王晓波

摘 要:住房弱势群体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面临着迫切的住房问题;他们在生活中社会融入难,既影响社会治安,又无益于自身的发展。因此,国家应履行责任,采取措施保障他们的权益,对其进行住房救助,以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正义,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关键词:住房弱势群体;住房救助;社会融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14.057

1 相关概念

1.1 弱势群体

弱势群体,又称弱势社群,指的是那些由于某些障碍或不利因素导致其缺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发展的机会而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他们生活困难、生活质量低、就业竞争能力低、基本生活能力较差、风险承受能力极弱。例如独居长者、性工作者、失业者、露宿者、农民与农民工、低收入者和残障(身心障碍)者等。孙立平教授(2003)认为其“弱势”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他们的现实生活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这种状况的糟糕程度是他们经过自身力量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二是他们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他们往往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导致就业竞争力低,经济收入远低于其他群体;三是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处于弱势地位。由此,弱势群体可以被认为是社会底层人群,他们的生活处于水深火热之中,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帮助或支持。

1.2 住房救助

住房救助制度主要是指对城乡特殊困难居民和因灾倒房户在住房修缮、重建和租房方面给予现金与物质补助的制度。住房救助采用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农村,住房救助的主要内容是资助农村特殊困难农民搬迁、修缮和新建住房,资助因灾倒房户恢复重建。而在城市,住房救助主要是采用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中经济收入特别困难人群或家庭提供低廉租金的住房或房租补贴,其实质就是由政府承担租房费用与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差额,从而解决部分经济困难居民因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导致无处安身的问题。此外,在社会救助学里,学者们也有对住房救助的理解:住房救助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或以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方建造住房,并以较低价格向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房的救助制度。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住房救助的对象主要是针对经济困难的人群以及突遇灾难的特殊家庭,在此,本文将其称作“住房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特征:第一,住房弱势群体及家庭的现实居住水平处于社会居住水平以下,他们达不到社会最低生活标准、生活水平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他们低下的支付能力不足以支撑他们在购房甚至租房上进行正常的消费,住房基本不能满足正常生活需要。第二,住房弱势群体在一定时间内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目前的无房、危房、拥挤、共用等住房弱势状况。第三,住房弱势群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也往往会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不能像一些“优势”群体那样可以动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去提高自身竞争力、创造经济利益,或是影响公众舆论,影响政府决策。根据2010年国家统计局、中国指数研究院共同整理的数据显示,全国有50%的家庭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30平方米,其中有26%的家庭不足20平方米。可见,住房面积小、质量低,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中的一大问题,帮助住房弱势群体解决住房问题迫在眉睫且任重道远。

2 住房弱势群体社会融入难

当前,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买房难”成为中国大多数老百姓面临的一大难题。而“无房、危房、拥挤、共用”等成为住房弱势群体的住房状态。“有房才有家”是大多数中国人深入骨髓的观念,可见,住房对于老百姓生活的重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在,房价也一路看涨,使大多数民众难以购买,最终选择租房。在城市化进程的催促下,城市里出现了“城中村”“棚屋”等密集的居住地,那里环境恶劣、人员复杂,埋藏着城市安全隐患,滋生了犯罪。近年,报端不乏因为住房问题难以解决而发生冲突的报道,长此以往,住房问题渐渐扩大成为了社会问题。我国住房弱势群体人数众多,郑杭生教授(2002)曾指出: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亿至1.8亿人之间。而今更严峻的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不适应市场发展而致贫的人越来越多,贫富差距衍生的社会矛盾也愈来愈突出。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的弱势群体的数量已远远超过十几年前的数字了。住房问题的产生让我们更多关注到了住房弱势群体的存在,而此群体的社会融入困难问题又危及着社会的安稳。

值得明确地是,市场住房供需失衡是造成住房问题的主要原因。在当下的中国,住房需求人数远远大于住房数量,这也是房价高居不下的原因。很多社会底层的人们因为“居无定所”,所以一生都在辗转奔波中,且不管这些弱势群体的心理归属感是否强烈,单独看那些接纳“流动者”的廉价出租房、城中村以及棚屋的治安都不得不令人堪忧。在住房弱势群体的无所不及的生存需求之下,近年便衍生出了“蚁族”、集装箱房子、胶囊房子等,甚至有人干脆住进了城市的下水道中。这是色彩光鲜的城市背后的殇啊。

