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普法治化
2017-06-20王鹏
王鹏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把法治提升到了新阶段。2016年5月,习近平同志在全国“科技三会”上指出,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凸顯了科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新形势下,围绕进一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亟需用法治助推科学普及,让科普更好地服务于法治,进一步加强科学普及的法治化,推动科协工作上水平。
一、科普主体亟需法律的规范助力
《科普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第十三条规定: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的方针是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因此,广义地说,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每一个社会人既是科普的承担者也是受益者。
(一)科普组织的主体
科普组织的主体主要有三部分:一是各级科协组织。省、市、区(县)、镇四级均建立了组织机构,社区、村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农村科技推广、社区科普志愿服务、科技培训等成为科普工作的重要力量。二是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组织。三是各级老科协、青少年辅导员协会及其他科普组织。
(二)科普主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科普组织建立、运转、日常活动主要依据中国科协章程、学会及企业科协组织通则、老科协、青辅协章程,与法治相对照,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科普组织无强制性约束规程。从2011年开始,全国科协系统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开展组织建设,章程从整体上规定了会员、领导机构、基层组织及经费等情况,但执行性、操作性不强。如基层科协负责人的产生,有怎样的组织程序等不甚明确。领导机构,专兼职副主席的设置,基层科技工作者的代表比例,科协干部交流成长渠道,学会、企业组织通则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或改革完善。《科普法》第三条只说了各类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应当”二字缺乏强制性。
2.科普组织的运转缺乏有效规范。科协章程和科普法虽然都规定了经费及资产管理和保障措施,但是停留于泛泛而谈。对于各级各类科普组织在人员、机构、场所、经费等各方面没有有效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科协章程、《科普法》、《纲要》、《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2014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虽然都规定“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是具体执行起来,没有保障措施,科普经费的多少更无从遵循,严重影响正常科普活动的开展,阻碍科普事业发展。2016年6月22日召开的全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刘延东副总理直面我国科普投入严重不足的现状,提出要切实增加对科普的投入,各省市县本级财政科普投入要达到人均1元钱,“这是一个基本要求,这半根冰棍钱要舍得投入”。王书坚副省长在随后召开的山东分会场会议上也提出,到2020年县级人均科普专项经费投入将超过1元钱。虽然中央、省领导明确提出,但对人均科普经费内涵的理解和执行仍有地区差异,还需进一步明确执行标准和具体方案。
3.科普组织的活动缺乏规范保障。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对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提出了新要求。从《纲要》实施、创新驱动助力工程、学术交流、企业技术创新、反邪教到科技下乡、科普日、科技周、主题科普服务等各类群众性基础性活动,无一不与法治息息相关。一方面,活动开展没有基础保障,活动形式单一。往往停留在以活动搞活动上,缺乏法治的支撑,不能形成有效科普品牌和长效机制;另一方面,活动内容上,缺乏有效的科普政策支持和工作机制,科普资源相对单调。科普活动投入、机构、激励机制等都需要法治的保证,法治规范的缺失使得科普组织的活动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难以达到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普工作的需要。
(三)科普主体的规范措施
1.《科普法》对科普主体的内涵及权利义务需要更加明确。现有的《科普法》对社会各界的科普义务做了相应规定,但对科普工作者、科普组织等相关科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概括,有的甚至没有规定,权利和义务对科普组织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法律责任体系还有很大完善空间。
2.地方科普法治建设需要建立完善。目前,地方科普法沼建设几近空白,仅仅在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应急、地震、计生卫生、环保等部门法律规范中有所涉及,不尽全面、规范。
3.部门法需进一步明确和界定科普工作。《纲要》的实施需求在大联合大协作的科普工作格局,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部门各单位的科普职责和任务只有用法治加以规范,才能进一步提高科普的重要性,增强重视程度和落实力度,才能建成行之有效的大科普工作体系,才能更好地形成工作合力,凝聚科普工作者和科技工作者,发挥科协应有的作用,提高社会地位。
二、全民科学素质提高亟需法治助推
(一)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是基础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要从娃娃抓起。这是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关键所在,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目前,青少年的科学素质状况不容乐观。科技教育观念需与时俱进,内容方法比较单一,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提高青少年科学素质其重点在于,一是完善基础教育阶段的科学教育,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推进高校科学基础课建设,系统提升学生科学创新意识和综合素养,完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二是大力开展校内外结合的科技教育活动。探索科技教育校内外有效衔接的模式,推动建立校内外多种科技教育体系,实现科技教育活动在所有中小学全覆盖。三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均衡配置科技教育资源,推进信息技术与科技教育、科普活动融合发展。推进优质科技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加强青少年科普阵地建设,要加强青少年科普法治、青少年科普中心建制、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制度、青少年科技活动开展奖励等相关政策的规范约束,完善青辅协章程,着力使未成年人科学素质建设在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前行。
(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是难点
农民是我国人口的主体。目前,公民科学素质的城乡差距十分明显,广大农民享受科学教育、传播与普及公共服务的机会远低于城市居民。2015年全国公众科学素养调查结果表明,城镇劳动者的科学素质水平提升幅度较大,农民的科学素质水平仅由1.51%提升至1.70%。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是,在个别地区,生产发展了,农民生活富裕了,愚昧迷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同时,农村往往重人治,轻法治,重守法,轻用法,重信访,轻法律。因此,法治的难点也在农村。《纲要》提出要在广大农村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此,要实施好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和《农民科学素质教育大纲》,指导面向农民的各类科学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农业科技教育培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科普活动。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法律下乡活动,大力普及绿色发展、安全健康、耕地保护、防灾减灾、绿色殡葬等科技知识和法律理念,传播科学理念,反对封建迷信,提高农民健康素养,建设美丽乡村和宜居村庄。加强农村科普公共服务建设。加强农村科普信息化建设,推进科普与法治资源共建共享,把法治与科普很好结合起来,形成良性循环。
(三)提高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是关键
目前,我国每年有大批农村劳动力流入城镇务工,这一劳动群体将伴随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全过程,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前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镇社区科普工作的意见》,按照《纲要》要求在广大城镇、社区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弘扬创新创业精神,以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进城务工人员及失业人员的培养培训为重点,深入开展“大国工匠”、“最美青工”、智慧蓝领、巾帼建功等活动。《企业科协组织通则》实施时间较早,仅19条指导规范,对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简单规定了10个方面,仅对“讲、比”活动、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技咨询、科技工作者之家建设作了简单规定,缺乏明确要求和具体规范。新形势下,要着力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技术、职业技能提升等知识和观念的广泛普及,提高城镇劳动者科学生产和健康生活能力,促进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整体水平提升。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科协组织工作通则》、服务科技工作者的制度规范等,在法治的框架下着力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的提升,要在提升科学素质的工作中,將法治贯穿始终,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四)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是重点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将直接影响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科学执政、科学管理水平,并对全体公民提高科学素质也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和影响。“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诊法治国,依法治市,领导干部是关键,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科学素质,才能更好地促进其依法行政、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据调查,目前国家机关、党群组织负责人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排在学生、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之后,甚有个别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低下,不按科学规律办事。对于领导干部,重点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科学治理和科学决策能力、科学生活素质,大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科学理论的教育,宣传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开展科技革命、产业升级等前沿科技知识的专题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科技知识、科学方法的培训和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培养,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在各类职业人群中位居前列,推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更好地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其将改革实践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推动改革和依法执政的能力。
三、科普客体亟需法治的推动完善
从哲学上讲,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从法律上讲,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这里,科普的客体,认为目前主要指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科普资源开发及科普保障条件建设。科普同法治都属上层建筑范畴,物质基础深厚扎实了,上层建筑才能赖以发展。
(一)科普基础设施需要法治的保证
科普基础设施作为科普活动专用的基本硬件和服务平台,是开展全民性科普宣传和教育的客观基础和物质保障。《科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将科普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应当加强利用、维护和改造”。《纲要》提出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三大任务,出台了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方案。近年来,各级科协着力推进科普基础设施和科普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大力实施科普村村通、科普社区通、数字村村通及流动科普平台建设工程。各地市科技馆建设不平衡,县级科技馆建设刚刚起步,与全面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不相适应。解决此问题,须将科普场馆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出台与地方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科技馆建设标准,制定科普场馆运行法规制度,切实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及服务管理。出台科普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办法,组建专业队伍,培养高素质科普场馆专家和人才。省《纲要》“十三五”实施方案提出,加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力争有一半左右的区县建设启用县级科普场馆。这将有力推动地方科技馆建设,但具体如何落实还需有效措施制度保障。
(二)科普资源开发及共享需要纳入法治框架
《纲要》提出,引导、鼓励和支持科普产品和信息资源的开发,繁荣科普创作。科普产品主要包括科普图书、科普报刊、科普广播、影视、科普戏曲作品、科普游戏及科普产品等。今后重点主要是以科普信息化为核心,推动实现科普理念和科普内容、表达方式、传播途径、组织动员、运行和运营机制等服务模式的全面创新。提升优质科普内容资源供给能力,提升科技传播能力,推动科普信息在社区、学校、农村等落地应用,定向推送科普信息,满足公众个性化获取科普信息的需求,提升精准科普服务水平。同时,研究制定科普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以及技术标准、规范,促进科普产业健康发展,大幅提升科普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有效支撑科普事业发展。科普资源的开发共享涉及科技、知识产权、著作权、物权等很多相关方面的法规政策,需要不断跟进完善,多方投入和支持,才能顺利推进。
(三)科普保障条件建设亟须法治先导
开展科普事业,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主要需三方面的保障:科普政策法规的完善、科普经费投入和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其一,完善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法规。《纲要》指出,完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用法律和政策来促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是发达国家管理上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和经验。《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一方面,要为科普提供法律依据,对科普的基本内容、方式、性质、组织管理、职能定位、社会责任、经费投入、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给予明确;另一方面,要为科普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如政府积极组织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指导督查或纳入党委政府工作规划、作为工作考核指标等。其二,加大经费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是科普顺利开展的基本保障。没有投入,科普规划再宏大、计划再可行,都无法启动和实施,其目标也无法实现。经费投入的多少与科普的绩效一般來说呈正相关,投入越多,成效也就越大。科普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长期的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水平相适应,与公众科学普及需求相适应,力求最优化的投入。同时,也要出台相关政策,把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指标,提出各级政府科科工作的投入参考值,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其三,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科普必须有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有一支特别能战斗的队伍。经过长期实践,我们已经形成了由政府统一领导,科技行政部门制定规划、督促检查、积极推动,各级科协作为组织开展活动的主要社会力量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组织系统;已基本形成一支专职人员以科协工作者为主,兼职人员以科技工作者、科普志愿者等为主的专兼结合的队伍。今后,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进修活动,加强业务学习,全面提升在职科学技术教育、传播和普及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大力培养科普专门人才。同时,要关心科协干部成长,把为群众办实事的能力和科技工作者认可度作为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标准,推动加大科协系统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之间干部双向交流力度,调动科协干部谋事干事的积极性。切实加强科协组织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健全防止和克服“四风”问题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两学一做”等主题教育活动,健全高效优质服务、廉洁清正干事的制度保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不断推进科普事业顺利发展。
科学普及是一项长期的社会事业,功在当代,利在长远。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持续发展,牵动全局。我们应该不断推进科普的法治化进程,让法治为科普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推动科普工作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实现新发展。