从国家层面看,住房弱势群体流动数目庞大,因此对于人员的管理十分有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群体的“被边缘化”。住房弱势群体大多为生活在社會底层的人们,他们为了生活早出晚归,并为了挣钱而不得不背井离乡,生活得十分艰辛。他们中有些人更是为了省钱,全家挤居在几平方米的房子里,连卫生间都没有。国家的基层工作人员在对辖区人员进行登记或管理时,由于人员的流动性大且有隐蔽性,所以管理者的工作十分困难,便索性“架空”他们的存在。这会导致那些弱势群体不能完全地得到社区的关注,一些有利于他们的政策也不能很及时地被告知,从而错失改善现状的机会。这是制度上对他们的排斥。

从社会层面看,弱势群体居住环境恶劣,易滋生犯罪,影响社会稳定,导致公众对他们的认识有偏差。拿居无定所的农民工做例子,随着一些媒体报道近年来农民工的犯罪事件的攀升,公众就普遍认为,农民工文化程度低、缺乏“教养”、法律意识淡薄和不爱遵守公共秩序等是其犯罪原因。公众往往对弱势群体贴上“标签”,因此使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更加困难。

从个人层面看,住房弱势群体生活质量差,社会融入难,心理上鲜有归属感,并带有强烈的自卑心理,容易陷入马太效应中。弱势群体在生活中能感受到其他人对他们的“歧视”,而且他们在面对新环境、新时代的新科技时,显得无所适从,无处安放他们内心的忐忑。这样,他们会产生强烈的自卑心理,身在异乡,感受不到重视,就更别提心理的归属感了。所以,他们会更感孤独、更觉得自己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难以融入社会。

住房弱势群体的流动性大,可以说明社会不平等的程度大,而他们的工作、生活待遇远远不如其他阶层的人们,无论是被动还是自我的主动所致,毋庸置疑地是,住房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入难。

3 国家的责任——对住房弱势群体的救助

住房弱势群体面临的社会融入难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应该引起国家的重视,这不仅仅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更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国家应履行其责任,对这一群体进行住房救助。

3.1 住房救助是维护人们基本生活的客观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无力得到满足。随着近年来商品房房价的不断攀升,住房弱势群体购买房屋更是无望。而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来介入房产市场,满足特殊困难人群的住房需求,从而让住房弱势群体不至于因为经济困难而居住在环境恶劣危险的住房里或居无定所或甚至根本无处容身,亦或用牺牲其他重要消费来求得起码的住房,进而能有效避免低收入家庭陷入弱势循环。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救助是整个社会保障中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政府推出的“经济适用房”、“特价房”和“廉租房”政策确实起到了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作用,既缓和了供需矛盾,又履行了保护者的责任,让弱势群体“居有定所”,这样才能安心工作、安心挣钱、安心思考更高层次的需求。

3.2 住房救助是追求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

對弱势群体住房需求的基本满足,反映了政府追求社会公平和对收入困难群体的帮助与支持,也体现了政府对困难群体的人性化关怀,体现了社会正义。在社会主义的中国,理应是人人平等的社会,但在市场经济的促动下,人不自觉地有了三六九等分别,虽未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惨状,但在贫困地区特别是农村,危房比比皆是。作为国家政策的履行者,社区工作人员本着人道主义应该对这一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有清晰的认识,建立档案,多把目光和援助之手伸向他们,以精准扶贫,共享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甜蜜果实。

3.3 住房救助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如今住房供需失衡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城市里无自用房且经济收入低的人群往往会选择与人合租或租住在拥挤的城中村中。与人合租面临着各种风险,而租住在城中村中满意度也不高。城中村的房屋密集、规划杂乱、空间逼仄,栋间距极小,安全性、隐私性差。有的出租屋里甚至没有厨房、卫生间,毫无舒适度可言。出租楼栋中没有专业的消防设施,安全隐患极大。城中村中电线、网线杂乱外露、垃圾堆积,缺乏基本的排污排水设施。此外大排档、摊贩遍布,存在噪声、垃圾污染。但纵有诸多不方便、不安全,城中村的房子依旧供不应求。因为租客能用低于市场中一般小区租房费用一半甚至更多的价钱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他们住在城中村,能够减少住房开支,并且还不用支付物业费,这对他们而言,把钱省下来用在别处显得更迫切。对于这些无能力自己支付购房消费的弱势群体而只能拥挤在杂乱脏的居住场所,政府只有对其进行救助,才能缓解这一乱象,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减少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总之,政府和社会要关注和明确住房弱势群体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为其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支持,在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缓解和消除该群体面临的各种社会排斥和不平等待遇,才能使弱势群体真正融入社会,为社会创造价值,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才能逐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国富民强、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王卫平,郭强.社会救助学[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7.

[3]钟仁耀.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4]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弱势群体与社会支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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